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法律的約束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通常,法的效力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在經過法定程序之後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但是,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來源


1.法的效力來自於法律。法律有國家強制力,法律規定了具體的否定性後果,任何明顯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國家相應的制裁——罰款、監禁甚至處死;法律保障社會成員的利益滿足,因此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來自於社會道德基礎之上,法律體現公平、正義,因而人們服從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來自於社會。民眾從小就養成了模仿他人所為的習慣,包括按照別人的行為守法的習慣。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社會要求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

位階


法的效力位階也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層次,是指在一國的法的體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規範在效力方面的層級差別。影響法的效力位階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體、制定時間、適用範圍等。確定法的效力的位階層次,主要是為了便於司法實踐中正確認識和處理法的效力衝突問題。
認定法的效力位階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憲法至上。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在法的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其相衝突,不合乎憲法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應具有法的效力。
第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的效力位階主要取決於立法主體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一般來說,立法主體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當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上位階的法。這是處理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原則。
第三,新法優於舊法。同一主體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後就同一領域類的問題制定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定,當兩個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舊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後來制定的規定,即“后法優於前法”或“新法優於舊法”。需要說明的是,新法優先於舊法的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該新舊法律規定的制定主體是相同的,並且二者之間不存在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另外還應當指出的是,新法優於舊法和特別法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並無適用上的先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做出決定。我國《立法法》第86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第四,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同一主體在同一領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於一般立法的特別立法時,特別立法的效力通常優於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謂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但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只限於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規範,對於不同主體就相同領域內的問題制定的法律規範,仍然依照制定機關的等級決定法的效力位階的高低。而且,一般法和特別法應當屬於同一性質的法,假如屬於不同性質或不同部門的法,例如行政法和刑法之間,就不存在一般和特別的問題。
第五,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一般而言,國際法既不高於也不從屬國內法,同時國內法也不從屬於國際法。面是在特定情形下,凡主權國家簽署或批准、認可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對國內也有約束力,即使同一問題既有國際法規定又有國內法規定而兩者相衝突時,國內法律規範不得與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相抵觸。當然,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並不是絕對的,對於主權國家聲明保留的條款,就不適用該原則。
第六,強制性規定優先於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法規中的義務性或禁止性規定,該類規定,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任意性規定是指法為當事人的行為提供了可以選擇的空間。當然,正因為是任意性規定,所以,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排除該規定的適用。不過,任意性約定不得違背禁止性規定。對某一事項有強制性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法的效力層次可以概括為:
1.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即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決定於其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2. 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即同一事項,兩種法律都有規定的,特別法比一般法優先,優先適用特別法;
3. 新法優於舊法。

種類


法的效力可以分為三種,即對象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對象效力

法律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人。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採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即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和以屬地的原則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這四種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和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1. 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
2. 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是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 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4. 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即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我國採用的是第四種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對對象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 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但是,這裡存在著適用中國法律與適用所在國法律的關係問題。對此,應當根據法律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2.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空間效力

法律的空間效力,也即法律發生效力的地域範圍,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法的空間效力範圍主要由國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級、調整對象或內容等因素決定。通常有三種空間效力範圍:
第一,有的法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即在一國主權所及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屬於主權範圍的全部領陸、領空、領水,也包括該國駐外使館和在境外航行的飛機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這種法一般是一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許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一般也在全國範圍有效。中國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本身有特別規定外,都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這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規僅在一定行政區域有效,如中國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一是有的法律、法規雖然是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但它們本身規定只在某一地區生效,因而也只在該地區發生法的效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經濟特區的立法就只適用於一定的經濟特區。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貿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國法的域外效力範圍,由國家之間的條約加以確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規定。

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明確生效時間規定時,根據慣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條文中自行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 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立法機關另行發布專門文件規定法律的生效時間)。
(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具體形式主要有:
1. 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從而自動失效;
2. 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自本法實施之日起,舊法律法規立即失效;
3. 法律法規據以存在的時代背景或者條件消失,或者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復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規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從而自動失效(比如當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規定);
4. 權力機關進行法律法規清理,對外公布某項法律法規作廢;
5.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相關內容與已生效的新法抵觸的舊的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關於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一般通行兩個原則: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某種當時是合法而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現在的法律處罰他們。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既往的行為。從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則的規定,一般採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具體表現在,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