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
專業術語
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准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規定的第二十三條在全國率先提出:“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014年6月4日,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文)在“(四)改革市場准入制度”中提出“簡化手續,縮短時限,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各地紛紛響應。
2014年7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提出“向市場主體發放一份包含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功能的證照”,闡述了稅總關於“三證合一”的工作思路。
2014年7月1日,湖北省枝江市在安福寺鎮率先試點實行市場主體登記“三證合一”制度,併發放了全國第一份加掛有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7月24日,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三證合一”登記工作在枝江市全面推開。
2014年3月至9月,全國新登記註冊市場主體766.35萬戶,同比增長14.40%;新增註冊資本12.59萬億元,同比增長76.39%。改革后,平均每天新登記企業數量由2013年的6900戶增加到1.05萬戶。
2014年12月1日起,深圳在全國率先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四證合一”登記新模式。將原來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分別由商事登記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辦理的模式,改為由商事登記部門統一受理、審核,四個部門之間信息互認、檔案共享,在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部門實現四證同發、企業一次領取四證的高效辦證目標。
2015年3月20日,李克強在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註冊指導處考察,著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難啃的“硬骨頭”是哪塊?負責人直言,是將工商、稅務、質檢的“三證三號”合併為“一證一號”。總理隨後對相關部門提出硬要求:“三證合一、單一號碼”改革年內務必實現。
2015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來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考察並主持召開座談會。李克強強調,工商部門是政府和市場的重要聯接點。要抓緊推進“三證合一”等改革,年內力爭實現“一證一號”,切實降低企業註冊場所要求,繼續簡化企業登記和註銷流程。依託大數據完善監管平台,探索建立統一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綜合執法,堅決防止彈性執法、選擇性執法,提升執法公信力。這對政府是自我革命,要從全局出發“忍痛”前行,也是打掉尋租空間。各部門都要主動謀划,形成合力,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的改革“好菜”、“新菜”端出來,共同營造便民利企的良好環境。
2015年8月13日,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6部門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確保“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如期實施。
全面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全國電視電話會議9月22日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加快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之舉,是順應群眾幹事創業期望之舉,也是創新政府行政管理之舉,利民利企利國,對於激發市場內在活力、增添經濟發展新動力具有重要意義。
截至2015年10月8日,全國累計核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新營業執照281625張。
到2015年底發出了350.94萬張“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
怎麼才能解決使全國每個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都能夠免費、實時、方便地獲取組織機構代碼問題是保證“三證合一”制度在全國範圍全面推開的關鍵。
這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應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基本統計單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和稅務登記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再造,通過建立一個全國集中統一的、僅面向各級機構編製、工商、民政這三個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同時也視同代碼的頒發機關,亦可包括諸如工會等依法有權設立機構的機關)開放的內部代碼申領平台(即號碼庫,最多一萬多個用戶,管理的信息僅僅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郵編、電話、所屬行業等幾個涉及組織機構的“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欄位,一台小型伺服器足矣)解決各級組織機構審批機關的代碼號的分配領用問題。另一方面應對現行法人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進行必要的修訂,將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作為法人登記事項的組成部分納入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各級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僅需按照現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實施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中的“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兩部分(不包括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數據信息”)的數據要求在線提交,就可以從這個平台自動、隨機、實時、預先獲取準備批准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全國唯一組織機構代碼(技術上非常簡單,八位流水號隨機分配,校驗碼自動添加)。代碼申領平台無需重複建設,可以參考法國機構編碼的做法,由國家統計局利用現成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制度運行和維護。統計部門可通過組織機構代碼號的分配和管理直接與工商、民政、編委等組織機構審批登記部門對接獲取基本單位名錄數據,因此也就無需再頒發統計登記證搞統計基本單位登記了,從而減少組織機構設立的又一個登記備案環節。
有了在線獲取代碼的便利,各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就可將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號碼隨同審批登記的其他事項列印在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上,無論組織機構如何變化,如遷址、更名等等,這個代碼始終不變,從而實現“四證一章合一”。這樣既可使組織機構在一出生就從源頭上有了全國唯一的、由審批登記機關頒發的法定代碼,也通過組織機構“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元數據的統一和推廣,使組織機構代碼實質性地得到應用,為稅務、銀行、統計、社會保障、安全、質監等等政府部門調用、共享註冊登記信息,進行部門間信息交換創造條件。同時也為統計部門實時掌握全國法人情況提供了新的技術手段。尊上所述才應該是建立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核心和本質。
不能把建立統一代碼標識制度與搞“中間件”、為各個部門提供信息服務混淆起來,要是那樣的話,在互操作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根本沒有必要單獨搞一套統一的組織機構代碼系統,只是在各個部門獨立的編碼系統的基礎上(如企業的註冊號、事業法人登記號、社團登記號等等)加個統一的系統前綴、並對其加以固化(即不再隨註冊登記號的變化而變化,做到終身不變),就可以具有組織機構代碼唯一性、穩定性、可擴展性等的功能要求,形成全國組織機構編碼的統一系統,同樣可以滿足各個部門間信息交換的需要。
頒發代碼與組織機構審批登記結合,還可減輕組織機構辦理統計證、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負擔,節省大量社會資源。
組織機構代碼結合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實施的“基本單位名錄庫”搭建一個代碼申領平台,解決各級組織機構審批機關的代碼號的分配領用問題,軟、硬體都算下來有個十萬元應該夠了吧,代碼載體再與審批登記證件相結合,減少基層組織機構四個舉辦設立登記註冊環節和每年的年檢,乃國之幸、民之福也。
隨著三證合一的實施以及組織機構“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的統一、共享,各類組織機構註冊號或登記號(包括納稅人代碼)包含的的主體標識功能,或將為具有唯一、終身不變功能的組織機構代碼所取代。組織機構代碼納入登記證(照)的真正意義在於將組織機構的“身份證”與組織機構的“身份號碼”統一起來,為建立以共享組織機構“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為基礎的社會信用體系奠定技術基礎,也為稅務、金融、社保、安全、質監等各個領域直接利用法人註冊成果提供方便。而現行的企業註冊號、事業單位、社團註冊號因其在證、照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不同於組織機構代碼,可根據證、照管理需要而設置編號規則,亦無需保持號碼的終身不變)將會保留繼續發揮現有的作用。最終實現一照(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社團登記證)一號(組織機構代碼)+用於內部證照管理的編號(現行企業註冊號、事業社團登記證登記號)的結果。
幾個試點地區所採用的社會信用代碼編碼方案基本是採取屬性信息嵌套的形式,如宿遷的是:一位登記機關類別代碼+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組織機構類別代碼+八位註冊流水號+一位校驗碼,其他地方也大同小異,採用這種編碼結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穩定性差。比如嵌套進行政區劃代碼就會因為行政區劃的調整要麼隨之調整,造成代碼變化,無法實現代碼的唯一性和穩定性。若不隨之調整則嵌入的行政區劃就失去了意義。
二是適用性差。社會信用代碼除組織機構登記機關使用外,要廣泛為社會各個方面應用。這就要求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可以解決社會各個不同的應用要求。然而社會對代碼所含信息的要求千差萬別,對組織機構屬性信息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代碼中嵌入屬性信息不但不能滿足各種應用需求,還會給不同領域的應用帶來不便。
三代碼冗長,給應用帶來不便。採用屬性嵌套編碼的原因多是從人工編碼的角度考慮問題,希望編碼更加直觀,易於分配和管理。以前屬性嵌套編碼方法廣泛使用,這與受技術的局限性有很大關係。在網際網路時代,隨之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的發展,使集中實時精確賦碼成為可能。編碼已不再是各種屬性信息的嵌套疊加供人工識別的信息符號,而是由無含義標識與基本編碼屬性信息相組配形成的一條條信息記錄。這些數據結構標準化的編碼信息記錄構成了各個信息系統(或稱社會信用體系)共享、共識的基礎。因此標識信息必須做到唯一性、穩定性和適用性,任何影響代碼唯一性和穩定性的因素都應儘可能排除在編碼之外。而設定用於描述編碼對象的編碼基本屬性信息,如組織機構的登記機關名稱、組織機構名稱、組織機構類型、登記所屬行政區劃、所屬行業等幾個涉及組織機構的“屬性信息”欄位值則可根據實際自動添加和實時維護。如果將編碼的“標識信息”和“屬性信息”二者混淆,就有可能造成代碼的不唯一或不能做到始終不變,就不能實現“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利用統一的口徑建立組織機構社會經濟行為之記錄”的目的。此外,若已經通過建立一個全國集中統一的實時編碼分配系統,良好地解決了組織機構代碼賦碼便利性問題,確定新的社會信用代碼繼續使用現行組織機構代碼,因現有組織機構代碼已經實現了對組織機構的唯一標識,那麼將具有描述組織機構編碼狀態的“屬性信息”固化於標識代碼之中的意義何在呢?其實,“屬性信息”代碼是可以自動映射添加的,根本無需人工干預,更無需在最後一位進行校驗(組織機構代碼已經有校驗位了)。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社會信用代碼繼續應用一個簡單的可用於人工識別的編碼標識,還是應該採用由系統提供的、可供各個相關部門調取、交換的、包含基本屬性信息的編碼記錄。
截至2014年底,全國已有36個省市不同程度地啟動了“三證合一”工作,其中28個省市出台了“三證合一”的相關方案,其業務模式可分為兩種:一是保留現有證照僅對業務流程進行整合的“三證合辦”模式;二是對現有證照進行整合的“一證三號”模式。
1.三證(多證)合辦模式:“三證合辦”模式亦稱並聯審批模式,採取該模式的有上海、內蒙古和哈爾濱等19個省市。這些省市或由工商窗口或由行政服務大廳窗口統一收件,收件后或通過政府部門內部的公文流轉方式或通過信息共享方式進行申報信息的流轉和共享,完成並聯審批后再由指定窗口統一發放三證。這種並聯審批雖給企業帶來便利,避免了申請人在多個部門之間往返奔波;但也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部分省市甚至專門增設了新的機構,相關審批工作並沒有合併和減少,這種做法相當於企業做了減法,政府做了加法。深圳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探索實現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的“四證合辦”,並依託信息化手段進行了更為徹底的合併審批,全程只需一次審核,大幅減少了四證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都做了減法。
該模式考慮到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登記格局還未改變,因此主要通過梳理業務流程,完善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便利,同時縮短了辦證時限。但由於法律層面的限制,沒有實現證照的整合。
2.一證三號(多號)模式:採取該模式的有遼寧、湖北和江蘇等9個省市。其中遼寧提出在營業執照上列印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號三號。國地稅號碼不同的省市,甚至出現了一證打四號的現象。湖北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改進,設計出聯合證照,取代原有三證,在聯合證照上列印三號,加蓋三個單位的公章。
該模式雖然實現了現有證照的整合,但這種簡單的整合帶來三個問題:一是沒有解決新證照的法律效力問題,給企業到試點地區外辦事帶來不便;二是多號標識問題。早在1989年國家就確立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法定標識的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在一個證照上列印多個號碼,直接造成標識的混亂,在統一標識問題上走了回頭路;三是證照問題。對於營業執照不能覆蓋的其它組織,代碼證和稅務證仍需發放,這給後續應用部門帶來不便。
通過現有兩種模式的比較可看出,兩種模式都未能很好地滿足改革要求,均處於過渡階段。
3.“三證合一”最終目標是實行“一照一號”模式,通過“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將由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一個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編碼並不複雜,儘管現有的法人登記制度是按企業、事業和社團分散實施,但沒有到毫無頭緒理不清而必須另建一套註冊體系的地步。民法通則規定的四大法人,都有相應的管理體制。通過登記確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比如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就不用說了,即使依法無需登記、自成立就天然具備法人資格(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也有非常清晰的管理體系。而《工會法》中所述“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這部分組織則需要辦理社團登記,歸各級民政部門管理。再如,科技、衛生、教育、出版社等等機構,雖然設立分別由不同的行政機關審批,但均屬前置審批性質,其法人資格的確立,還需辦理事業、社團或企業登記。所以,機構編製、工商和民政部門的審批登記範圍幾乎可以覆蓋國內的所有法人。而其他諸如國外住華辦事處等等機構也是有相應的登記程序的,就總數達上千萬的組織機構整體而言,這些未納入法人管理制度的組織機構只能算作小概率事件,只需個別處理即可,沒必要因這部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機構編碼而另搞一套註冊體系。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就是不屬於工商、民政、編委管理的只能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內部機構,其編碼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標準設定的自定義區解決。
把組織機構代碼轉由機構編製、工商和民政這三個支撐我國法人制度的主線頒發,實現營業執照(其他性質組織機構法定審批登記文書或證照為事業單位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技術上應該不存在任何障礙。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納稅人代碼其實就是組織機構代碼,在其前附加的行政區劃代碼是可根據屬地管理範圍自動生成的。所以解決了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營業執照等證照的合一的問題,就意味著稅務部門可以直接利用工商登記成果,等於解決了稅務登記證的合一問題。如: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等這些無需登記而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代碼,可以隨同機構編製批准文件頒發,或採用印發標準代碼目錄以及在機構編製、統計等政府部門官方網站發布等不同方式公布供社會查驗;
2、事業法人都有事業單位登記證,只要在登記證上增加個“組織機構代碼”項目以及在組織機構代碼基礎上通過添加一個所屬行政區劃代碼而自動生成的“納稅人代碼”項目即可;
3、企業都有營業執照,只要在營業執照上增加個“組織機構代碼”項目以及在組織機構代碼基礎上通過添加一個所屬行政區劃代碼而自動生成的“納稅人代碼”項目即可;
4、社團和民辦非企業機構都有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只要在登記證上增加個“組織機構代碼”以及在組織機構代碼基礎上通過添加一個所屬行政區劃代碼而自動生成的“納稅人代碼”項目即可。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9〕第75號文規定,組織機構代碼要結合機構編製審批、企業、社團登記工作頒發。因此,為所批准或登記的組織機構頒發代碼應該是各級機構編製、工商和民政部門的義務。質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在當時事業法人尚未開展登記、社團登記尚未全面推開、頒發代碼缺乏載體的情況下產生的,在國家法人登記制度逐步完善、有效法定審批登記文書或證照非常健全的如今,代碼的載體已不存在任何問題。因此,獨立的代碼證存留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
三證合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步實施。
凡已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商、民政、機構編製等部門可結合諸如年檢、換照等方式,在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社團登記證上逐步添加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代碼,並在系統後台將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註冊登記事項的必備項目,實行“三證合一”。
凡在法定審批登記文書或證照上已經標註有組織機構代碼(如全國所有民政部門管理的社團登記證上都包括組織機構代碼),完全具備了代碼的查驗記錄功能,只需生成納稅人代碼並添加在相應證、照上即可。因此相對應於這部分機構的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為有序推行“三證合一”,對組織機構法定審批登記證照上沒有標註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代碼的,可將現行質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暫作為過渡和補充,最終隨著“三證合一”的推進而取消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為便於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製、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例如,機構編製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製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錶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註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於社會對註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製規則》〔GB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社會信用代碼構成如圖:
1.兼容並蓄,降低成本。以當前基礎較好、應用廣泛的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最大限度滿足各部門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減輕社會負擔。
2.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制定統一代碼制度建設相關標準,確定代碼位數和構成。設立過渡期,實現現有各類機構代碼逐步向統一代碼過渡。
3.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以滿足需求、便利管理為導向,制定適合當前各部門兼容使用的編碼規則,為將來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打好基礎。
唯一性
統一代碼及其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範圍內是唯一的。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主體註銷后,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例如,一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註銷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新設立企業是一個新主體,需賦予新的統一代碼。
兼容性
統一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於分類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改造成本。統一代碼在第二、三部分設計了機構類別代碼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與工商註冊號、事業單位證書號、機構信用代碼相應部分含義一致。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採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一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有效銜接。
穩定性
統一代碼一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信息即使發生任何變化,統一代碼均保持不變。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均不改變其統一代碼。
全覆蓋
統一代碼制度實施后,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註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髮統一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2014年國慶后,安徽首張“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發放,同時湖南省永州市也頒發了湖南省首張“三證合一”營業執照。遼寧省也將計劃開展此項改革,據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將首先在瀋陽、鞍山、朝陽三市開展試點,於2014年年底前在其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試行,並於2015年03月在遼寧省全面推開。
2014年12月29日,江蘇在省一級以及宿遷、泰州、蘇州工業園區、揚州市等10個點同步開啟“三證合一”登記改革。
甘肅省
三證合一
江蘇省
三證合一
江西省
三證合一
河南省
三證合一
河北省
三證合一
陝西省
為加快推進我省“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陝西省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
根據廣東省政府部署,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開“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這比全國統一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提前了1個月,將極大促進投資創業和政府簡政放權。
三證合一
寧夏回族自治區
2015年9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全區範圍內啟動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
上海三證合一
三證合一
本次“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包括全市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含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個體工商戶暫不納入本次改革範圍。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市場和企業的關係就像水池和魚,放寬市場准入,等於投放了一大批小魚苗。單單在義烏,每天就誕生了133家新市場主體。有了小魚苗,還要精心培育,使之活得好、活得久。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三證合一”的效果是化繁為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企業創業活力,鼓勵投資,降低交易成本。結束了過去工商登記信息,質監局組織機構代碼,稅務局稅務信息之間的孤島現象,這樣就為下一步全國範圍內的信用信息整合打下基礎。
“一照一碼”改革后,商事主體可憑藉標註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證明其主體身份和辦理相關業務;公眾可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政府和其他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詢商事主體的信用信息;社會各界都可以利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現信息共享、數據挖掘和業務協同。尤其對政府管理部門來說,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唯一標識建立並關聯商事主體的相關信用信息,可與公民身份證一起實現“兩碼管兩人”(自然人和法人),拓寬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徵信範圍,實現信用監督的信息化和便利化,來提升社會管理的效能。在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違規和失信懲戒機制的逐漸健全完善後,可真正意義上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三證合一”給市場主體更便捷的服務,這是業內一直在呼籲推動的改革,也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在信息化社會中,就應該更簡化。
“三證合一”應向“多證合一”轉變,徹底簡化註冊程序。一是由“三證合一”向“多證合一”轉變,徹底簡化註冊程序。二是除企業之外的其他機構類型也應實行“多證合一,一證一碼”。三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多證合一、一證一碼”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加強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後監管。當前推進“三證合一”制度改革,除大力減少前置審批外,還需要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面向質監、稅務、工商、公安、社會保障等各級組織機構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對資源信息共享交換技術,實現電子政務系統跨平台、跨應用、跨系統、跨地區的資源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為部門間信息交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造條件。
行政審批權力應當與註冊登記事務分離。行政審批權力通過法律規定由行政部門承擔,而登記註冊事務則可以由事業單位承擔。第一,行政審批權與註冊登記事務的分離是由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的性質、職能決定的。第二,行政審批權與註冊登記事務的分離也是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務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