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
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
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成立於2008年1月30日,是中國第一個以水源保護為己任的基金會。基金會啟動資金由優龍集團、互潤(國際)食品集團、北京古北口盛陽旅遊公司無償捐贈,為公募型基金會。
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的理念是:“上善若水,源遠流長”。
我們堅信“都市水源乃城市命脈”!
我們呼籲“飲水思源並攜手護源”!
我們的使命是:增強保水意識、推進保水行動、實現保水目標!
我們的文化是:“水緣”。我們希望能以生命之水為緣,聯盟天下有識之士共同保護首都生命之源。
基金會所做公益事業的精神主線為思源(宣傳教育為主)和護源(推進行動為主),並設立若干專項基金如飲水思源基金、北京水源保護獎基金、北京水緣文化發展基金、中國都市水源區發展基金等。我基金會所做所有公益項目及活動均以“思源”或“護源”為主導思想並歸屬於各項專項基金統一策劃實施。
飲水思源基金
北京水源地生態補償基金
水源保護獎基金
水緣文化發展基金
中國都市水源區發展基金
綠之行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武漢綠色環保服務中心
綠色大學生論壇
美國培普丹大學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
北京綠十字
長江黃河國際文化交
河北綠色之音
《同一首歌》——“綠色希望”大型公益主題北京密雲演唱會
首屆(2009)“水緣杯”—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乒乓球友誼賽
高校莘莘學子踐行保水誓言,水庫健步行五四特別活動
2008北京·密雲魚王美食節
2017年12月20日,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聯合漢麻集團組織的安全水源項目捐贈儀式在大海陀中心小學舉行,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漢麻集團及縣教科局相關負責人參加儀式。此次以“一杯凈水用愛暖冬”為主題的安全水源項目,以提高北京水源地周邊在校生飲水質量為目的,向赤城縣東卯、三道川、興仁堡、獨石口、龍門所、大海陀、雲州、白草8所學校捐贈凈水設備,累計金額16萬餘元,上萬名學生受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英文名稱全稱:BeijingWaterSouceConservationFoundation。簡稱“BWSC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募社會資金,保首都水源,集公眾力量,建生態北京。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佰萬元,來源於企業及個人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政府。(待變更)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密雲縣鼓樓西大街3號密雲縣政府樓626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一)開展促進水源保護事業發展的各類募捐活動,接受國內外熱衷於環保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增加本基金會的資金而進行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及相關投資等活動。
(三)設立與水源保護相關的專項基金。資助和獎勵對水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四)參與、支持和資助與水源及環境保護有關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示範項目。參與水源、能源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及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引進與推廣國內外領先的節水、水處理及相關環境術。
(五)資助水源地保護、水生態修復和水環境整治工程;資助和開展保護水源與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宣傳活動和項目,並積極開展“愛水、護水、節水”的宣傳教育以及提高公眾監督的意識。通過文化宣傳等活動,帶動和促進都市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區域發展,提升“飲水思源”的文化理念,改善水源區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水源區人民保護水源的積極性和能力。
(六)運用合法手段對破壞水源的行為進行披露和阻止。
第三章機構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擁護本基金會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願意為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意為本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並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參與決策;
(四)具有較強地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
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
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說明;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
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聲譽和利益;
(二)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
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三)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
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