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資金管理
專業名詞
國債資金管理是1998年以來,中央政府為實施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通過增發籌措長期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財政專項資金。國債資金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償使用的,需企業歸還本金和利息;一種是無償使用。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國債資金管理
主要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截留挪用國債資金;二是虛報多報,獲取資金,挪作它用;三是用國債資金置換其他資金;四是資金的使用效益不高。分析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財政部門介入項目選報等前期工作滯后。在實際工作中,均是由計委篩選審定項目,財政部門尤其是市、縣級財政部門根本就沒有參與,直到資金下來才知道情況,這樣難以體現財政對投資的分配職能和財政投資的導向作用,對後期的項目管理、資金撥付、財務監督工作帶來了困難和麻煩。
2.項目責任主體不明確。項目的實施基本上是成立臨時指揮部和項目辦公室,人員從部門選派,責任人一般由市、縣級政府領導擔任,項目完成後就被撤銷,其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了使用資金的隨意性和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3.配套資金難以到位。由於地方財政困難,難以落實配套資金,使項目難以按進度和設計全面完成。項目實施中應當執行的優惠政策,如土地、稅收等,不但沒有執行到位,甚至從項目資金中多征、多收,使項目資金變成地方收入。
4.項目單位內部財務管理混亂。部分項目單位沒有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實行專戶、專賬、專人管理;部分單位財會人員素質不高,甚至沒有會計從業資格,或者臨時抽調財會人員,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無法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和管理;還有部分單位,沒有建立內部牽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開支混亂,隨意性大。
5.撥款渠道多,財政難以全面實施監管。在資金撥付渠道上,有的通過地方財政,但有的則是通過中央主管部門直接提供,資金直接到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如水利、交通、糧庫、電網等行業國債資金,給地方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財務管理,報送報錶帶來一定的困難。
6.對項目監管不嚴。對於項目的招標、投標,財政、計委未能實施有效的監督,工程的預決算沒有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查,在項目的執行過程中,財政部門也未能進行跟蹤監督,難以做到按進度撥款,導致了資金使用效益不高和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1.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準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2.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后,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后,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3.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后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准的項目總概算範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範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4.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