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
目錄
商品房買賣根據銷售範圍分內銷和外銷兩種,內銷房是指只能在境內銷售的房屋,外銷房是指向境外銷售的房屋。根據北京市司法局授權,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可以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也可以在有管轄權的區、縣公證處辦理。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只能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
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賣方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 用地批准證書;
3. 城市規劃許可證;
4. 用地規劃許可證;
5. 立項批複;
6. 土地使用權公證合同;
7. 公司章程;
8. 工程開工許可證;
10. 售樓書、管理公約;
11. 關於售房的董事會決議;
12. 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14. 合同印章、簽約人的簽字樣本。
(二)、買方按境內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2. 境內的法人:
(1)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簽約,需委託他人代理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3. 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國家簽發的有效護照,如是華僑應提供永久居留證。
4. 境外的法人:
(1)企業註冊登記證或公司註冊證;
(2)董事會決議(包括授權委託、同意購房的內容);
(3)董事會主席身份證明、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除境內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證外,其它均需辦理公證,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證明材料應由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護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認證方為有效。
5. 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證。
(2)香港法人:企業登記證、註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3)台灣的自然人:回鄉證、台胞證。
(4)台灣的法人:企業登記證、註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以上證明材料均應在台灣法院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寄送副本。
(5)澳門的自然人:身份證明。
(6)澳門的法人:企業登記證、註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證機關可提供以下服務:
1. 法律諮詢。
2. 草擬、修改合同文本。
3. 參加談判。
4. 調節糾紛。
5. 出具公證書。
6. 與房地產買賣合同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