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
里甲
里甲是明州縣統治的基層單位,後轉為明三大徭役(里甲、雜泛、均徭) 的名稱之一。里甲之役以戶計,以鄰近的110戶為1里,從中推丁多田多的10戶輪流充當里長,餘100戶分10甲,每甲10戶,輪流充當甲首。每年由里長1人率領10甲的甲首應役,稱“當年”。10年輪流一遍,稱“排年”。期滿后,按各戶人丁和田地增減重新編排。若里長有貧困者,在110戶的另選; 逃亡的補足。
推丁糧較戶,余百戶甲,甲設甲首。級官府負責,管束屬戶,統計戶丁產消化,監督戶產宜,調刑糾紛,丁糧財產寡序,按賦役黃冊排役。初甲挪移。統六()規:排“設消乏,百戶推丁糧補充”,亡絕戶,管析戶補充,鄰余戶撥補。鄰亦余戶,准戶合。
甲單編派徭役稱役甲役,役雜泛差役。甲役甲戶差役。甲首輪役制。偕甲首督率甲戶役,稱“”“”。餘九及九甲戶九輪流役,稱“排”。
甲役項:
①徵收稅糧。稅糧包括夏稅和秋糧,分別在夏秋兩季依地畝由里甲負責催收。若里甲有逃亡人戶,稅糧照征,由里甲賠納。
②辦運上貢物料。《禹貢》有所謂“任土作貢”,歷代沿襲,各地方以其物產上貢。明朝天子玉食,軍國所需等物料皆責之里甲,科派民間。北方的府、州、縣上貢的比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區比較多。如遇派納的物料非本地所產,里甲人戶必須出銀購買供辦。
③支應官府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門中的皂隸、禁子、庫子、斗級等均出自里甲,官員們的生活用具,學校生員的用項,鄉官的年例禮物、夫役,地方上的鄉飲酒禮費用,送生員赴考的路費,為進士和節婦建立牌坊,饋送過往官員,支應驛夫鋪陳酒食,甚至刑場上殺人用的木樁石灰,也由民人備辦。至於額外需索,以一科十,中飽私囊,更是到處皆是。而由於里長“放富差貧”,導致徭役嚴重不均。明代中葉后,隨著一條鞭法的實行,里甲正役逐漸攤入地畝,折銀徵收,雇募應役,里甲十年應役之法逐步廢棄,里甲逐漸失去其原來對人民的控制作用。
里甲制度下的里,依各地情況而不同。有的地方一里包括幾個村落,有的地方一個村落分成幾個裡。因為中國鄉村環境的差異。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里的名稱亦隨各地情況而有差異,有不同的稱呼。例如,在北方里常稱為“社”,在福建也有稱里為“社”的特例。有些地方,里又稱為“圖”,這也許是黃冊的第一頁上都附有一張圖表的原因。有些地方也稱里為“都”,“都”是由宋代的都保而來;本來“都”包括幾個裡,但是福建有些地方卻以“都”代里。甚至於有些地方的里亦稱為“鄙”“隅”“屯”等。
里甲制度既然是為了賦役及黃冊的編定而組成的一個以一百一十戶為單位的里,里之下再分為甲。那麼在組成這種 里甲制時,會不會破壞了自然村落的社會結構呢?目前,從各種史料中都未發現,明太祖為了組織 里甲制而遷移人民,以求符合一百一十戶為一里的標準。強迫人民遷徙的現象,在明初時雖有所聞,但這種移民是為了政治及經濟因素,並不是為適應 里甲制而實施的。而且強迫移民之事,在洪武十四年 里甲製成立后就不常發生了。華南的基本鄉村組織是村,每村多半在一百一十戶以上,可以組成一個里或數個裡。比較困難的是北方,因為北方的村落散居各地,而且每個村落常常不到一百一十戶。雖然如此,也看不到為了適應一百一十戶的規定,而把人民從此地移到彼地的記載。在北方,為了組成一個里,常常把散布很遠的村落組成一個里,一個小村落自成一甲或分為數甲,再由幾個散居各處的甲,組成一里。所以在北方,一里之中常常有幾個甲散居各地。
里甲之編成並未破壞自然村落的社會結構,也未強迫戶口從此地搬到彼地,以補充一百一十戶的需要。理論上,里甲的編成建立了一個新的鄉村結構,不管自然鄉村的範圍有多大,都把民戶每十戶組成一甲,十甲組成一里。但是這僅僅是為了賦稅之徵收、勞役之分配及地方上治安之維持而設立的一種無形的組織。實際上,里甲制並沒有改變地方自然鄉村的社會結構。上面曾經談到全國各地里的名稱有不同的稱呼,可以證明 里甲制的設立不得不與地方上的自然環境妥協,進一步更可證明 里甲制並未破壞自然鄉村的社會結構。
里甲制,是處理每里賦役的徵收。但是這種功能在 里甲制設立之初並未提及,設立 里甲制的目的,最初僅在幫助地方上的官吏編定黃冊。經過若干時日後,里長及甲首的職責不斷增加,如賦役及勞役稅的徵收,地方治安的維持、徵收上供給祭祀之費用及主持地方上的鄉飲酒禮等等,均由里長及甲首擔任。
明朝初期,開國皇帝朱元璋試圖通過推行 里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為鄉村社區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但這一理想化的制度設計很難長期維持下去。
到明代後期,特別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遷移率的提高,鄉村社區成員之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加劇,商品經濟發展對鄉村社會的衝擊和影響等等——的綜合作用下,建立在 里甲體制上的原有鄉村社區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糧長、里長之類的職役性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大幅衰落,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這一現象是晚明社會變遷總體進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明朝
為了全面地把握晚明鄉村社會結構與控制機制的種種變化趨勢,有必要首先討論一下作為明代鄉村統治的基本組織的 里甲制度,以及這一基層組織體系在明代後期日益陷於分解的境況。
明朝建立后,並未立即制定統一的基層組織框架,各地的鄉里組織有的是從元朝延續下來的,也有的是重新組編或創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里甲制度,鄉村社會原有的基層組織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這個統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編製方法,是每110戶編為1里,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為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為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為一個周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攢造黃冊時,又規定組編 里甲時應維護“都”這種原有的鄉村區劃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戶,將550戶編為5里,剩下的50戶則分派於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劃撥別都人戶補湊。對於年老、殘疾、10歲以下的幼童、寡婦以及外郡寄庄人戶,則仍編為畸零戶。這樣,110戶之外的人戶,便區分為須承擔差役的“帶管戶”和不負擔差役的“畸零戶”兩類,不過許多地方常常將兩者混同為一體。里長之外,各里還設有里老人之職,負責教化、勸農以及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