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婚姻制度
社會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係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係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係,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係所決定的。簡單的說,包括傳統的父母包辦婚姻即所謂的“父母之命”。以及中國的媵妾制,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封建法律規定:
①同宗同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
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
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係上的反映。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
《詩·齊風·南山》載:“娶妻如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準備準備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徵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求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自迎迎新郎女家迎娶。
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徵”。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云:聘則為妻”。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
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子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係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后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係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係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係,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一、買賣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錢來代替婚姻自由,不管女兒是否願意,只要父母認為身價合適就成親事。
二、童養媳:父母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把女兒以少數的金錢賣給人家作童養媳,或貧苦的家庭為謀求減輕經濟負擔,去領一個姑娘撫養,俟兒子成年後配為夫婦,俗稱“養媳婦”。童養媳多遭虐待,甚至有被摧殘成疾或致死的。
三、干涉寡婦婚姻:封建時代,提倡節烈,以夫死守節為美德。民國以後多有再婚的,俗稱“二婚親”,但親族提出種種理由,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四、典妻租妻:為男方無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錢典租他人之妻而謀而謀生育續嗣的,也有由男方家境貧困,無力撫養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他人。典租期限三年、五年、十年不等,待生了小孩后即解除婚約。
五、同姓、大小姓不結婚:各姓種族都有同姓或大姓不與小姓結婚的規定,違者必治以重罪,株連親族。
六、招夫養子:婦女因夫死且遺有子女待養,改嫁又難捨產業,乃招身體健康、肯勞動的單身漢進門作丈夫,俗稱“進舍”。所生子女隨父姓不能繼承前兒子家財產,日後前兒長大常有被迫離開流落的。
七、早婚:在封建社會裡,傳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嚴重,父母為了早抱孫子,強迫不到婚齡的男女進行結合,身體多被摧殘。
八、等郎媳:兒子還小,父母就把媳婦迎娶進門,待兒子降大成人後再進行成親,但女的青春已消逝了。
九、重婚納妾:少數達官富紳通過納妾的形式,佔有三房四妾,過著多妻的荒淫生活。
十、蓄婢:是達官富紳而為,日後多半淪為他們的小妾。
十一、搶親:這是原努野蠻時期的一種婚姻表現。買賣雙方事先暗中約定,由賣方遣妻媳往外取物,買方乘夜色突襲,用被巾蒙住賣人的頭口,搶擁入轎,疾抬而歸。這種預謀的強迫買賣婚姻,有丈夫賣妻子的,也有公婆賣媳婦的。
在“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婦女無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禮教束縛下,本縣不知有多少婦女成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過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苟延殘喘的悲慘生活。如佛堂上田村,一個大地主就以娶、搶、典、租、蓄婢等五種形式,佔有妻妾13人。當時的世道,常常是“好人嫁不到好丈夫,懶漢反而伴著仙女眠”。“五四”運動以後,婦運初開,漸有解放氣象,在少數知識分子中有自由戀愛而舉行新式婚禮的,但無婚姻登記。民國後期,內政部曾頒發了集團結婚辦法,規定實行婚姻登記,限制早婚,本縣規定由婦聯和民眾教育館辦理,但只是一紙空文,並未實行。
1、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
2、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以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係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係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係,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係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4、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