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校校史研究專業委員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校校史研究專業委員會
同年,十幾所院校在該校召開了第一屆高校校史研討會,並成立了“高等學校校史研究會”,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備案,接受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指導。 2002年2月重新登記后,仍作為中國高教學會的分支機構,並更名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校校史研究專業委員會”。 2003年12月高等教育學會發文正式核准名稱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史研究分會”。
1984年國家教育部發出通知,要求所有“文革”以前建立的高等學校,著手組織力量編寫校史。全國高校系統紛紛啟動校史編寫工作。在編寫過程中,各校深感需要就編寫中的共性問題進行交流、探討,便於1988年9月商議召開“高校校史研討會”,得到廈門大學的大力支持。同年,十幾所院校在該校召開了第一屆高校校史研討會,並成立了“高等學校校史研究會”,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備案,接受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指導。學會的主要工作內容是研究、探討各校校史編寫中的共性問題,為決策部門提供校史信息諮詢。1995年5月28日經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批准,正式成為分支機構。2002年2月重新登記后,仍作為中國高教學會的分支機構,並更名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校校史研究專業委員會”。2003年12月高等教育學會發文正式核准名稱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史研究分會”。研究會成立之後,建立了管理機構,制定了章程,每兩年召開一次學術研討會,交流校史編研的經驗,探討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迄今已分別在廈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四川(聯合)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山西大學、重慶大學、湖南大學召開了八次研討會,並出版了《學府史論》一書,收集了前五次研討會部分會員單位的學術論文。研究會現有會員單位33個,都是建校時間較長,校史研究工作在國內有一定影響的高等院校。會長由北京大學原黨委書記王學珍擔任,副會長為南開大學副校長陳洪,下設秘書長單位,現秘書長單位為華東師範大學。研究會下設學術委員會,由南開大學梁吉生教授任主任、南京大學王運來教授及復旦大學龔向群副研究館員任副主任。研究會另設14個常務理事單位。
北京大學* | 北京師範大學* | 重慶大學* | 復旦大學* | 東華大學 |
東南大學 | 合肥工業大學 | 河南大學 | 湖南大學* | 華東理工大學 |
華東師範大學* | 華中師範大學 | 吉林大學 | 河南理工大學 | 南京大學* |
南開大學* | 蘭州大學 | 清華大學 | 山東大學 | 山西大學* |
上海交通大學* | 上海中醫藥大學 | 四川大學* | 天津大學* | 同濟大學 |
武漢大學 | 西安交通大學* |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廈門大學* | 雲南大學 |
浙江大學 | 中山大學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註:帶 * 為常務理事單位,按拼音排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校史研究分會是高等學校校史研究編寫部門自願聯合的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推動會員單位深入開展校史研究,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探討校史編寫中的共性問題;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調查研究、諮詢服務;
三、組織高校校史科研成果評獎活動;
四、編輯高校校史研究學術書刊和信息資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教育部的領導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及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在已有基本會員的基礎上,凡承認會章,校齡較長,有相應機構和成果的普通高校,經主管校長簽署意見,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后,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會議;
三、優先取得本會和成員單位出版物及信息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意見。
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承擔本會委託任務;
三、向本會彙報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修改會章;
三、進行學術、業務交流;
四、選舉理事會;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理事會由單位會員或上屆理事會推薦,經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協商選舉常務理事會,並推選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本會掛靠秘書長單位。
本會根據需要聘請知名教育家和有關領導若干人為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一、上級部門支持;
二、會費收入;
三、團體、單位和個人捐贈。
會費繳納額度和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 經費由秘書長統一管理。根據理事會批准的預算和辦法開支。主要用於:
一、本會日常工作開支;
二、會議和學術活動;
三、編輯出版書刊資料;
四、獎勵表彰活動。
每兩年向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報中國高教學會備案,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善後事宜在主管部門領導下由本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