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收養中心
負責涉外收養具體事務的慈善機構
中國收養中心受中國政府委託,負責涉外收養具體事務,承擔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和國內收養部分具體工作。
(一)涉外收養工作具體任務
1、負責接收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的外國人來華收養兒童的申請及其它證明文件;
2、負責接收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證明文件;
中國收養中心
3、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外國收養人尋找和安排收養對象,並簽發《來華 收養通知書》和《同意送養通知書》;
4、跟蹤了解並掌握中國被收養兒童在外國生活、成長的情況;
5、協助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中國被收養兒童的涉外權益保護案件;
6、保管涉外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檔案材料,包括外國收養人、中國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各種原始證明材料,以及中國被收養兒童在國外生活、成長情況的資料;
7、負責涉外收養工作的對外聯絡、諮詢、協調和服務;
8、辦理其它與涉外收養工作有關的事務。
(二)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工作具體任務
1、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科學養育兒童的建議和意見;
2、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工作標準和規範的建議、意見並協助實施;
3、承擔對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工作從業人員的培訓;
4、引進、推廣國內外先進的兒童養育模式、項目和經驗。
(三)國內收養工作具體任務
1、開展國內收養工作調研,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2、研究提出國內收養工作標準和程序的建議、意見並協助實施;
3、開展國內收養工作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4、協調、承辦國內跨省兒童收養業務。
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中國收養中心設一室八部:
(一)辦公室: 收養文件和材料的收發;起草綜合性材料,承擔公文核稿、督查督辦和機要工作;對外聯絡、政策諮詢、外事接待工作,參與處理被收養兒童涉外權益保護事務;人事、工資和固定資產管理;協調'中心各部門的工作。
(二)收養人資格審核部:審核外國收養組織的資格條件,提出外國收養人來華收養具體條件;審核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的收養申請和有關證明文件;定期評估外國收養組織來華開展跨國收養事務的行為;對外國收養組織在華聯繫人進行培訓。
(三)涉外送養兒童安置部:為外國收養申請人選擇安排被收養兒童;定期通報涉外送養兒童情況;就登記過程中有關問題與省收養登記機關進行溝通;研究提出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規範,並進行培訓指導。
(四)國內收養部:開展國內收養工作調研,提出政策性意見建議;研究提出規範國內收養工作的意見建議並協助實施;開展國內收養工作的諮詢服務;協調、承辦國內跨省兒童收養業務;承擔民政部'明天計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兒童撫育部: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科學養育兒童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工作標準和規範的意見建議並協助實施;承擔對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工作的培訓;引進推廣國內外先進的兒童養育模式、項目和經驗。
(六)檔案管理部:涉外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收養文件、證明材料和審批手續的歸檔、立卷和保管工作;接待對收養檔案的查詢;被收養兒童收養后的跟蹤服務工作。
(七)信息技術部:研究制定收養工作信息化建設規劃;組織開發收養工作管理軟體;'中心'對外網站和內部區域網的管理維護;承擔計算機操作系統的使用培訓。
(八)財務部:接收外國收養人交納的收養服務費;接收並監管外國政府和收養組織捐贈的項目經費;有關資金的運營管理及'中心'內部的財務管理。
(九)總務部:物業管理、房屋租賃、安全保衛及後勤管理工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外國收養組織是兒童回歸家庭的紐帶和橋樑,是保護被收養兒童權益的重要實踐者。
截至2005年9月30日,與中國建立收養合作關係的國家有16個,分別是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西班牙、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冰島、愛爾蘭、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在這些國家中,與中國收養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門和收養組織共157個。
2003年2月,中國收養中心發布了對外國收養組織實施評估制度的通告,目的是維護被收養兒童權益,進一步規範我國的涉外收養工作,保障涉外收養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評估制度主要包括《與中國收養中心合作的外國收養組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中國收養中心對外國收養組織在華開展跨國收養的暫行規定和要求》。中國收養中心已按照評估制度的要求,對外國收養組織進行了2003和2004年度工作評估。對評估有問題的收養組織,中國收養中心已對其提出了改進意見;對評估不合格的收養組織,中國收養中心已終止與其合作。
腦癱、疑難病症第二期篩查工作
民政部決定從2004年5月開始,連續三年在全國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簡稱“明天計劃”),為我國城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0至18歲具有手術適應症的殘疾孤兒進行手術矯治和康復。自“明天計劃”開展以來,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從兒童利益出發的原則,本著先易后難的方針,通過部、省級指定的醫療機構逐步開展手術治療。目前“明天計劃”已經為36000餘名殘疾孤兒解除了病痛,不僅挽救了孤殘患兒的生命,而且使他們在恢復健康的同時也恢復了對生活的信心,“明天計劃”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項目的資金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民政部部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省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國內外社會捐贈。“明天計劃”工作的開展引起國內外各界的廣泛關注,越來越多的機構和個人表示了捐贈意願。為了使更多孤殘兒童得到康復,現將“明天計劃”各項手術的基本費用向社會公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向殘疾孤兒獻出愛心,讓我們攜起手來為他們創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批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決定。
2005年6月18日,民政部批准中國收養中心增設兒童撫育部、國內收養部和總務部,將聯絡服務部更名為信息技術部,審核一部更名為收養人資格審核部,審核二部更名為涉外送養兒童安置部,至此,中國收養中心內設部門達到9個。
2005年6月20日,民政部將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和國內收養有關具體工作委託中國收養中心承擔,明確了中國收養中心在這兩項工作中的職責。
2005年8月29至31日,中國收養中心在重慶召開了全國首期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培訓班,全國來自20個省、市、自治區的30餘名代表參加了培訓,來自美國、瑞典、西班牙收養組織和慈善機構的代表也應邀參加。培訓班上,中外代表還討論並簽署了《中國社會福利機構兒童健康發展聯合倡議書》,呼籲社會關注並促進社會福利機構兒童的健康發展。
2005年9月3日至5日,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中國收養中心在雲南召開了部分省市涉外送養工作座談會。會議總結和交流了各地貫徹執行《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情況,研究和討論了目前涉外收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了解決措施和辦法。
2005年9月15日至25日,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在荷蘭海牙召開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特委會,正式遞交了中國政府批准加入該公約的批准書,根據規定,該公約將於2006年1月1日在中國生效。
為了使中國被收養兒童感受中國悠久的歷史、文化和親情,增進被收養兒童對中國的了解,促進被收養兒童健康地成長。中國收養中心於2007年8月14日至8月23日在中國北京舉辦一期中國被收養兒童夏令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