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河北省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兩個文件,設立了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為河北省省政府組成部門。

環境監察專員


張桂生牛曉東、曹海波、張貴金、車軍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划入省環境保護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四)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訂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省政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省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組織制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全省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省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省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省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推進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省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培訓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負責環境保護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製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負責制訂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提出對外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負責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事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外事業務。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省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負責全省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環境監測與應急處。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應急業務;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省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省環境信息網建設;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指導、協調調查處理。
(八)污染防治處。
擬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流域生態補償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製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九)自然生態保護處(河北省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核、審批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河北省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輻射安全管理處(核安全管理處)。
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事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實施國際條約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事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製80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0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與輻射安全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要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省環境保護廳所屬省環境執法監察局,負責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的實施與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省內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省環境保護廳所屬省子牙河白洋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