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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

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合同(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例如買賣)、物權合同(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份合同(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關係。在民法上,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合同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合同。合同行為並不等於“合同書”,一份合同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合同行為;合同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合同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簡介


合同(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例如買賣)、物權合同(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份合同(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關係。在民法上,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合同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合同。合同行為並不等於“合同書”,一份合同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合同行為;合同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合同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合同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合同的分類


合同可依各種標準分為許多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
分類方式類型舉例
1.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式合同。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式合同。
2.雙務合同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合同。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等。
單務合同,又稱片務合同,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合同,此類合同並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3.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僅須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合同。大多數債權合同、婚約。
要物合同,又稱踐成合同,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4.有償合同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為對價給付之合同。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無償合同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合同,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合同。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5.要式合同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合同。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合同(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合同(420條)。
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合同形式。近代民法隨合同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合同皆屬非要式合同。如婚約。
6.要因合同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的合同。民法上的典型合同。
不要因合同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合同。物權合同、票據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等。
7.主合同為不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一般合同均屬之。
從合同為須以其他合同存在前提的合同。利息合同、定金合同、違約金合同、保證合同等。
8.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合同的合同。婚約。
9.一時性合同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合同。買賣、贈與。
繼續性合同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合同關係的合同。勞務、雇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10.債權合同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合同。
物權合同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合同。
身份合同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合同。
11.附合合同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合同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合同。一般格式合同
非附合合同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合同。

相關條目


● 疏忽的陳述(Negligent Statement)
● 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 保護第三人效力合同
● 涉他合同
● 不利於提出者的解說(Contra proferentem)
● 合約年期(contractual term)
● 不恰當的影響力
● 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