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由於過失而引起電力設備遭受損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同於破壞電力設施罪,該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造成,而不是出於故意破壞。行為人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使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失去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人、財、物嚴重損失的結果。構成該罪主體的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直接操作人員也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罪概念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該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包括供電設備、發電設備和變電設備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電力設備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成立該罪。如某村村民甲燒荒種玉米時,不慎將本村一台因報廢而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焚毀。此事件中,甲過失焚毀的變壓器是報廢並且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變壓器,焚毀這一變壓器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必須有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即行為人由於自己的行為不慎,損壞了電力設備。
(二)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損壞了電力設備,從而影響或破壞了電力設備的正常性能,並進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為人的過失損壞行為沒有影響電力設備的正常性能,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本罪。這就要根據過失損壞行為損壞的部位、損壞的程度以及損壞的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變壓器上的鳥,鳥飛走了,小石子打在變壓器的鐵殼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鳥,結果打在變壓器的鐵殼上,從損壞方式、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看,其行為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過失犯罪都是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沒有發生嚴重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犯罪。因此,要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也必須發生嚴重後果。這裡的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四)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對嚴重後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如果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則不對嚴重後果負刑事責任。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主體要件

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於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壞電力設備,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該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該罪的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車前叉廠工地四樓頂部清理垃圾時,隨手將一根14號鋁絲從樓上拋下,落在6.6千伏紅綠兩相高壓線上,當即造成高壓線短路,發生連續爆響,致使電力設備損壞,使得城南路段大面積停電,直接經濟損失10萬餘元。此案中,行為人主觀上就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刑法條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認定


一、該罪量刑的適當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行為在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律法以情節輕重為標準,將該罪的法定刑分為兩個量刑檔次。第一量刑檔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基本量刑檔次。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之一的,則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基本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
該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是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在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屬於情節較輕的,則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至於何為情節較輕,則應考察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各種事實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切不可只憑一個方面的情況單獨認定。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
(一)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二)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
(三)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四)犯罪客觀方面的情節,如犯罪所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等;
(五)行為人犯罪后的態度等。
二、該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在客觀方面也都實施了破壞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兩者之間有明顯區別:
(一)主觀罪過形式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破壞電力設備罪並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就可成立犯罪。
(三)破壞電力設備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不存在既遂與未遂問題。
三、該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2)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安全;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因此,電力部門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損壞電力設備的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是由於電力部門職工這一特殊犯罪主體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應以特別法條即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能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論處。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08.15)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並且已經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過失行為同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二、本罪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同,後者主體為特殊主體,需有法定的職責;侵犯的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對電力部門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在作業中發生的重大事故,應以後者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