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權能
大陸法民法對所有權內容的概括
所有權權能,是指大陸法民法對所有權內容的一般性概括。學理上認為包括所有權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方面。所有權積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對其物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支配權能。大陸法各國民法對此類權能的概括不盡相同。有學說認為:所有權是某種總括權利,其(積極)權能不過是對所有人對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並沒有窮盡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學說認為:民法典對所有權權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陸法演繹適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慮到各項權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慮到各項權能與傳統民法中其他制度(如佔有制度)相諧調。所有權消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實現對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的請求權能,包括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等多種。有學說認為:所有權的請求權不應視為獨立的權能,而應視為所有權支配的機能或作用。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兩方面:積極權能與消極權能。
(一)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為實現其所有權,對於其所有的物可以實施的各種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積極權能分別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
1.佔有
所謂佔有是民事主體對於標的物實際上的佔領、控制。佔有首先是一種事實狀態。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標的物,也可交給他人予以佔有。
2.使用
所謂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並不毀損所有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
所謂收益是指收取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具體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關係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利息、租金等;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規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範疇內,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該天然孳息。
4.處分
所謂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即對所有物依法進行處置的行為。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改變標的物法律上的命運,即改變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狀態。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典權等)、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沒有處分權能而對標的物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稱之為無權處分,其後果為效力待定。
(二)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時才體現出來,故稱之為“消極權能”。消極權能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