還船

還船

還船,是指定期租船合同中租船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船舶交還船東的義務。NYPE93範本第10條規定還船時的船舶狀態應是相似的完好無損狀態,正常磨損除外。一般合同還約定還船檢驗所需時間和費用的劃分,並根據還船檢驗報告來對照交船檢驗報告中的船舶狀態,發現哪些屬於正常磨損,哪些屬於非正常磨損,租船人應對非正常磨損的船舶損壞進行修復或負賠償責任。許多合同範本中還約定租船人應提前多少天通知船東該輪的預計還船日期和港口,以便船東作好接船準備和安排下一合同。同時,為進一步界定還船地點,通常還應規定還船港口內的某一具體地點。例如,“出港引水員下船還船”,“還船準備就緒的時間地點”,後者表示船舶卸完貨,航行準備就緒時還船,租金計算到此結束,此後的出港費用則由船東承擔。

還船的時間


關於還船時間,原則上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船,否則被視為“早期還船”(Underlap)或“超期還船”(Overlap)。“早期還船”情況下,如果提前還船的時間遠遠早於合同中規定的租期屆滿的日期,承租人必須賠償船舶所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超期還船”情況下,對超過時間的租金,通常在市場租金率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按當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反之,按合同租金率計算。

還船的通知


關於還船通知,為了使在還船時,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做好準備,租船合同規定船舶所有人有向承租人有向船舶所有人發出“還船通知”的義務,實際中有些合同會記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還船地點的規定方法


還船地點可以規定為某一具體的港口,在TCT方式下通常使用此種方法。但正常期租更多採用的是規定一個還船區域的方法,因為承租人對最後航次的卸貨港口通常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對於承租人來說,在最後卸貨港將船交給出租人可避免空駛去另處還船的損失,規定一個還船區域會留給承租人更大的靈活性。但由於世界各地區的貨載及運費水平不平衡,出租人會盡量限制還船區域。在規定區域還船情況下,通常承租人對區域內還船港口有選擇權
同交船相似,合同還應對還船的具體地點作出規定。如果是空駛到還船港口還船,一般規定為在還船港口的引航站還船;如果是在最後卸貨港還船,通常規定為“在引航員下船時”還船(dropping outwardpilot,DOP)。為防止一個港口有多個引航站情況下產生糾紛(特別是河港),還可以進一步規定在“最後引航員下船時還船(dropping last outward pilot,DI,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