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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

新疆烏魯木齊市原副市長

李偉,男,回族,1966年6月生,新疆烏魯木齊人,1983年12月參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2012年12月新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行政管理專業畢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新疆烏魯木齊市原副市長。

2020年11月,新疆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偉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3.12,六道灣煤礦知青社待業;
1984.10,烏魯木齊市工商銀行水磨溝區葦湖梁分理處工作;
1985.06,烏魯木齊市工商銀行營業部工作;
1993.03,中國建設銀行新疆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信貸部工作;
1994.01,新疆宏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箱服務中心總經理助理;(其間:1991.09-1994.12,在新疆自治區黨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5.08,新疆宏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箱服務中心副總經理;
1997.04,新疆宏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
1997.07,新疆宏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貸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1998.07,新疆宏源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貸部總經理;(其間:1996.09-1998.11,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貨幣銀行專業學習);
1999.03,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貸部總經理;
2003.05,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縣級);
2003.08,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正縣級);(其間:2003.09-2003.12,掛職任上海盧灣區國資委主任助理);
2004.06,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正縣級);(其間:2009.03-2009.05,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高級研修班學習);
2012.02,烏魯木齊縣縣長人選;
2012.03,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市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其間:2010.03-2012.12,在新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13.01,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縣長、市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4.12,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縣長、市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市南山景區黨工委副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其間:2012.09-2015.06,在新疆財經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2014.03-2014.07,在中央黨校新疆縣處級民族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6.08,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6.12-2020.09,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曾任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4月,據新疆紀檢監察消息,烏魯木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9月,李偉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李偉認為自己處處高人一等,與其他人不一樣,必須有特別的安排。在接受老闆宴請吃喝時,在酒桌上刻意把人分三等,對應的酒也分三檔——自己喝15年的“茅台”,老闆喝“水井坊”,下屬喝本地產的“三道壩”。李偉說:“我是副市長,怎麼能和他們喝一樣的酒,必須有差別,只有我才能喝15年的茅台酒。”
經審查調查,李偉嚴重違紀違法及涉嫌犯罪金額共計2000餘萬元,在黨的十八大后收受的錢款就高達1000餘萬元。

依法逮捕

2020年10月12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偉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偉(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