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選舉制度
日本選舉制度
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首相和內閣主要成員均為議員。在全國範圍,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惟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現有眾議院議員480名,參議院議員242名。在地方,都道府縣、市町村通常都設有議會。
選舉,特別是國會眾參兩院的選舉是關係到各政黨和政治團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響的大事,各政黨、政治團體對此給予高度重視。不僅各政黨圍繞選舉進程組織本黨進行選舉運動,而且政府機構也開動宣傳機器、傳媒掀起全國的選舉熱潮。選舉程序從選舉公告開始,經過各政黨、團體、個人推選候選人、競選宣傳活動、投票、開票、統票等過程,最終公布當選者。
國會議員、地方議會議員以及知事、市長、町長和村長接近任期屆滿之前,各級選舉管理委員會都要按法律規定期限確定選舉時間,並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體選民,選舉的準備工作從公告公布之日起開始進行。
自選舉公告公布之日起的2天之內為各級選舉委員會接受候選人的申請登記期限,凡申請候選人者,必須向選舉委員會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並經本人同意或由其他選民推薦。在某一選區已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同時在其他選區重複登記。候選人在提出申請登記的同時,必須繳納相應數量的選舉保證金:參加國會兩院選舉的,要繳納200萬日元的保證金;參加地方議會選舉的,要繳納100萬日元保證金。
由於參議員的選舉實行名簿式比例代表制,其提名及選舉過程比較特別,具體是:各政黨將本黨候選人名簿提交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向選民公布候選人名簿;由選民投票,但只對政黨投票,不對候選人本人投票;各政黨根據選舉結果,按得票比例分配參議員名額;當選者按照各黨提交的競選名簿順序確定。在參議員的選舉中,已登記為全國選區議員候選人的,不得重複申請登記地方選區的候選人。
競選活動在候選人申請登記之後開始,到選舉日的前一天之間展開。候選人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發表個人政見;可以在街頭巡迴講演;可以在一定的場合召開候選人的演講會;候選人的後援團體和選舉事務所可以在街頭散發、張貼有關候選人的學歷、就職經歷、選舉公約的簡介,向選民郵送這樣的明信片。
但同時,《公職選舉法》也對這些活動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和一定的限制,其具體如下:A.在選舉事務所的設置上,候選人必須向相關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選舉事務所一般只能設一處,但在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區可多設到5個,參議院全國選區的候選人每人可設15個選舉事務所。B.對競選活動工具的限制,如競選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地方選區議員的候選人,可使用汽車三輛或船舶一艘、廣播器材一套。競選全國選區參議員的候選人,可使用汽車三輛或船舶三艘、廣播器材三套。個人演講會可另設廣播器材一套。C.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從事競選活動,如選舉管理人員以及與選舉有關的國家公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競選活動。D.候選人,或者候選人選舉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不得對選民進行挨門挨戶訪問;禁止為競選而進行的聯名簽字活動;不得發表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結果;不得向選民提供飲食,設置休息場所,或為候選人組織車隊等。E.政府為國會議員候選人提供一定的選舉費用。候選人可免費寄送明信片、宣傳品,也可免費在大眾媒體上刊登廣告。政府還免費為候選人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
日本法律規定,國會眾議院和參議院換屆選舉的投票日期,由內閣確定,並要以天皇詔書的形式予以公告。投票日一般選擇在星期日進行,從上午7時開始到下午6時結束,為方便選民投票時間可提前或延長2小時。日本憲法還專門規定,投票地點應選在市、町、村的公立小學內。議員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每個投票站都有投票管理人員和投票檢察員。眾議員選舉時,選民一人一票;參議員選舉時,選民一人兩票,即除投地方選區議員一票外,還要同時投全國選區議員一票。選民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盲人可以用盲文投票。
開票一般在選舉當天進行,但由於選舉所分散等原因,也有在第二天開票的。計票在開票所進行,首先確定有效投票、無效投票和法定得票數,然後按得票多少順序和選舉議員的定員確定當選者。其中,得票多,且達到規定的得票比例者才能當選:眾議院議員,必須得到該選舉區議員選舉名額除有效選票總數的1/4以上選票;參議院全國選區的議員,必須得到該選區議員選舉名額除有效選票總數的1/8以上的選票;參議院地方選區的議員,必須得到該選區議員名額除有效選票總數的1/6以上的選票。當選者由相應選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予以確認后公布,併發給當選證書。
日本的選舉管理機構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5人組成,由國會從年滿30周歲以上、國會議員以外的選民中選擇推薦,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任期3年。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參議院全國選區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4人組成,由地方議會從選民中選定,任期4年,其工作受內閣自治大臣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不僅要負責都道府縣等地方議會議員和知事的選舉組織工作,還要負責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地方選區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
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首相和內閣主要成員均為議員。在全國範圍,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現有眾議院議員480名(自由民主黨233人,民主黨127人,自由黨22人,共產黨18人,社會民主黨8人,公明黨31人,保守黨7人,其他24人);參議院議員252名(自由民主黨104人,民主黨56人,自由黨12人,公明黨、改革俱樂部24人,共產黨23人,社會民主黨14人,兩院俱樂部4人,參議院之會10人,無黨派5人)。在地方,都道府縣、市町村通常都設有議會。下面,將就選舉制度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依據日本的憲法,公民享有的選舉權集中體現在眾議院、參議院大選和統一地方選舉這三大選舉上。
1)眾議院大選,又稱為“總選舉”。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因議員任期屆滿舉行的選舉。按照憲法的規定,在眾議院未被解散的條件下,眾議院的議員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它是全體選民參加的直接選舉,實行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投票方式為1人2票制,即選民給小選區的一個候選人和比例選區的一個政黨各投1票。眾議院的大選在任期屆滿前30天舉行,如正值國會開會,選舉可從國會閉會之日起31日以後或35日以內進行。選舉具體日期由內閣在投票日的前20天確定,並由天皇以詔書形式公告。另一種是因內閣總理大臣解散眾議院而舉行的選舉。這種選舉必須在從國會閉會之日起40天以內舉行。
2)參議院大選,又稱為“通常選舉”。按憲法規定,參議院共有242個議席,議員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不得中途解散。參議院選舉分為小選區和比例代表選區兩部分,小選區由選民直接對候選人進行投票,而比例代表選區則是由選民對各政黨進行投票,並根據得票數多少,按一定比例給各政黨分配議席。
3)統一地方選舉。它是指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舉行的地方自治體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議員的選舉。地方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議員的法定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實際上,由於行政長官、議員的死亡、辭職以及議會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體在統一地方選舉之前,舉行了補選或重新選舉,因此,各地任期屆滿的時間參差不齊。統一地方選舉均在每年的3~5月之間進行。它主要採取相對多數代表制,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選民投票以單記名方式進行,即每個選民有一個投票權,選一名候選人。地方行政長官與地方議會議員分開進行。
除了這三種選舉以外,政府也會因為選舉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效,或選人不足、為補足人數而舉行“再選舉”。當國會議員出缺達到一定數額,如眾議院選舉區的眾議員出缺2人,參議院全國選舉區及地方選舉區的參議員出缺達到選舉名額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時,則需要進行“補缺選舉”。
選舉是以一定區域為單位進行的,選區劃分因選區定額的不同即每一選區選出議席數量的多少通常可分為三種,即小選區制(選出1人)、中選區制(選出2到6席)和大選區制
(選出6人以上)。日本在1889~1919年間採用小選區制。1945年後採用大選區制,將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根據地域人口比例,候選人在各區的分配從2名到14名不等。1947年改為中選區,全國劃分為117個選區,各區候選人從3名~5名不等。後來,隨著政治改革的進程,選區的劃分不斷變化。
國會眾議員與參議員的選舉採取不同的選區劃分辦法。眾議員選舉,實行小選區和比例選區並立制,即小選區與比例選區按近6:4的比例,將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選出300名眾議院議員;11個比例選區,即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北陸信越、東海、近畿、中國、九州、四國,按比例代表制選出180名眾議院議員,故眾議院議員定額為480名。
參議員選舉在選區劃分上與眾議員不同。它實行的是在大選舉區與中選舉區相結合的劃分方式:即242名參議員中,有96名議員由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其餘146名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的行政區劃中,按人口比例進行分配,並按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
凡年滿20周歲的日本國民,在市、町、村的區域內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都有選舉權,可登記為選民。但有下列情況下,無選舉權:(1)禁治產者;(2)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監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者,但緩刑者不在此限;(4)違反有關選舉、投票及國民審查的法律,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正在緩刑者;(5)在選舉中違反公職選舉法有關規定者。凡年滿25周歲的國民,均可當選為國會眾議員或地方議會議員;凡年滿30周歲的國民,可以當選為國會參議員。
2015年6月4日,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一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年齡從“20歲以上”降至“18歲以上”。預計該修正案將在6月中旬的參議院全體會議上獲得通過,並從明年夏天的參議院選舉開始實施。
該修正案由自民黨、民主黨、維新會、公明黨、次世代黨、生活黨與山本太郎和夥伴們等朝野6黨共同提出。表決時,共產黨與社民黨也投了贊成票。此舉將有約240萬18和19歲的未成年人成為選民。
日本首相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有時簡稱總理,雅稱宰相。
《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沒有關於首相的規定,根據其中關於內閣組成之規定,具有政治實力的人組成的樞密院推薦首相,由天皇任命首相。
《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的人選由日本國會提名,內閣總理大臣由日本天皇任命。根據《日本國憲法》第66條第2項,軍人不能成為內閣總理大臣。日本第一任首相:伊藤博文
根據《日本國憲法》,內閣總理大臣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如下:
組織內閣,任命並任意罷免國務大臣(憲法第68條)
麻生太郎準備畢其功於一役
代表內閣向國會報告一般國內事務與外交關係(憲法第72條)
代表內閣指揮監督各個行政部門(憲法第72條)
與專職國務大臣共同簽署法律及政令(憲法第74條)
主持內閣會議(內閣法第4條第2項)
指定內閣總理大臣及專職國務大臣的代理人(內閣法第9條、第10條)
麻生太郎的前任福田康夫也是中途下的車
麻生太郎準備畢其功於一役
麻生太郎的前任福田康夫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后,對選舉制度進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修改綱領》,將選民的年齡降為20周歲,被選舉人的年齡降為25周歲,同時婦女也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這個修改綱領,日本實行大選區制:根據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各選區分配的候選人名額從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舉行的戰後第一次大選,就是採取這種方式進行的。但結果是各黨派議員的票數過於分散,獲得最多票數的自由黨也只以140票就取得了絕對的優勢。為了改變這種票數過於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對該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改為中選區制:全國劃分為117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3—5名議員候選人名額。以後,根據人口變動等情況,又對選區作了適當調整,改為全國劃分為1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3—5名議員。
1946年日本頒布的新憲法,將參議院議員由天皇直接任命改為普選產生。按照其後制定的《參議院議員選舉法》,參議院共設252個參議員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國為一個大選區,統一選舉產生;另外152名參議員,最初與眾議員一樣,即從全國的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
1950年5月頒布的《公職選舉法》對國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議員定額、選舉程序、選舉活動及選舉經費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做了具體規定。
1982年,國會通過一項改革參議院議員選舉方式的決議,將152名參議員由全國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改為按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即按全國47個都道府縣各設1個選區,每個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議員名額;將100名全國議席的參議員選舉改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選民在選舉中直接投政黨的票,而不是具體的候選人,而內閣首相,則由國會議員選舉、天皇任命、間接選舉產生。
1993年日本大選后,通過了《政治資金規正修正案》、《政黨助成法案》,對議員選舉中經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1994年,日本對議員選舉制度再次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實行混合代表制(即採取雙票制):即將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產生1名眾議員;同時將全國再分為11個大選區,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其餘的300名眾議員。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同時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區的某個候選人,另一張投給大選區中的由某個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小選區以簡單多數制產生議員,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總票數的六分之一;在大選區的選舉中,一個政黨只有擁有5名國會議員或擁有該大選區議員總數20%的議員,並在最接近一次選舉中獲得2%以上的選票,才有資格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現行的議員選舉制度。
日本眾院解散 政治決戰正式拉開帷幕
2009年7月21日下午,日本眾院召開全體會議后被解散。政府在之後在臨時內閣會議上決定大選日程為“8月18日公示、8月30日投計票”。報道說,究竟是自民、公明兩黨繼續聯合執政,還是誕生以民主黨為核心的新聯合政府?這場事關政權歸屬的盛夏政治決戰正式拉開了帷幕。
當天上午的內閣會議上,麻生太郎首相與全體內閣成員簽署了解散詔書。眾院議長河野洋平在全體會議上宣讀了詔書。
麻生在內閣會議上就大選表示:“必須負責地實現安心且有活力的社會。將問信於民。”民主黨代表鳩山由紀夫則在該黨的兩院議員大會上強調:“此次將是革命性的大選。要帶著歷史性的使命感參選。”
如果自民黨、公明黨無法保住過半數席位,麻生就將被迫下台。在此情況下,麻生將在選戰中著力強調經濟刺激政策的實效。此外,他還將在處理對美關係、應對朝鮮核與導彈開發等外交安全領域以及社會保障的財源方面批判民主黨,以突出雙方執政能力的差距。
民主黨則提出“如果實現政權更迭,將改變稅金的用途”,打出擺脫官僚政治的旗號,計劃通過消除稅金浪費、設立育兒補貼和農民收入補償制度等措施進一步關注民生。此外,民主黨還擬定了限制議員世襲、全面禁止企業與團體獻金等方針,以期強調與自民黨的區別。
日本歷任首相的“傳家寶刀”——解散眾議院
為應對當前政治難題,擺脫不利局面,日本首相麻生太郎宣布將於2009年21日解散眾議院,8月30日進行大選。這是日本戰後歷史上首相第23次解散眾議院,也是現行憲法發布施行后,眾議院第21次被解散。麻生本人也成了日本戰後28位首相中,第14位解散眾議院的首相,解散眾議院已成為歷屆日本首相在應對複雜局面、擺脫不利困境、爭取主動權時,廣泛採用、屢試不爽的“傳家寶刀”。有意思的是,眾議院的每次解散,公眾都根據其背景原因和事態發展給其冠以了各種各樣生動的名稱。
按照日本憲法規定,首相可以隨時解散眾議院。一般情況下,在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時,首相如不解散眾議院,就必須在10天之內提出內閣總辭職,如不想總辭職,只有解散眾議院一條道。此外,在現議員大多數反對自己的政策的時候,如果首相認為眾議院被解散后重新當選的議員更能代表最新民意,在少數情況下,有的首相也會主動出擊,提出解散眾議院,例如2005年的“郵政解散”,就是當時首相小泉因為郵政法案在參議院被否決,打著“傾聽民意”的旗號,憤而解散了眾議院。眾議院被解散后應在40天內進行選舉,並在選舉日後30天內召開特別國會組建新的內閣。不過,首相只有解散眾議院的權力,對參議院則無能為力了。
除了小泉內閣的眾議院“郵政解散”,前首相森喜朗也因為口無遮攔造成了眾議院的“神國解散”。2000年,森喜朗剛上台不久,就在一次國會議員懇談會上說,日本是以天皇為中心的“神的國家”,此言一出,立刻招致在野黨和民眾的一致譴責,認為此言論違反了國家的“政教分離原則”,此後森內閣支持率大幅下降,在野黨還向眾議院提出內閣不信任案,迫於壓力,森喜朗宣布解散了眾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