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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
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李喜,男,漢族,1962年12月生,雲南昆明人,大專,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昆明市常務副市長。
2015年12月8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市原常務副市長李喜受賄一案。
李喜
官渡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官渡區關上鎮黨委副書記;
官渡區關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官渡區委辦公室主任;官渡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安寧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市長;
安寧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4—2008.07,安寧市委書記;
2008.07—2014.06,昆明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市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局長,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4.06-2014.12任昆明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4年10月2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昆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喜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李喜,在擔任官渡區關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官渡區區委辦公室主任、區委常委,安寧市委副書記、市長、書記及昆明市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工程項目和職務晉陞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賄賂1800餘萬元。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給予李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12月8日下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市原常務副市長李喜受賄一案。被告人李喜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27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至2014年期間,李喜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鎮鎮長,安寧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昆明市副市長職務之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職務晉陞、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徐某、葉某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827萬餘元、美元13.2萬元、歐元3萬元以及價值33萬元的鑽石、價值27.66萬元的金塊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