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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北京摔死女童案疑犯韓磊的同夥

徠李明,1965年生,北京人。因在2013年7月23號窩藏主犯韓磊逃離現場,9月25日對李明窩藏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2年。二審中,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根據一審法院審查確認的證據及二審審理採信的新證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韓磊犯故意殺人罪、李明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

人物事件


一審

北京一中院9月25日對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2年。

終審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塗銘)備受關注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終審落槌。北京市高級法院29日上午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高院將對一審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9月25日對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市高院認為,上訴人韓磊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悔改,在刑滿釋放僅九個月後,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犯罪,仍從作案現場駕車幫助韓磊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亦應懲處。韓磊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與其前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余刑數罪併罰。李明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應依法對其撤銷假釋,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此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併罰。鑒於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願讓韓磊上車的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韓磊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韓磊的辯護人所提建議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檢察院建議駁回韓磊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應予採納。
北京市高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韓磊、原審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法裁定駁回韓磊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北京高院將對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發過程

被告人韓磊於2013年7月23日晚間與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飯飲酒。飯後韓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廳唱歌,韓磊坐在李明駕駛的白色現代牌轎車副駕駛位置。由於歌廳沒有停車位,20時50分許,李明將車掉頭欲在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廡殿路西側科技路公交車站站台附近停車。當時李某帶著坐在嬰兒車內的女兒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正在該公交車站台候車。李明開車靠邊行駛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車的李某及嬰兒車前時停車,韓磊認為李某及其嬰兒車阻擋了停車路線,隨即下車與李某交涉併發生爭執,后韓磊突然對李某進行毆打併將其打倒在地。此後韓磊繞至嬰兒車正面,面對面將孫某某從嬰兒車內抓起后舉過頭頂猛摔在地,致孫某某顱骨崩裂,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人李明目睹韓磊實施上述行為後準備駕車離開,韓磊擺脫路人阻攔上了李明的車,李明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后李明按照韓磊所指將韓磊送回其暫住地附近。

落入法網

被告人韓磊作案後於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明於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評論


徠誰都不能違法,法律是維護社會安全,疏通安全秩序的保障,任何人都應在法律範圍內做事,違法必受法律的嚴懲。
違法必受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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