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監察委員會
肥東縣監察委員會
肥東縣監察委員會是由肥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肥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合肥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7年12月28日上午,肥東縣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著肥東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入嶄新階段。市紀委副書記吳作群出席揭牌儀式。
現任中共肥東縣委常委、肥東縣紀委書記、肥東縣監察委員會主任:吳光艷
監察體制改革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肥東縣監察委員會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肥東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吳光艷同志為肥東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吳玉國、王海峰為肥東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李仁華、薛中發、金宗斌、焦曉峰為肥東縣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