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監察委員會

由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襄陽市監察委員會是由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8日,襄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選舉呂義斌同志為襄陽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襄陽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宋飛、王春生、徐瑞同志為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熊玉峰、周敬芳、李恆、錢鑫趙煜同志為監察委員會委員。1月9日,襄陽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

現任中共襄陽市委常委、襄陽市紀委書記:呂義斌。

主要職責


因全國監察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新成立的襄陽市監察委員會職責待批複。原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襄陽市監察局主要職責為: 
1、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襄陽市監察委員會
襄陽市監察委員會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省政府、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市委管理的領導幹部、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各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負責有關案件政紀處分的解除工作;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規範性文件。
8、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全市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負責全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10、負責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11、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12、會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根據中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對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負責與市委組織部協商提出市紀委派駐(派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人選;負責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派出)各部門的紀檢組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室主任的考核、任免;組織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現任領導


姓名職務
呂義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余世明市監委主任
章雪峰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徐瑞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熊玉峰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周敬芳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錢鑫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趙煜市監委委員
安雪盡市監委委員、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
馬旭輝市紀委常委
黃光強市紀委常委
張佳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成立時間


2018年1月9日,襄陽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機構設置


市紀委機關在職幹部201人、離休幹部1人、退休幹部26人;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人員在職人員4人、退休人員1人。根據市編委核定和批複,納入2019年部門預算編製範圍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信訪室、紀檢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第一執紀監督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二執紀監督室、第三執紀監督室、第四執紀監督室、第一審查調查室、第二審查調查室、第三審查調查室、第四審查調查室、機關黨委及二十個派駐(派出)派駐紀檢組。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