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阿拉伯友好協會
中國阿拉伯友好協會
中國阿拉伯友好協會是從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分出的獨立協會社團。
接待來自阿拉伯國家對華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各界友好代表團訪華;
組派中國友好代表團出訪阿拉伯國家;
舉辦建交招待會、座談會、學術研討會、形勢報告會、紀念會及民間經貿洽談會;
受政府委託,協調管理中國與阿拉伯國家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的工作,代表中國地方政府參與國際合作;
開展對阿拉伯國家的民間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互訪,舉辦演出和展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是中國阿拉伯友好協會,簡稱中阿友協。
英文名稱是:The Chinese-Arabic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中國與阿拉伯各國之間關係的發展、擴大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體制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相結合的體制,接受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台基廠一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在中國與阿拉伯各國之間開展全面的民間交流與合作,包括:
(一)推動雙方的人員往來與信息交流;
(二)研究對方的發展狀況並向對方介紹中國的發展狀況;
(三)推動雙方的經濟合作與文化交流;
(四)推動雙方在科技、教育、環保等專業領域的互利合作;
(五)推動雙方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間建立友好合作關係;
(六)增進雙方人民之間的理解、信任和友誼;
(七)建立二十一世紀雙方的良好關係以實現共同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團體會員應是與阿拉伯國家有關的中國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應是對阿拉伯國家進行研究和開展合作業務的中國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的加入
參加本會成立大會的團體和個人為本會創始會員,不需另行辦理入會手續。其他會員均須辦理入會手續,由兩名會員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認可,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推選代表或被推選參加理事會,參加本會的活動,對本會工作發表意見、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優先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的除名
會員若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權力機構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原則上每個團體會員均應有代表參加理事會;個人會員則按界別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選人名額。理事任期四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也可由常務理事會隨時召集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表決
理事會的表決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遇決定本會的更名、終止和修改本會章程等重大事宜時,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並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不定期舉行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負責向理事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好協會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好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檢查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或委託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的職權
協助會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對外友協撥出的工作經費、會員會費、政府資助、捐贈、贊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務工作由全國對外友協財務處負責。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全國對外友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全國對外友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終止程序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在終止前,須在全國對外友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2001年12月21日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 長 鐵木爾·達瓦買提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副會長 楊福昌外交部原副部長
陳廣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會長
王運澤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原副會長
馮佐庫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劉志明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副董事長
秘書長 朱 丹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亞非工作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