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

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

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繳存,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

繳存年度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公積金繳存年度。

繳存方式


1、直接交存轉賬支票、現金(須填制《現金送款簿》)方式
2、通過銀行匯款方式
3、委託銀行收款方式
4、支取住房基金方式

繳存程序


(一)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2、批准設立單位的文件原件及複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要件:
1、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號碼及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三)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要件:
單位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及複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職工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註銷登記
單位因合併、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註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
2、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註銷工商登記等文件及複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賬戶轉移
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辦理要件:
1、職工調動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或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匯、補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按與中心約定的日期,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補)繳匯總表及匯繳變更清冊;
2、付款票據(支票、進賬單或匯票等);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
2、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辦理要件:
1、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2、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證明資料;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補繳


補繳條件
當單位發生集體繳存以前年度緩繳公積金及應繳未繳的公積金、職工個人漏繳公積金等情況時,需通過補繳方式完成。
補繳手續
1、單位填寫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公積金補繳書》。
2、單位填寫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公積金補繳清冊》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印章。
3、補繳原因需另附說明的,報補繳說明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補繳辦理
1、單位填制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公積金補繳書》、《公積金補繳清冊》及與《公積金補繳書》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到管理部辦理補繳手續。對於未在《公積金補繳清冊》中列明補繳原因的,還應報補繳說明一份。
2、管理部接櫃人員對《公積金補繳書》、《公積金補繳清冊》及轉賬支票進行審核,補繳確認后,接櫃人員列印《公積金補繳書》一式兩份,蓋章后一份退單位經辦人,一份留存。

常見問題


郵寄方式
1、已申請公積金聯名卡繳存人的郵寄地址確認方式,已申請公積金聯名卡的繳存人,對賬單郵寄地址完全按照個人在申請聯名卡時指定的郵寄方式(單位、住宅、不寄),以及指定的郵寄地址和郵政編碼確定郵寄地址。對於選擇“不寄”的繳存人不通過郵寄方式發送對賬單。
2、還未申請公積金聯名卡繳存人的郵寄地址確認方式,還未申請公積金聯名卡的繳存人,對賬單郵寄地址默認為繳存單位在公積金中心登記的單位註冊地址和郵編。
特殊處理
公積金結息對賬單的郵寄時間是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如果逾期沒有收到對賬單,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1、由單位經辦人到所屬管理部索取;
2、本人持身份證件到所屬分中心或管理部列印本年度對賬單。
3、對於已經成功領取公積金聯名卡的繳存職工,可以直接登錄公積金官方網站在公積金查詢功能中查詢、列印對賬單。
利息計算
管理中心對繳存職工存入個人賬戶的公積金,自到帳確認之日起開始計息。利率按照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存款利率,當年繳存的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公積金按照定期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公積金照常計息。
投寄退回處理
如果單位或個人遇到因各種原因出現無法投寄的情況,請直接將信件交於投遞員退回,退信地址在信封右下角。
退信處理
不能正常投遞的信件將統一退回公積金中心在郵政商業信函局專設的退信地址,所有的退信將進行整理並標註退信原因,最後集中進行安全銷毀,因此不會出現因退信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
查詢明細
1、委託單位經辦人到所屬管理部查詢歷史明細;
2、本人持身份證件到所屬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詢歷史明細;
3、對於已經成功領取公積金聯名卡的繳存職工,可以直接登錄公積金官方網站在公積金查詢功能中查詢、列印歷史明細。
信息核實
如繳存人認為公積金信息不準確或金額有誤,請於30日內到所屬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查詢。所屬公積金管理部門顯示在對賬單正面下方,地址和聯繫方式在對賬單背面的《公積金中心、管理部聯繫表》查找。
更改地址
已經成功辦理聯名卡的繳存人,可登錄公積金官方網站在“公積金查詢”功能中直接變更。還沒有辦理聯名卡的繳存人,可委託單位經辦人或本人直接到所屬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管理辦法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
具體包括: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修改為:“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註銷;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四)確定繳存額上限,審批或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繳存的申請。
第四條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第七條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以1993年以前標準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婦雙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單位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一)夫妻雙方工齡之和滿65年且在職的,從夫妻工齡和滿65年第二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妻雙方,補交房價款后,可按照《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95]京房改辦字第056號)、《關於印發〈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97]京房改辦字第071號)、《北京市關於按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通知》([98]京房改辦字第178號)和《關於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取消標準價後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號)規定,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條單位應指定專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三條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外省市單位駐京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僱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單位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由財政部門全額資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不再審批。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划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后,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三十條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連續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計算。
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一繳存到管理中心。
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后,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三條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先清償。
第三十四條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第三十五條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庫,管理以下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
(一)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二)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內部封存,自願轉入集中封存庫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單位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職工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一)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三)單位合併、分立的;
(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後,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六)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集中封存庫的手續。
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后,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三十九條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
第四十條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第四十一條管理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管理中心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於每年8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第四十二條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第四十三條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複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四十四條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條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卡或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各地繳存


北京市
2018年6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告,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5401元,月繳存額上限為6096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3048元。
長春市
2021年6月,據消息,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長春市2021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了調整,長春市(含雙陽區九台區榆樹市德惠市農安縣公主嶺市)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22593元,比2020年增加1171元。
武漢市
2020年以來,武漢公積金中心採用“前台+大中台+後台”的架構,打造“客戶使用方便、管理邏輯清晰、智能業務升級、系統風險可控”的新一代公積金業務服務系統。自2020年8月啟動,歷時11個月,在保障原1.0系統服務持續穩定的前提下,2.0新系統一直在同步測試。
2021年7月6日,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消息稱,7月8日,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將全面升級為2.0版。7月14日恢復櫃面服務、7月16日恢復網上服務后,將為廣大繳存單位及職工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體驗。

繳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單位可以在各5%至7%範圍內,自主確定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曾聯合發文明確,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2018年4月發布的《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為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將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開始執行新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上下限,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或月繳存額上限,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全國範圍來看,北京、南京、濟南、麗水等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6000元(對應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5000元)。其中,濟南和麗水兩地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北京。

繳存規定


北京市明確了企業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具體條件。對於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以在1%-4%範圍內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申請緩繳。
上海市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可至5%以下。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天津市規定,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現行的不低於單位和職工各5%調整至不低於單位和職工各1%,同時取消“上一年度虧損”這一申請降低比例條件。
南京市規定,企業繳存確有困難的,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審核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部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