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
古代漢語中的“法”、“律”、“刑”等詞語之間彼此有關聯。傳說,商鞅變法,“改法為律”,最早將“法”“律”二字合而為“法律”一詞以指稱一種規範體系的人,是春秋時代的管仲。但無論是“刑律”還是“法律”,都沒有現代法律具有的豐富內涵。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后,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這是商鞅變法后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範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裡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