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務。以按察使為主官,秩正三品;以按察副使為從官,秩正四品。按察副使輔佐按察使處理一省司法刑獄、監察按劾、治理驛傳。副使下設僉事,正五品,員額不定。副使與僉事平時分道巡察。各省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

提刑按察使司的內部分設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經歷司掌收納文書與勘察刑名之事,置經歷、知事各一人;照磨所掌照刷案卷,置照磨、檢校各一人;司獄司,掌檢察監獄事務,置司獄一人。清沿置,其職掌與內部組織與明同。

有觀點認為,明代並不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稱呼,《明史》的相關記述是對提刑按察司的誤稱。 《清史稿》中,除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稱呼外,也多處稱“按察使司”。

基本介紹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設僉事,正五品,員數無定。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屯田等事,各設專職人員,亦用僉事等名義。清沿置,但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僉事等官職。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審核刑獄,兼領本省驛傳,與布政使同為督、撫屬員。
明代地方上分為省、府、縣、里四級。其中,只有省一級才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提刑按察使司,其長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審理許可權僅僅限於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到刑部審理。

名稱考異


明代提刑按察司

《明史·職官志》同時存在“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兩種稱呼。學者郭潤濤認為,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稱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襲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時提刑按察司等機構的長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機構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釋,則同時表明了該機構與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的制度性區別,即按察副使、按察僉事對按察使沒有明確的隸屬關係。考諸中研院校勘本《明實錄》,一般使用的表述確是“提刑按察司”,僅《明太祖實錄》中使用過一次“提刑按察使司”;另有少數地方出現了“按察使司”的表述,點校者有時也會以校勘記說明有過往的校勘者認為“使”字當刪、或是有的版本並無“使”字。

清代按察使司

《清史稿》中既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表述,也多處表述為“按察使司”。中研院點校本《清實錄》中,並未出現“提刑按察使司”的說法,但“按察使司”的提法則比比皆是。
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