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協會
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協會成立於1984年。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批准,1991年在民政部註冊,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民間性質的石油工程建設專業性社會團體。1994年、1997年民政部對我協會進行了兩次複查,認為本協會符合法律程序,嚴格按協會宗旨開展業務活動,工作是有成效的。
1、性質:在民政部正式註冊,是獨立法人,由若干會員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它的組織形式、機構設置、工作對象、工作方法、活動範圍都不同於政府和企業,協會工作是一項具有法律保護有特定內涵的服務性事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Petroleum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縮寫為capec。
第二條 協會是石油天然氣工程建設系統從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科研及生產製造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並經國家正式批准的非營利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推進會員單位改革與技術進步,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石油工程建設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街六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石油工程建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企業整體素質,保護企業整體利益;
(二)對石油工程建設新辦企業的申報進行前期諮詢調研,由協會簽署論證意見,作為工商管理部門企業審批的依據;
(三)組織優質工程等各類創優活動的評審,參與石油重大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的檢查和調研,總結企業項目管理經驗,提高石油職工質量意識;
(四)組織人才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五)做好信息服務,辦好協會會刊,及時向企業提供國內外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
(六)開展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為會員單位解決技術難題;
(七)承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委託交辦的專業管理工作及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承認本章程的下列團體,均可申請為協會的會員單位:
(一)依法取得正式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石油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科研及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
(二)與石油工程建設有關的建設單位、生產製造單位、施工單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台資企業)。協會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執行協會的決議;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工作所需的各種資料和信息;
(七)按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以文件形式通知入會單位為正式會員;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本協會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初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幫助協會解決重大疑難問題。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署協會業務活動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2003年4月15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