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制

國家代表機關或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制度

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對稱。國家代表機關或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制度,在奴隸制度下,曾出現過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民主共和制和貴族共和制,在封建制度下,義大利的威尼斯、熱那亞、徠法國的馬賽和俄國的諾夫哥羅德都曾出現過城市共和制。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共和制有議會制和總統制兩種形式。前者指政府(內閣)由議會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的國家體制,如1946—1958的法國;後者指總統由選舉產生並直接領導政府,不對議會負責的國家體制,如美利堅合眾國。社會主義共和制是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的。參見“民主集中制”。

簡介


徠根據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民主共和制可分為議會共和制、總統共和制、半總統共和制。
議會共和制國家,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內閣)等權力:政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是名譽虛位,幾乎沒有實權。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有:德國、新加坡、印度、義大利等等。
在總統共和制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統帥軍隊,又是總攬行政權力的政府首腦,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議會擁有立法和監督政府等權力。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有:韓國、美國、巴西、印度尼西亞等等。
在半總統共和制國家,總統統領外交和軍事,不對議會負責,總理領導政府並向議會負責。總統命令要由總理及有關部長副署,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總理辭職,同時總統在徵得議會領袖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解散議會,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無否決權。實行半總統共和制的國家有:法國、蒙古、葡萄牙、俄羅斯等等
共產國家的共和制具體表現形式也有多種,如蘇維埃(蘇聯)、代表團制(南斯拉夫)、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國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定期選舉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我們的國家元首稱主席;行政首腦稱總理;黨的最高領導稱總書記。

詞源


共和政治的概念源於西方,19世紀的日本人取《史記·周本紀》的“共和”二字翻譯之,併流傳開來。之所以譯作“共和”,是因日本人認為從周厲王失政到周宣王執政,西周曆經了沒有周王的君主專制,而由周公和召公共同執政的年號為“共和”的十四年,比較貼近西方republic之概念。
至於共和年號的由來,有兩說:
1、因召公、周公二者共同代理執政。《史記·周本紀》:“召公、周公 二相行政,號曰‘共和’。”張守節正義引韋昭曰:“彘之亂,公卿相與和而脩政事,號曰共和也。”宋歐陽修《明正統論》:“昔周厲王之亂,天下無君,周公、邵公共行其政十四年,而後宣王立,是周之統嘗絕十四年而復續。然為周史者,紀 周、召之年謂之共和,而太史公亦列之於《年表》。”
2、因由共伯和代理執政。《漢書·古今人表》“共伯和”唐顏師古註:“共,國名也;伯,爵也;和,共伯之名也。共,音恭。而《遷史》以為周召二公行政,號曰共和,無所據也。”宋王應麟《詩地理考·共和》:“古史,共伯和者,厲王時之賢諸侯也,諸侯皆往宗焉,因以名其年,謂之共和,凡十四年。按《汲冢紀年》,共伯和干王位,故曰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