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2006年4月9日,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實施方案包含《公務員範圍規定》、《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5個附件。

2015年1月,《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正式下發。《意見》提出,將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規定內容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
第三條職務和級別設置遵循科學、規範、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
• 第二章職務與級別設置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根據規定的機構規格、編製限額、職位等設置。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格相一致。
第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八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第九條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十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副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副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五)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六)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七)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八)辦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 第三章職務確定
第十四條確定公務員職務,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職務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根據本人學歷、資歷等,結合職位要求確定職務。
第十六條晉陞、降低職務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擬任職務任職條件等確定職務。
• 第四章級別確定
第十七條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第十八條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陞一個級別。
第十九條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后,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療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公務員,任現職每滿5年並考核合格的,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再晉陞一個級別。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職務晉陞后,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陞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範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陞一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陞級別。受處分后,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后,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陞或者降低,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准。
•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職務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不按照規定的職務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職務、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進行公務員職務、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設置、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等,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改革方案


背景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國家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著,“職務晉陞”成為公務員個人職業發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徑。現實情況卻是,中國在職公務員隊伍中,逾60%在縣鄉兩級基層。基層公務員數目龐大,但供他們升職的領導職務卻有限,“僧多粥少”讓很多基層公務員待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這也導致基層公務員隊伍人員不穩定,優秀人才流失嚴重的問題,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近年來,國家數次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提上日程。如中央印發的《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提出“建立健全乾部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強化職級在確定幹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
2014年12月2日上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文件旨在打破鄉鎮公務員職務晉陞空間小、待遇得不到提高、鄉鎮留不住人才的現狀。

實施

晉陞條件為:
晉陞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陞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陞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陞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陞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意見》還對“任職年限”作出解釋,即指從晉陞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意見》還規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意見》還對實施職級晉陞制度的機構範圍作出明確限定: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範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於這個範圍。

舉例

根據《意見》,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職級晉陞后,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比如,一名縣文化局局長或鄉鎮鎮長,一直未得到提拔,滿15年後,雖然還當局長或鎮長,但可享受副縣長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