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律六呂
古代定音的方法
“律呂”的有關名詞及解釋如下:
十二律六律六呂的總稱。
以黃鐘為首,按半音關係從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義已不可考。先秦文獻中州鳩所作解釋,出於禮樂思想的道德規範,未曾論及本源;後世因之而穿鑿附會者無一可取。十二律的絕對音高,因歷代黃鐘律音高標準之不同而隨之上下。對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確音高關係一般僅指三分損益關係的前十二律,稱為十二正律。有時,亦用作兼含變律在內的“律位”名稱(見宮調、琴律)。
六律伶州鳩論律中,僅稱單數各律為“六”。“六律”始見於漢代出現的《周禮·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國語》史伯論樂中所記西周末六律概念,《左傳》昭公二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論五聲,皆可解釋為六聲音階,而非六個陽律的涵義。音樂中的六律,定音器(竹管)。共有十二個,古書所說的六律,通常是就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六律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律制,古樂的十二調。十二調是按照樂音的高低的標準,把樂音分為六律和六合。合稱為十二律。從低音算起,十二個音階中,排列奇數的六個調叫律,排列成偶數叫呂。
六呂、六間州鳩稱為六間之雙數各律,漢以後稱為六呂。先秦《曾侯乙磬銘》稱為“間音”者另有涵義,指音(即變音)而不指律。但其“間”字本義仍與“六間”無異,六呂即六律之間的律。
古書上常常拿五聲或五音和六律並舉。例如《呂氏春秋·察傳》說:“夔於是正六律,和五聲。”《孟子·離婁上》說:“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可見“律”和“音”的概念不同。“律”本指用來定音的竹管。蔡邕《月令章句》:“截竹為管謂之律。”(後世改為銅製)舊說古人用十二個長度不同的律管,吹出十二個高度不同的標準音,以確定樂音的高低,因此就稱這十二個標準音為十二律。十二律的名稱按從低到高的次序排列是:黃鍾、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中呂、蕤賓、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十二律各有固定的音高,今對照現代西樂,列表如下:
(1)黃鐘(2)大呂(3)太簇(4)夾鍾(5)姑洗(6)中呂
C↑#C D ↑#D E F
(7)蕤賓(8)林鐘(9)夷則(10)南呂(11)無射(12)應鍾
↑#F G↑#G A↑#A B十二律分為陰陽兩類:奇數六律為陽律,叫做“六律”;偶數六律為陰律,叫做“六呂”。合稱為六律六呂,簡稱律呂。古書上所說的六律,通常都是包括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