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條詞條名為低保的結果 展開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社會保障制度類型
低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15年以來,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實現了城鄉低保標準的“並軌”。
截至2018年9月,全國城鄉低保標準同比增長7.6%、12.9%,低保對象4620萬人,全國供養城鄉特困人員483萬人。
低保
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由經濟學家吳敬璉引發的“全民低保”大討論,把中國正在著力構建的覆蓋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輿論前台。
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關13億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資金龐大,管理難度很高,大有超越國情國力之嫌。
然深究進去,不難發現,就當前而言,實現“全民低保”,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著力點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城市低保制度
低保
截至2006年9月底,中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達2227餘萬人,人均月保障標準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補助差額為76元。應當說,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中國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蓋了全體城鎮居民,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群眾基本得到了應有的保障。
農村低保制度
低保
黨的十六大以來,尤其是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兩大戰略目標后,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普遍被調動起來,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僅有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和浙江、廣東2省,且維持了較長時間。
2004年以後,發展態勢有了明顯變化。當年,福建、遼寧、江蘇3省出台了相關文件,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達到了1206個;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陝西、海南5省,建立此項制度的縣(市、區)總數增加至1534個;2006年前11個月,又有內蒙古、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肅、湖南、山東、重慶9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數則達到了1791個。目前,中國已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達1262餘萬人,月人均保障標準70餘元,1至9月份人均補助差額41元,1至10月份農村低保支出達到28.5億元。
中西部地區是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的主戰場
目前,中國未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區)有11個,全部處於中西部地區;未建立或全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有1401個,85%在中西部地區。可見,中西部地區將成為未來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的主戰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
在中西部地區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並不是平地起高樓。事實上,中西部地區所有縣(市、區)已全部建立了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區現行的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平穩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中國“全民低保”的目標就基本實現。
多地統一城鄉低保標準
2015年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北京城鄉低保標準統一調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鄉低保標準從4月1日實現一體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鎮低保標準提高11.27%(之前為每人每月710元),農村低保標準提高27.42%(之前為每人每月620元)。
同時,一些地區正在醞釀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長沙市7月1日開始試行《長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試行辦法》,試點區的城鄉低保標準統一為450元/月;廣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將全市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在輿論看來,多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是社會救助實現城鄉統籌的具體體現,有助於打破城鄉二元壁壘,保障民生底線公平,讓更多困難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
京滬城鄉低保標準超700元
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在四大直轄市和27個省會城市中,多數城市上調了城鄉低保標準。
其中,上海市的城鄉低保標準最高,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並軌”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標準也超過了700元,為每人每月705元。
記者發現,一些尚未“並軌”城市的城鄉低保標準之間的差距比較明顯。譬如,天津農村低保標準為540元,與城市低保標準相差165元;鄭州自7月1日起將全市城市低保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20元,農村低保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90元,兩者差距多達230元。
而在城鄉低保的調整頻次上,一些地區城鄉低保標準調整動作較慢,而有的地區則建立了自然增長機制。今年3月份,銀川下發的《關於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意見》提出,城鄉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比例確定,並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新增低保資金缺乏中西部地方制約因素
低保審批流程
可一旦實行了農村低保制度,在現有籌資渠道不變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就需要面對以下兩方面的挑戰:
一是保障人數增加導致的資金需求壓力。與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不同,農村低保制度的唯一“門檻”是農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只要農戶條件符合,政府就有責任和義務給予應有的救助。從各地的實踐看,由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規範的農村低保制度,其保障人數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中西部地區的增幅還可能會更明顯些。
二是保障標準提高引致的資金需求壓力。統計顯示,截至2006年9月底,中國1791個已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人均月保障標準為70.3元。同期,中國1401個實行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的縣(市、區),人均月保障標準為41.2元,前者比後者高出29.1元。換言之,若要由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地方政府每人每月平均需要新增投入29元。這對財力本已拮据的中西部地方政府來說,是個不小的壓力。
中央財政尚未安排農村低保資金關鍵所在
農村低保
經濟條件尚好的東部沿海地區問題不大,但經濟欠發達的中西地區尤其是國家級、省級貧困縣的財政壓力很大。
正因如此,在社會普遍關注和政府意志明顯增強的形勢下,中西部地區各級政府仍不敢冒然推進農村低保工作,致使這些地區的農村低保制度建設難有實質的突破。
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新增資金量的初步估計
首先,根據農村低保人數和保障水平,可計算出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資金量。從已施行農村社會救助的國家和地區看,其保障面一般維持在3%-5%之間。若以此推算,中國7.5億農村常住人口中,可能需要救助的貧困人口約為2250-3750萬。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中國農村地區,較為適度的保障水平大體在每人每月30-40元之間。
由此,可獲得兩組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量,即:如果按平均每人每月30元計算,22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資金81億元,37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資金135億元;如果按平均每人每月40元計算,22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資金108億元,37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資金180億元。
其次,根據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數據,可知悉2006年中國農村低保和農村特困救濟的實際支出。資料顯示,2006年1-10月,中國農村低保支出為28.5億元,農村特困救濟支出10.6億元,兩者合計39.1億元。預計到2006年底,中國農村低保和農村特困救濟支出可能超過40億元。最後,把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資金量減去實際支出量,就是當年新增農村低保資金量。
以2006年為基準推算的結果是:如果按每人每月30元計,22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增加資金41億元,37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增加資金95億元;如果按每人每月40元計,22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增加資金68億元,3750萬農村貧困人口年需增加資金140億元。換言之,中央財政若投入41億元和95億元,可分別使2250和3750萬農村貧困人口每人每月獲得30元低保金;中央財政若投入68億元和140億元,可分別使2250和3750萬農村貧困人口每人每月獲得50元低保金。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係的應提供離婚證明。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居住生活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5天,並指導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申請人上報材料齊全后,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提出補助意見,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5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審批管理機關。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后,立即組織入戶核查、複審,進行依法審批,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員會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對無異議的對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保障金領取存摺,對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低保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事關困難群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基礎性制度安排。近年來,隨著各項相關配套政策的陸續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憂、保穩定、促和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有效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但一些地區還不同程度存在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強調,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意見》要求,要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
近年來,我國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專家提醒,我國應逐步彌合這一制度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存在的差距。
應儘快出台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權威性文件
中國農村低保制度建設,亟需國務院出台一個類似於《國務院關於在中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權威性文件,從中央政府的角度肯定農村低保制度,並對這項制度的大致框架作出原則性規定。鑒於農村情況比城市複雜,建議將農村地區劃分為富裕、中等和欠發達三大類。至於具體規定,則應考慮各地區特殊的社會經濟狀況及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
省以上財政應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仍未建立或全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絕大部分屬於中西部地區。對這些地區的保障型社會政策,省以上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給予必要的轉移支付,是實現公共財政的應有之義。其次,為確保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中西部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縣政府多已竭盡財力。
若要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要求中西部地區大幅度新增農村低保資金投入,既不現實也無可能。更何況,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人力資源投資。據統計,目前已享受農村低保和特困戶救助待遇的人員中,近三分之一的是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
具體建議是
中央財政應儘早安排農村低保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適當兼顧東部部分困難地區。省財政應進一步提高農村低保專項補助資金比例,主要投向區域內財政困難市、縣。鑒於國外經驗和中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實踐,為確保農村低保制度順利實施,農村低保資金的籌措應以省以上財政投入為主,市縣財政配套為輔。省以上財政投入以不低於資金總量的70%為宜。
國家應對農村低保工作機構明確要求
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需要一個有效率的組織機構作保證。鑒於城市低保制度建設經驗,為確保農村低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制度初期階段,國家應就農村低保工作機構、人員、經費等問題明確提出要求。首先,督促各級民政部門建立專門的低保管理機構。該機構不分城市和農村,兩項業務歸口,統一管理。
其次,適當增加低保工作人員。在對現有公職人員進行調劑的基礎上,根據業務量大小適度增加人員編製。理想的設計是:省級11-13人,市級4-6人,縣(市、區)級3-5人,鄉鎮2-3人。再次,農村低保工作經費按農村低保資金總量的3-5%比例列入預算安排,並將此寫入擬出台的文件中。
2018年10月,湖南《關於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方案》已正式下發,明確和細化了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重病重殘對象納入低保的政策辦法,並建立了低保漸退機制。
方案明確,對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不含整戶納入低保範圍的貧困人口),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直轄市低保申請比例
各省低保佔總人口比例圖
北京:城鎮1.14%,農村3.06%
天津:城鎮1.86%,農村1.43%
重慶:城鎮6.2% ,農村0.29%
低保工作
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家庭財產包括擁有的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
多部門建信息核對機制
傳統低保審核,主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家庭財產信息則涉及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險、工商、稅務等諸多部門,國務院要求,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上述相應部門、機構應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
另外,還設有專門的審查隊伍,對不符合低保的低保家庭,予以清退。
到“十二五”末,全國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民政部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的信息查詢辦法,並負責跨省(區、市)的信息查詢工作。
低保應低於最低工資
國務院要求,各地應科學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健全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動態、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信息核查最短每月一次
《意見》要求,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分類、定期開展核查,將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範圍。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將加強低保金髮放的精細化管理。動態核查,確保低保對象隨家庭經濟狀況變化,“能進能退”,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申請者須接受入戶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
縣級民政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也要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務院《意見》旨在規範低保對象的認定程序,以確保低保資金不被濫用。對於騙保者,除追回騙取的低保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聲音
政府要審核低保戶的家庭財產情況我們贊成,以前只在社區公示七天,現在要把我們的信息長期在居住地公示,希望能保護隱私。另外要是每個月核查一次,複印材料的費用也是負擔。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內蒙古3個省份通報2014年清退不合標低保對象超過26萬人。
不該“吃”的亂“吃”,一年多查糾150萬餘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條件的人數占原有低保戶總數比例達10%。預計到今年底,全省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將由2012年的63.5萬人減少到56.7萬人,年可節省財政資金2.2億元。
違規低保並非個別地區現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國查糾城鄉低保錯保漏保151.4萬多人。
根據相關規定,低保的對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群眾,主要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年老病殘等生活常年困難的群眾。然而,就是這些困難群眾的一點微薄的生活來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儘管近年來清理力度不斷加大,違規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現。2013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共清退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10萬餘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關係保”。9個月後,又有13.9萬違規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財迷心竅:河南洛陽市新安縣五頭鎮民政所前所長張景華近日被曝出持有267個存摺,全都是從困難群眾那裡收集而來,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補資金在內的各類困難群眾補貼50餘萬元。不少群眾不會使用存摺,把存摺放在民政部門託管,給了張景華可乘之機。
從1997年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在全國建立城市低保制度開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農村的全面覆蓋,低保制度經歷了10多年的發展,為城市和農村的許多困難群眾織就了一張“溫飽之網”。然而,這本該由困難群眾享受的福利,卻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裡,令人痛心。
基層部門“欺上騙下”,“末梢腐敗”頻現監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負責將申請材料等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然而,本該起到“承上啟下”作用的基層管理部門卻在許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騙下”,既當審核的“裁判員”、又當申請的“運動員”。
根據規定,困難群眾申請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為群眾申請-審查受理-家庭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資金髮放-動態管理。然而,在這個流程中,常常會出現不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的情況,有的只是走走過場,甚至出現篡改、歪曲的現象,滋生腐敗。
——不予受理,申請無門。一些官員為了保證與自己“關係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額,在第一關就“關”住了一些困難群眾。“低保戶人選往往在村委會開會討論前就已確定。”海南臨高縣一位村民說,其他貧困戶即使申請也不會有迴音。
——缺乏調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員用各種手段不公開信息,把“背景”藏著掖著。湖南耒陽長坪鄉譚南村原村支書黃國華等人竟篡改民主評議會議記錄來決定低保指標的歸屬;還有一些地區的民主評議會長久以來沒有村民代表參加。
——你來我批,矇混過關。一些上級審批部門光履行“從紙到紙”的使命,不深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使得“審批”成了機械運動。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浙江溫嶺一社會救助員利用職務之便,採用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領19名補助對象的補助款11萬餘元,並作為個人使用。而這場騙局,上級部門本只要根據規定履行好審核義務即可戳穿。
——一保“終”生,較少複查。根據規定,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時,低保家庭應報告,上級部門應複核。然而,一些地方並不重視或是刻意無視這種動態管理,頻現“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縣被曝出某村民過世后仍舊“領”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當地民政部門幹部。
暢通監督機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這個事情上,基層幹部的權力太大。”中國農業大學[微博]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如此感嘆。在整個低保政策中,基層幹部擔負著重要的職責,從而也就擁有著集中的權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職權,無視規章制度,把國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當做發給自己的“紅包”。一些基層群眾把問題反映上去之後得不到反饋,反倒會“惹惱”基層幹部,得不償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針對低保不公現象,各地多次開展清理違規低保行動,並集中整改。記者發現,不少整改工作實際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組織集體會議、近親低保單獨備案等,只是過去沒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動並非長久之計,“官保保”仍然不斷再現。朱啟臻認為,當前的低保流程嚴重缺乏監督,既沒有監督主體也沒有監督機制,使得國家補助沒有給到應給的補助對象,困難群眾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調研多地農村問題的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賀雪峰認為,要使得“官保保”問題得到長效解決,需要建立暢通的監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機制。“監督機制要落到實處,群眾的舉報要即時受理,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一例,查處一例。”
“可以把權力更多地交給群眾。”朱啟臻表示,對基層幹部權力的約束要從基層群眾做起,讓他們發得了言、見得了文、說得了話。“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層群眾議事規則,完善監督機制,使低保信息公開透明。”
2018年6月,甘肅省啟動了加強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工作的專項行動,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人情保”和“關係保”開刀,嚴懲發生在貧困群眾身邊的貪污侵佔、虛報冒領、盤剝剋扣低保款等違法違紀問題。
2021年4月,廣州市民政局、財政局發布關於提高廣州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新標準實施后,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提高到每人每月1680元。
2021年7月1日起,南京低保標準從945元/月提高到98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