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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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就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房屋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商品房買賣根據銷售範圍分內銷和外銷兩種,內銷房是指只能在境內銷售的房屋,外銷房是指向境外銷售的房屋。根據北京市司法局授權,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可以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也可以在有管轄權的區、縣公證處辦理。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只能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
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賣方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 用地批准證書;
3. 城市規劃許可證;
4. 用地規劃許可證;
5. 立項批複;
6. 土地使用權公證合同;
7. 公司章程;
8. 工程開工許可證;
10. 售樓書、管理公約;
11. 關於售房的董事會決議
12. 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14. 合同印章、簽約人的簽字樣本。
(二)、買方按境內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境內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 境內的法人:
(1)營業執照
(2)如是國營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證明;如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應提供職代會的決議;如是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簽約,需委託他人代理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3. 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國家簽發的有效護照,如是華僑應提供永久居留證。
4. 境外的法人:
(1)企業註冊登記證或公司註冊證;
(2)董事會決議(包括授權委託、同意購房的內容);
(3)董事會主席身份證明、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除境內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證外,其它均需辦理公證,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證明材料應由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護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認證方為有效。
5. 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證
(2)香港法人:企業登記證、註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應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並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章。
(3)台灣的自然人:回鄉證、台胞證
(4)台灣的法人:企業登記證、註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以上證明材料均應在台灣法院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寄送副本。
(5)澳門的自然人:身份證明。
(6)澳門的法人:企業登記證、註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應通過司法部委託的新華社澳門分社、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澳門工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出具證明文書。
二、公證機關可提供以下服務:
1. 法律諮詢。
2. 草擬、修改合同文本。
3. 參加談判。
4. 調節糾紛。
6. 與房地產買賣合同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