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是關於法學研究的團體組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Law Society Institute Of Sports Law)(以下簡稱本會)是從事體育法學研究與實踐的學術團體,是中國法學會的專業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體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及法律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體育法學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進行國內外體育法學交流與合作,為繁榮體育法學學術研究、提高體育法治工作水平、加強體育法治建設提供支持與服務,為促進和保障體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做出貢獻。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是:
(二)組織體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對體育法學和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和學術研討,促進體育法學理論的發展和創新,為完善體育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為國家立法、執法和法律監督提供服務;
(三)參與體育法律、法規、規章的研究、起草、修訂、諮詢論證工作,提出對策建議;
(四)參與體育法學教育和法治宣傳,培養體育法學、法律人才,弘揚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五)開展體育法學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體育法學刊物、書籍、資料;
(六)組織評選本學科、本專業領域裡的優秀法學研究成果,扶植年輕法學研究工作者的成長,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求真務實的良好學風,反對學術腐敗;
(八)反映體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見或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辦理中國法學會、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與理事
第五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組織規則,從事法學、法律、體育研究和實踐工作,有一定體育法學研究能力,具有中級以上學術職稱或副科級以上行政職務的人員,經本人申請,本會一名理事或有關學術組織、科研院所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組織規則,從事體育法學教學、研究和法律實務並支持體育法學研究會工作的團體和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中符合本會個人會員條件的成員,可根據前款規定的程序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自願退會的,須書面報告本會,即為退會。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組織規則、損害本會聲譽,或者構成嚴重違法和犯罪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是: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
(三)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是:
(一)遵守本會組織規則,執行本會決議;
(二)開展體育法學研究活動,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及信息資料;
(三)承擔本會委託並按時完成交付的科研及其它任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享有推選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以及本規則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各項權利。同時承擔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條 有紮實的體育法學理論知識或者豐富的科研成果、實踐經驗,有較強研究能力,具有高級學術職稱或者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的個人會員,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即為本會理事。
理事的任期為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審議,可以增免個別理事。
理事也可以在港、澳、台地區產生,候選人應事先報中國法學會,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理事必須參加理事會議及其它學術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或者屆內有三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報經中國法學會批准,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協商或推選的代表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享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組織規則;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本會理事;
(四)討論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
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享有以下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二)確認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的增補理事決定;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享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審批會員入會,決定對會員的勸退或者除名;
(四)決定增補理事並提請下次理事會確認,決定免除理事資格;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六)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學術研討會;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研究會重要日常工作。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學術造詣深,有奉獻精神、有協調能力,能團結帶領本學科、專業領域的法學、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學研究,具有正高級學術職稱或者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第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簽署本會文件。會長一般不兼任中國法學會其它研究會會長職務,不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授權可代行會長職權。
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本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開展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活動。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法學會的撥款;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捐贈和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組織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中國法學會的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設辦公所在地:國家體育總局(北京市體育館路2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屆理事會
會長
副會長(14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秘書長
張劍(兼)
副秘書長
陳岩(兼)
常務理事(13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第二屆理事會
會長(1人)
肖天
副會長(12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秘書長(1人)
張劍(兼)
副秘書長(3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衛虹霞、王小平、孫東東
常務理事(13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何家弘、張世誠、趙建平、賈東明、梁曉龍、蔡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