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和預登記通知單后,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管轄範圍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自聯機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
1、網上列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已簽字或蓋章);
2、網上列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證明和預售登記申請書;
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原件各一份;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買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包括: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預售商品房的,還需提交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
(4)預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還需提交抵押權人同意預售的材料。
6、凡境外個人(含港澳台僑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須提供:
(1)、港澳人員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員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港澳居民身份證》、華僑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駐在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台灣居民提交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台個人和華僑還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或北京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台灣同胞在京購買多套商品房介紹信》。
(2)、外國個人提交有效的護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