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開發

土地儲備開發

土地儲備開發是按照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政府統一確定土地用途與規劃設計指標,有計劃地委託土地儲備開發實施主體負責實施土地徵收(收購)、拆遷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用配套設施建設,按期達到土地既定開發標準的土地開發行為,並由政府統一組織驗收,將驗收合格的已開發土地納入儲存以備供應,這一系列的行為稱之為土地儲備開發。

土地開發成本計算


概念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
成本組成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開發成本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具體內容及其核算如下:
1、土地費用 指直接與購置土地有關的費用,包括受讓費用、拆遷費用、填海造地費及其他有關手續費和稅費支出等。這些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2、基礎設施費 一般情況下,是指達到預期使用功能的熟地狀態所投入的線性建設費用,主要包括通電、通路、供水、通訊、排水(上下)和土地平整費用等,此類費用屬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3、配套設施費 一般指水、電、大市政和公建配套的建築物建設費用,如學校、郵電、銀行、供電的開閉所、公廁等。配套設施的核算分兩種情況。其一,經有權機關批准建設且房地產企業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即借記本科日,貸記“預提費用”,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預提數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待工程完工後再調整有關科目。其二,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4、籌資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土地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土地開發完工之前,計入本科目,土地開發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5、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 它是指企業所屬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等。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分公司所發生的間接費用應計入土地開發成本。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本科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不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