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實

折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實行的把一定數量的實物按市場價格摺合成貨幣單位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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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與沿革 建國初期,由於長期戰爭的破壞,生產尚未恢復,通貨膨脹嚴重,物價波動劇烈。為了穩定市場,保障人民生活,人民政府於1949年首先在天津採取了折實的辦法:以一定種類、一定數量實物的價格總和作為折實單位。規定一個折實單位包含的實物為:麵粉1市斤、玉米面1市斤和布1尺,按前5天平均價格為標準計算。隨後折實推行於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實物標準各地互不相同。應用範圍也由存款逐漸推廣到工資、放款、公債、房租等的計算方面。這個辦法對安定人民生活、吸收遊資和籌集建設資金起到一定的作用。
折實牌價 由各地人民銀行逐日掛牌公布的折實單位的價格。從1949年實行折實辦法后,由各地人民銀行按當地折實單位所含實物的市價計算。隨著人民幣幣值和市場物價的穩定,1954年底以後即不再公布折實牌價。
折實儲蓄 貨幣的存入和支取同折實牌價的上升同比例升值的一種儲蓄。1949年分別在北京、天津、石家莊邯鄲陽泉長治等 6個地方試辦。物價上漲引起存入時的幣值和支取時的幣值發生差額時,由國家銀行給予補貼。幣值的漲跌也就是折實牌價的升降。1950年3月,財經統一工作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統一的折實儲蓄章程,縮短期限,放寬對象,普遍收存。隨後物價趨於穩定,折實儲蓄的作用逐漸消失。針對群眾對貨幣儲蓄仍有顧慮的心理狀態,舉辦了定活兩便儲蓄和保本保值儲蓄。定活兩便儲蓄是指存儲時不必預先確定儲蓄期限,隨時可以提取,利率隨存期長短自行調整。保本保值儲蓄是指在存款到期支付時,如折實牌價上升,則按折實保值;如折實牌價不升或下降,則按原存貨幣保本,並按原存貨幣數計付利息。這種過渡辦法很受群眾歡迎。其後折實儲蓄逐漸收縮,到1950年6月底,折實儲蓄僅佔全部儲蓄存款的7%。1952年6月居民儲蓄全部轉為貨幣儲蓄。
折實公債 以實物為計算標準所發行的公債。1950年發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是中國唯一的折實公債。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都以一定種類和數量的實物為基礎,按其價格折算為貨幣支付。公債單位為“分”,分值按每分所含實物的市價計算,具體以上海、天津、武漢、西安、廣州、重慶6大城市的大米(天津為小米)6市斤、麵粉1.5市斤、白細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批發價格加權平均計算,由人民銀行每旬公布一次。公債票面額有1分、10分、100分、500分 4種。發行總額為2億分,年息5厘,分5年償還。第一期發行1億分,第二期公債因財政狀況好轉停止發行。此項公債已於1956年11月30日全部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