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刑書
公元前536年鄭國實行的法案
公元前536年3月(陰曆),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
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徵。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有利於法律 在全社會範圍內得到執行。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春秋時期,隨著社會關係的變遷,傳統的法律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種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相衝突。其次,這種法律體制在形式上保守,內容上陳舊,已經不能適應社會變革的新形勢,無法滿足新的社會關係的發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舊的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種出現。叔向反對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爭論不止的話題。晉國的叔向寫信給子產說:“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叔向是反對把法律明文公布出來,反對把法律從禮教中獨立出來。他認為,人們一旦知道了刑書的條文,就不會再看重道德,遵守禮儀,而會去“征於書”,去鑽法律條文中的空子。而且刑書一旦公布,人們就可以知道官員審判案件時是否合理合法。這樣,社會輿論就會對官員產生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這些嚴重侵害貴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奴隸主貴族進行判斷的時候,往往會標榜自己是遵從“禮”的原則,自己是以禮治國,依禮治國。在他看來,從內容上看是因為子產的刑書完全背離了"禮"的制度。
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開創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徵,同時也有利於法律在全社會範圍內得到貫徹執行,對後世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
姓姬,名僑(?-前522),字子產,又字子美,鄭國貴族,與孔子同時。他是鄭穆公的孫子,所以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他自鄭簡公時(前554)被立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執掌鄭國國政,是當時最負盛名的政治家。子產沒有著述傳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載於《左傳》、《史記》等書籍。子產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貢獻主要有:①鑄“刑書”,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把自己所制定的刑書鑄在鼎器上,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②提出“以寬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張。在統治勞動人民的方法上,子產第一個提出“寬”、“猛”相濟的策略。“寬”即強調道德教化和懷柔;“猛”即嚴刑峻法和暴力鎮壓。後來,儒家主要繼承和發展了“以寬服民”,法家主要繼承和發展了“以猛服民”。
據說,公元前522年,執政26年的鄭國名相子產逝世,因他一貫廉潔奉公,家中沒有積蓄為他辦喪事,兒子和家人只得用筐子背土在新鄭西南陘山頂上埋葬他的屍體。消息傳到鄭國的臣民耳中,大家紛紛捐獻珠寶玉器,幫助他的家人辦理喪事。子產的兒子不肯接受,老百姓只好把捐獻的大量財物,拋到子產封邑的這條河水中,悼念這位值得敬仰的人。珠寶在碧綠的河水中放射出絢麗的色彩,泛起金色的波瀾,從此這條河被稱為金水河,這就是現在鄭州市的金水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