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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
自然現象
自燃是指可燃物在空氣中沒有外來火源的作用,靠自熱或外熱而發生燃燒的現象。
汽車自燃
在規定條件下,不用任何輔助引燃能源而達到引燃的最低溫度。
燃燒是物質與氧化劑之間的放熱反應,它通常會同時釋放出火焰或可見光。
可燃物表面或可燃液體上方在很短時間內重複出現火焰一閃即滅的現象。閃燃往往是持續燃燒的先兆。
沒有火焰和可見光的燃燒。
伴隨爆炸的燃燒波,以亞音速傳播。
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產生自燃的最低溫度是該物質的自燃點。燃點對可燃固體和閃點較高的液體具有重要意義,在控制燃燒時,需將可燃物的溫度降至其燃點以下。
可燃液體能揮發變成蒸氣,跑入空氣中。溫度升高,揮發加快。當揮發的蒸氣和空氣的混合物與火源接觸能夠閃出火花時,把這種短暫的燃燒過程叫做閃燃,把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叫做閃 點。從消防觀點來說,液體閃點就是可能引起火災的最低溫度。閃點越低,引起火災的危險性越大。
自燃可分兩種情況。由於外來熱源的作用而發生的自燃叫做受熱自燃;某些可燃物質在沒有外來熱源作用的情況下,由於其本身內部進行的生物、物理或化學過程而產生熱,這些熱在條件適合時足以使物質自動燃燒起來,這叫做本身自燃。
本身自燃和受熱自燃的本質是一樣的,只是熱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物質本身的熱效應,後者是外部加熱的結果。物質自燃是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的,有的能在常溫下發生,有的能在低溫下發生。本身自燃的現象說明,這種物質潛伏著的火災危險性比其他物質要大。在一般情況下,能引起本身自燃的物質常見的有植物產品、油脂類、煤及其他化學物質。如磷、磷化氫是自燃點低的物質。
廣義的自燃包括受熱自燃和本身自燃兩種:
(加熱自燃):可燃物被外部熱源間接加熱其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就發生燃燒,這種現象叫做受熱自燃。比如可燃物靠近高溫物體時,有可能被加熱到一定溫度被“烤”著火;在熬煉(熬油、熬瀝青等)或熱處理過程中,受熱介質因達到一定溫度而著火,都屬於受熱自燃現象。
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的情況下,由於其內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熱,熱量積聚導致升溫,當可燃物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這種現象叫做本身自燃。比如煤堆、乾草堆、賽璐珞、堆積的油紙油布、黃磷等的自燃都屬於本身自燃現象。
受熱自燃和本身自燃都是可燃物在不接觸明火的情況下“自動”發生的燃燒。它們的區別在於導致可燃物升溫的熱源不同,引起受熱自燃的是外部熱源,而引起本身自燃的熱源來自可燃物內部。
請注意一些書中講的自燃是狹義的,只限於本身自燃。就實際情況來講,本身自燃引起的火災較多些。
汽車自燃
人體自燃現象最早見於17世紀的醫學報告,時至今日,有關的文獻更是層出不窮,記載也更為詳盡。那麼,什麼是人體自燃呢?人體自燃就是指一個人的身體未與外界火種接觸而自動著火燃燒。
歷史上第一個人體自燃事件記載在1673年義大利的一份醫學資料上。有個叫帕里西安的人,躺在草墊床上化為灰燼,只剩下頭骨和幾根指骨,但草墊床、除他躺的部位外都保持原樣。1744年,英格蘭的伊普斯威奇城有一位60歲的帕特夫人,一天早上她的女兒發現她死在地板上,好像一段被燒光的木頭,在附近的衣物卻完好無缺。類似的歷史記載有200多起。
19世紀德國化學家利比克設想人體自燃可能是由於體內酒精含量過多引起的。他做過一個試驗,想找出充滿酒精的新鮮肉類到了多少濃度能發主自燃,卻未成功。1861年,著名法醫卡斯波在其《實用法醫手冊》中,對人體自燃給予了否定。他認為根本不存在這種現象,“在1861年的今天,如果還有誠實的科學家想去解決人體自燃的神話,那真是太可悲了。所有關於‘自燃’的證明都是完全不可信任的,是沒有專業知識的人提供的。”
三百多年來,科學家對這個問題不斷探索,從200多個案例中,科學家發現:男女比例大約一致,年齡從4個月到114歲都有。飲酒有度和身體胖瘦都有。有的案例發生在走路、開車、划船、跳舞過程中。
人體自燃———這是真實事件還是憑空捏造?不論相信與否,我們將一同檢驗證據,看看科學與超自然現象會碰撞出怎樣的火花。“人體自燃”似乎一直存在,為何自燃卻一直沒有答案。
汽車自燃
阿黛兒事件中導致自燃的是貝殼上沾有的鈉,燭芯效應或許能說明喬治·莫特的死因,卻無法解釋阿黛兒·瓦達克的遭遇。她的大腿在目擊者面前燃燒起來。在比利時,拉里·阿諾德和馬克·貝尼奇在阿黛兒一案中將有重大突破。在調查的過程中,貝尼奇仔細查看了有關阿黛兒的衣物及貝殼的分析報告,結果發現了一條被忽略的線索,那就是鈉。鈉是不溶於水的蠟質金屬,遇水會有強烈的反應。鈉跟水起反應后,會產生一種非常活躍的物質:氫氧化鈉。反應過程釋放出熱量,繼而使衣物和布料開始燃燒。火花到處亂竄,這也許就是他們看到的火花。這種火很難撲滅,這也跟目擊者的說法吻合。從這一點來看,這起事件應該與超自然現象無關。事情經過可能是這樣的:沙灘上四散著煙火,阿黛兒放進口袋裡的貝殼上沾有煙火殘渣中的鈉。後來,她把濕手絹放進了同一個口袋裡,鈉也因此被點燃。阿諾德和貝尼奇向阿黛兒說明了他們的發現。馬克說:“檢驗結果明確顯示現場有鈉,有什麼東西沾到了鈉。如果把鈉放進水裡、就會生熱,在某些情況下,這股熱量足以讓東西燃燒起來。”拉里說:“現在我們可以肯定這是自燃,毫無疑問。”
汽車自燃
在世界其他地區人體自燃的形式多種多樣,有些人只是受到輕微的灼傷,另一些則化為灰燼,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受害人所睡的床、所坐的椅子,甚至所穿的衣服,有時候竟然沒有燒毀。更有甚者,有些人雖然全身燒焦,但一隻腳、一條腿或一些指頭卻依然完好無損。在法國巴黎,一個嗜好烈酒的婦人在一天晚上睡覺時自燃而死,整個身體只有她的頭部和手指頭遺留下來,其餘部分均燒成灰燼。
在以前發生過的人體自燃事件中,男女受害人的數目比例大致相同,年齡從嬰兒到114歲的老人都有,其中很多是瘦弱的。他們有的人是在火源附近自燃,有的人卻是在駕車或是毫無火源的地方行走時莫名其妙地著火自燃的。
但是,時至今日,現代科學界和醫學界都否定人體自燃的說法。有人雖然曾經提出一些理論,但是一直沒有合理的生理學論據足以說明人體如何自燃甚至於化為灰燼,因為如果要把人體的骨髓和組織全部燒毀,只有在溫度超過華氏3000度的高壓火葬場才有此可能。那麼,至於燒焦了的屍體上尚存有未損壞的衣物或者是一些皮肉完整的殘膚就更令人覺得有些神秘莫測了。
自燃是由於可燃混合氣體(或蒸氣)自身熱量或與無火花、無火焰的熱表面接觸,使溫度升高,以及化學反應速度急劇增長而引起的著火現象。在燃燒理論中自燃分為熱自燃和鏈自燃兩種。熱自燃理論認為可燃混合氣體化學反應的熱量牛成速率超過系統的散熱速率,從而有過剩的熱量加熱可燃混合氣體,使化學反應隨著溫度升高而迅速加快,進而使混合氣體的溫度迅速升高,直至引起混合氣體燃燒。鏈自燃理論認為使化學反應自行加速不一定是依靠熱量的積累,而是通過鏈鎖反應,迅速增加活化中心來促使反應不斷加速,直至著火燃燒。自燃是一種複雜的化學和物理現象。對可燃混合氣體,在發生自燃時總是需達到一定的溫度。
我們生活在一個危險的世界里,身邊有各種易燃、易爆的東西。那麼,我們的身體會不會突然起火?這種想法存在已久,一些莫名其妙的燃燒現象似乎也證實了人體自燃的發生。儘管卡斯波否定了人體自燃,許多科學家仍致力於研究和調查這一現象。一位叫查爾斯·福特的人,曾詳盡地收集了1861年以來發生的幾起人體自燃事件。
如1957年5月18日,在美國費城,一位63歲的寡婦安娜·馬丁在一間沒有火源的房裡化為灰燼,只剩下鞋和一少部分軀幹。法醫說達到這種程度,溫度至少要高達華氏1700一2000度。然而爐子是熄滅的,全部物品,包括離死者二英尺的報紙都沒有變化。福特記錄最詳盡的一起人體自燃事件發生在1951年7月的佛羅里達的聖彼得斯堡。傍晚,67歲的瑪麗夫人舒適地坐在軟椅上,他的兒子離去時看見母親還很好,可是不到十二小時,他兒子來到母親房間,卻見到了極可怕的景象,悶熱的屋子裡,母親和椅子沒有了,地面上有幾塊燒得腐蝕變形的發卡,表明那兒曾是一堆頭髮,剩下的只是幾小塊焙乾的椎骨,一個縮成棒球大小的頭骨和一隻完好無缺的左腳。離屍體很近的報紙和幾英寸以外的一塊亞麻布卻無燃燒的痕迹。
享有“骨骼鑒定專家”聲譽的克洛格曼醫生調查了瑪麗夫人的死因,結果是:1.整個室內找不到任何助燃化學物品,而只有經過華氏3000度高溫,她的頭骨才會成為那種樣子。2.沒有發生火災,整個室內找不到火源。房屋火災最高溫度一般為華氏1500度,而實際存在過的溫度比這高一倍,在那種情況下,整個公寓都應燒盡。3.夫人體重170磅,燒成灰后,整個樓內竟沒有任何氣味。4.頭骨法醫專家了解,能將死者脂肪組織燒盡脫水的高溫應同時把頭蓋骨軟組織全燃毀,使頭骨破裂,而里瑟夫人卻不如此。克洛格曼對上述四點都無法解釋。
歷史上第一個人體自燃時間記載與1673年的義大利的一份醫學資料上。有個叫帕里西安的人,躺在草墊床上化為灰燼,只剩下頭骨和幾跟指骨,但是草墊床出他躺的部分外,都保持原樣。
三百多年來,科學家們對這個問題不斷探索,從兩百多個案例中發現:人體自燃,男女比例大約一致,年齡從4個月到114歲都有。有人認為:人體自然與體內過量的可燃性脂肪有關,把這種脂肪比喻為燃起的燭油,衣服如同燭芯。還有人認為:人們體內有某種天然的“電流體”,它能造成體內可燃性物質的燃燒,以至造成高度可燃性物質結構的“體內分解”。
還有一種看法,人體內的磷積累過多,發生了“發光的火焰”。
但是新近的一種解釋是,人體內可能存在一種比原子還小的“燃粒子”,可以引起燃燒。
隨著更多的深入調查和科學水平的不斷提高,科學家們相信遲早會解開這個幾世紀來,一直使人們困惑不解的秘密的。
一位生物科學家說:從生物學的原理上看,人體自燃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從現有的這篇報道看,是蕭山老太的衣服燃燒起來,以及她家裡的椅子等傢具燃燒起來了,而她自身並沒有受到明顯的損傷。如果說是她人體自燃而引起衣物和傢具燃燒的話,這樣的燃點就達到了攝氏300-500度,科學研究結果,人體體內的能量聚集不太可能達到這樣高的溫度。而如果人體真能夠聚集並釋放這樣高能量的話,她身上的蛋白質首先就會被破壞了,不會毛髮無損。也就是說,人體不太可能像微波爐那樣的“微波發生器”似的,把周圍的東西烤焦、甚至燒著了,自己卻不會燒著。這位生物科學家認為,要研究“人體科學”,是不能脫離現代生命科學和醫學去進行所謂的“研究”的。
另一位生物科學家(研究員)說:人體身上70-80%是水分,如果沒有火種是很難點燃人體本身的,更別說人體會把它物燃燒起來。如果說是煤炭,在一定溫度下,它倒是會“自燃”的。
還有一位生物學家(院士)說:人在體溫達到攝氏39度就會發高燒,達到攝氏41度以上就容易有生命危險,如果達到了可以足以“自燃”它物這樣的高溫,那是不太可能也不可想象的,起碼從我們掌握的現有的科學規律和醫學常識上,是無法解釋和說通的。
幾位生物科學家強調,有些類似“水變油”的東西,“眼見”尚且不能“為實”,自己僅僅是剛剛“聽聞”此事而已,既沒有目睹現場的“自燃”情況,也沒有去進行必不可少的科學測試,所以只能對蕭山老太“自燃”一事存疑,暫時通過本報記者和讀者談一些已經公認的科學常識。
———各種推論———
曾有人認為,“人體自燃”是由於人體含過量的酒精所致。他們注意到,大多數死者在死前都大量飲酒,因此,他們認為酒精在體內組織堆積,能增加人體的可燃性。有的人還主張酒精在體內分解后,釋放出氫氣或其他可燃氣體。但是19世紀化學家巴龍·賈斯特斯·馮·列比格用實驗證明此說法不可能,尤其使肉體燃燒並達到焚化程度是難以實現的。在一項實驗中,一隻老鼠被在酒精中浸泡了一年之後點燃,其皮膚和表層肌肉都被燒毀,但是內部組織和內臟並未受影響。對博物館中那些在酒精中浸泡的時間更長的動物標本所做的實驗,也得到了相同的結果。
也有人認為,“人體自燃”是人體脂肪過多的原因。支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脂肪能夠燃燒早就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了,而且在有記載的“人體自燃”的事件中,肥胖者佔有很大的比例。但是這種說法也難以自圓其說,因為同樣在記載中,有不少的遇難者卻並非肥胖者。而且早在19世紀末期,有幾位醫生就曾聲稱不明白水分含量多而脂肪含量相當少的人體為什麼會著火。
還有人提出了種種奇談怪論試圖解釋“人體自燃”,例如說人體腸道內充滿可燃的氣體、人體組織內含有磷之類的可自燃的化學元素、體內核物質發生大爆炸、外星人發射死光、類似於“氣”的體內神秘能量的爆發甚至是由於“怒火中燒”。有兩種解釋有些科學依據,那就是“靜電說”和“燈芯效應”。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人體自燃”是由靜電引起的。人體能夠產生幾千伏的靜電,某些人甚至能高達3萬伏。這些靜電通過毛髮放掉,在正常環境中是無害的,但是在某些極端的環境中,比如在周圍充滿可燃物質的工地,人體靜電放電就可能導致爆炸。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這類爆炸雖然發生過多起,卻沒有一起是像“人體自燃”那樣,人體被炸得粉碎,而房間、傢具的受損程度卻很小。因而,“靜電說”能否成立還有待證實。
學術界較為公認的一種解釋是“燈芯效應”(也稱做“蠟燭效應”)。這個解釋在大約100年前就已被提出,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證據的支持。 “燈芯效應”(wick-effect)是一個最有力、有證據及實驗支持的解釋。根據這個理論,酒醉或昏睡中的人穿的衣服被火點燃,皮膚被燒脫落,皮下脂肪融化、流出,衣服被液化脂肪浸濕后成了“燈芯”,而體內的脂肪就像是“蠟”,源源不斷地提供燃燒的燃料,於是屍體就像蠟燭一樣慢慢地燃燒,直到所有的脂肪組織都被燒完。這個理論可以解釋上面所歸納的“人體自燃”的特徵。科學家們用豬裹著毛巾進行了實驗,結果證實了這項說法的正確性。
關於“人體自燃”原因的推論還有很多,但是到目前為止,科學家們仍然沒能找到可以得到廣泛認同的解釋。針對這個問題,記者日前採訪了中國科普協會的郭正誼教授。
———專家觀點———
觀點一:“人體自燃”是不存在的
郭正誼教授認為所謂的“人體自燃”是不存在的。人們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誤解,主要是因為產生燃燒的原因不是很明顯而已。
觀點二
觀點二:“自燃”現象可能是“球狀閃電”造成的
而對於那些原因實在無法調查清楚的“自燃”現象,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球狀閃電”造成的。郭正誼教授解釋說:“球狀閃電”像是一個大火球,在田野林間飄飄忽忽,忽高忽低地移動,常使夜間行路的人大驚失色。“球狀閃電”能穿過門、窗的縫隙升堂入室、鑽進人家,飄來飄去像幽靈似地跟隨路人。它有時發生爆炸,毀壞建築物,造成人畜傷亡。它在行經的沿途,遇到任何障礙物時無堅不摧,卻又不燒壞周圍的可燃之物。球狀閃電爆炸時釋放出的能量,約相當於10公斤TNT炸藥爆炸時放出的能量。而且當“球狀閃電”消失后,一般無任何氣味。
“球狀閃電”自身的存在與否以前也一直困擾著科學家們。但是俄羅斯科學院聖彼得堡康斯坦丁核物理研究所專家在研究中發現,“球狀閃電”由呈陽性的氫離子和呈陰性的氫氧基離子構成,“球狀閃電”中的這些離子被水汽包裹著,水分子能夠阻止兩種離子結合到一起,從而使得“球狀閃電”能夠存在一些時間。根據這種特點,他們在實驗室中製造出了“球狀閃電”。
因此,郭教授指出,“人體自燃”並不存在,科學能夠做出的這種解釋依然是由外界因素造成的,依然屬於“他燃”。但是,這個解釋還是沒有得到科學界的廣泛認同。
300多年來,科學家們對這個問題不斷地探索著。隨著更多的深入調查研究和科學水平的提高,科學家們相信遲早會解開這個幾世紀來一直使人困惑不解的秘密。
汽車為什麼會發生自燃現象?常聽周圍的人說,車子年頭太長了就容易發生自燃現象。這令開著“老齡車”的車主膽戰心驚。汽修專家李進民認為,汽車自燃一般都是油路、電路及汽車改裝部件損壞造成的,和新舊沒有直接的關係。之所以舊車發生的自燃事故較多,是與不少舊車車主不注重維護保養有關。新車其實也同樣會發生自燃現象,這是為什麼呢?李進民說,新車車主一般都會給車輛配備防盜器,換裝高檔音響,改進造型,還可能會添加空調等等,這些工作如果不到專業維修店去完成,便會給自燃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安裝者如果技術水平有限,他們就不會去分析車輛的線路布置和具體的結構,更不會考慮將不同線路功率進行計算,從而決定由哪裡獲取電源更合理之類的問題。於是隨便亂引電線,負荷大的地方不加保險,易摩擦處也未有效固定等多種錯誤維修,自燃事故將不可避免。此外,汽車長途行駛,超負荷裝載,使發動機各部件在長時間內不停地運轉,造成溫度升高,加上天氣酷熱,發動機通風設備不好,造成電源線短路,引起自燃起火。值得一提的是,車載貨物的放置如果不當會發生相互碰撞,從而產生火花,也會引起汽車自燃起火。消防部門曾對機動車自燃事件進行過分析:其中小轎車火災居多,佔40%以上;汽車行駛狀態下發生火災居多,佔70%左右;火災原因則以電線短路居多,在60%以上。
汽車自燃前兆
汽車自燃前肯定會有一些前兆的,比如說儀錶不亮,水溫過高、開車時發現車身有異味,冒出煙霧等等,遇到這些情況要馬上找安全的地方停車檢查。如果真是發生自燃,一般從冒煙霧到著明火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汽車通常在明火著起來之後才會爆炸,這時候車主一定不要慌張,用滅火器、水或者衣物覆蓋都可能將自燃破滅;如果實在沒有辦法,也要儘快尋求消防、交警的幫助,保護現場,為事後索賠取證留下依據,確定車主自身的權利和責任,減少損失。
措施:停車關電源滅火報警
車主趙小姐聽說在夏季汽車易發生自燃事件,很是擔憂,她給本版發來電子郵件詢問,在汽車自燃之前是否有一些先兆,可以事先判斷汽車要自燃了,從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汽修專家李進民介紹說,汽車自燃一般都有一個過程,開始可能儀錶台會冒黑煙、有焦糊味兒,但在車前部一般是看不到的。因此,車主如果通過車窗及後視鏡看到煙霧后應立即停車檢查,關閉電源。不要急著搶救車內財物,防止被意外燒傷。
根據消防專業人員的介紹,不少汽車火災是可以在初期撲滅的,但往往因當事人心理緊張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火災發生后,最重要的是生命安全,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儘快報警,並應盡量利用車載滅火器或其他滅火條件做初期撲救。
措施:切忌驚慌失措,任火魔肆虐
具體說來,當發生汽車有焦味兒,冒出藍色或黑色濃煙時,應知道這是自燃的先兆。這時應該馬上停車,關閉電源、取出滅火器,給油箱和燃燒的部分降溫滅火,避免爆炸。要在第一時間準確找到起火處,用滅火器將其熄滅。若發現時已經較晚,火勢又很大,則應儘快遠離現場並及時向119報警。
滅火器是必須隨車攜帶的裝備。如果是乾粉滅火器,最好每年去當地消防器材商店檢查一次,檢查乾粉粉劑是否結塊、提供噴射動力的內置氮氣瓶壓力是否下降。
預防避免汽車自燃
對於汽車自燃事故的發生,事後很難發現起因。汽修專家魏俊強介紹說,汽車自燃多是人為因素所致,因此避免汽車自燃,還是以預防為主,因為很多情況下汽車自燃是可以避免的。
1.由於發動機工作狀態下溫度較高,其附近電線的外表絕緣皮容易老化脫落,造成隱患。所以,做好機動車的日常檢查,防止電氣線路故障或接觸不良非常必要,這是預防機動車火災最重要的手段。比如要定期檢查汽車線路是否有破損、是否有漏油現象;定期檢查電路油路:因轎車的線路在使用三四年後常會出現膠皮老化、電線電阻增大而發熱的現象,容易出現短路,例如蓄電池接線柱因雜質、油污或腐蝕使得接點鬆動發熱,引燃導線絕緣層;長期受震動或溫度急劇變化影響而使線路接點鬆動等。
2.不要輕易私自改裝汽車。如果一定要改裝,應讓專業技術人員做專業改裝,如電路改裝或加設備時,線源一定要包好,防止漏電。
3.在行車的時候還應注意,發動機運轉時,不往化油器口倒汽油;保養汽油濾清器時不用汽油燒濾油器芯子;不經常採用吊火方法;避免油路系統有滴漏;避免汽車停駛后長時間打開點火開關。
4.車內飾材料最好選擇具備防火性能的,一旦發生火災,火勢不容易蔓延。
5.在停車的時候也要引起重視,千萬不要將車停放在易燃物附近。因為生產的汽車一般都裝備三元催化反應器,而這個位於排氣管上的裝置溫度很高,它在大多數轎車上的位置都比較低。
6.不要將易燃物品如氣體打火機、空氣清新劑、香水、摩絲等放在車內容易被太陽光線照射的部位,如儀錶盤上;更不要將汽油、柴油等危險油品放在車內。
7.不要在車內亂扔未熄滅的煙頭,最好不要在汽車內吸煙,以防“引火自焚”。
8.在夏季,汽車長時間行駛在高溫下時,應該在中途多作休息,不要讓車子長途暴晒。
9.保險公司一般都有“自燃險”,即車輛附加自燃損失險,規定投保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身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引起火災的,屬自燃,保險公司可進行賠付。因此,夏季行車為安全起見,可以入“自燃險”。
10.按規定在車上配備滅火器,並且記住要定期更換。滅火器不要成為可有可無的擺設,要熟悉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以免發生意外時束手無策。
■人體自燃
早在中古世紀,“人體自燃”一直都被視為是上帝的懲罰或者是巫術,對於這種現象人們充滿了恐懼。現在的我們肯定不會相信這樣的解釋,那麼“人體自燃”到底是什麼呢?其實所謂人體自燃現象,是指一個人的身體未與外界火種接觸而自行地著火燃燒。遇害者與一般火災中的死者有頗大的分別:普通火災中的死者即使在猛烈的大火中,只會是外層皮膚燒焦,自燃的死者卻只剩下四肢末端,其餘都燒成灰燼,而屍旁的傢具和牆紙只有輕微損毀。
■發生在法國的“自燃”事件
1725年2月19日,發生於法國萊茵,一家客店的女主人米勒太太被發現在廚房火爐旁邊燒成灰燼,只剩下部分頭顱、下肢和一點脊椎,部分地板也被燒過。她的丈夫被認定謀殺了她,並被判處死刑。上級法院推翻原判,將死因改為“上帝的懲罰”,釋放了她的丈夫。
■發生在義大利的“自燃”事件
1731年4月4日,發生於義大利,一位62歲的公爵夫人被發現身體燒得只剩下部分頭顱和四肢,骨灰中有“油膩、發臭的潮濕物”,空中漂浮著煙垢,窗口“滴淌著油膩、令人噁心的黃色液體,發著異常的臭味。”後來,也將原因歸於人體體內可燃物質在酒精的作用下自燃。
■發生在美國的“自燃”事件
1949年12月15日,美國新罕布希爾州的一個53歲、名叫科特里斯的婦女在家中被燒死了。曼徹斯特警方在調查中發現,那具不像人形的恐怖屍體躺在房間的地板上,可是房間內的物體卻沒有遭到絲毫破壞,而且壁爐也未曾使用過,甚至在其他地方也找不到火種。美聯社報道說:“該婦人在燃燒時一定像個火球,但是火焰卻沒有燒著她家裡的任何木料。”這事實令人驚詫。
■發生在聖彼得堡的“自燃”事件
1951年佛羅里達州聖彼得堡的利澤太太被人發現在房中化為灰燼,房子也是絲毫未受損壞。在這個案件中,調查人員使用各種現代科學方法,以確定這一神秘意外的來龍去脈。可是,雖然有聯邦調查局縱火案專家、消防局官員和病理專家通力合作研究,歷時一年仍然沒有把事件弄清楚。
在發生事故的現場除了椅子和旁邊的茶几外,其餘傢具並沒有嚴重的損毀,可是在屋內卻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天花板、窗帘和離地4英尺以上的牆壁,鋪滿一層氣味難聞的油煙,在4英尺以下的牆壁卻沒有。椅子旁邊牆上的油漆被烘得有點發黃,但椅子擺放處的地毯卻沒有燒穿。此外在10英尺外的一面掛牆鏡可能因為熱力影響而破裂;在12英尺外梳妝台上的兩根蠟燭已經熔化了,但燭芯依然留在燭台上沒有損壞;位於牆壁4英尺以上的塑料插座也已熔化,但保險絲沒有燒斷,電流仍然暢通,以至於護壁板的電源插座沒有受到破壞。與一隻熔化了的插座連接的電鐘已經停擺,上面的時間剛好指在4點20分。當電鐘與護壁板上完好的插座連接時,仍然可繼續走動。附近的一些易燃物品如一張桌子上的報紙以及檯布、窗帘,卻全部安然無損。
■發生在賓夕法尼亞的“自燃”事件
1966年12月5日,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波特城,一位煤氣查表工人上午九時來到94歲的班特萊醫生家查表。這天天氣奇寒,工人以為老人尚未起床,就徑直走到地下室去看錶。一進地下室,就發現地上有一堆冷卻的灰燼。在灰上方的天花板上出現了一個燒透的洞。工人大吃一驚,急忙上樓找醫生。當他走進衛生間時,裡面的景象使他毛骨諫然。在燒穿洞的地板上只剩下半條腿,老人身體的其餘部分都化為灰燼了。但那輛老人的推車竟連支架下的膠墊都完好無缺。除了死者身體所及那部分外,整個室內沒有一點火災的跡象或氣味。不久警方趕到現場,但對其死因無法理解,最後草草結案。宣布死者因在床上吸煙,睡著后衣服著火引起火災,醒後去衛生間取水滅火,在那裡失去知覺,被火燒成灰燼。但是一位火葬專家指出,一具屍體化為灰燼,先要經過華氏2200度高溫燒90分鐘,再經過華氏1800度高溫燒60-50分鐘。即使這樣,屍體火化后只是碎骨骨灰。最嚴重的房屋火災,溫度也不會超過華氏1500度。因此老人不可能因火災而燒成灰燼。況且,能將他燒成灰燼的大火,不要說整個房子要付之一炬,就是手扶推車的鋁製框架也會熔化的。
科學家認為,班特萊醫生死於人體自燃(shc)。人體自燃指的是人體沒有和外部火焰接觸,內部自發燃燒,化為灰燼,而在灰燼周圍一切可燃性物品都保持原樣的現象。
■發生在紐約的“自燃”事件
1986年3月26日傍晚,美國紐約州北部的消防員接到報案,請他們去調查一起讓人摸不著頭腦的火災。那個叫喬治·莫特的人上床睡覺的時候還好好的,一個原本有180磅重的人,最後被燒得只剩下三磅半的骨頭,可是,火卻沒把房子燒掉。幾十年來,火災研究員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什麼樣的火可以吞噬一個人卻不會燒掉他所在的房間?看到自己的身體燃燒起來,這個人一定會設法滅火。除非,火勢太猛,來不及撲救。這不是惟一的一起人被神秘的火燒死的事件。幾個世紀以來的觀點一直認為吞噬這些人的火焰來自他們自己身體裡面。支持者把這稱為“人體自燃”。拉里·阿諾德撰寫的《燃燒》一書,講的就是人體自燃。反對的人則認為,人體自燃純屬無稽之談。在極少數事件里,有目擊證人,而且自燃者在燃燒之後活了下來。2002年元旦,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北面,阿黛兒·瓦達克正和家人一起從海灘揀了一些貝殼后,開車回家,突然發現自己的大腿冒出火焰。她從腰部到膝蓋被嚴重燒傷。她的醫生至今無法查明起火的原因。為了尋找真相,拉里·阿諾德,全球知名的異常火災研究員和法醫生物學家馬克·貝尼奇決定對此進行調查。
1.臭氧(O3)具有強氧化性,若將可燃物放入裝滿臭氧的集氣瓶內,可發生自燃現象。
2.白磷(p)在溫度為40度左右,即可發生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