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

現代創業的一種普遍現象

合夥創業是指兩個以上的創業者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創業模式,其創建的企業被稱為合夥企業,這種創業形式往往適合那些沒有身家或身家不大的人。

合夥創業是一種相對“高起點、高規格、高層次”的創業模式(相對於獨立創業而言),是適應相對更大的創業規模和更大的風險承受能力而產生的創業模式,也是應獨立創業再發展、再提高的客觀要求而產生並存在的創業形態,通常投資規模要大於獨立創業,但小於創辦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採取合夥創業已成為現代創業的一種普遍現象。

形式


(1)根據合伙人出資的形式和承擔的責任可分為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是合夥創業的基本形式。它是指由若干個普通合伙人根據合夥章程組成企業進行合夥創業。在這類企業中,全體合伙人可以向合夥企業投入同等或不等份額的資本作為其股份,合伙人按其出資比例和多合夥企業的貢獻大小分享經營利益。除協議另有規定外,每個普通合伙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全體合伙人對企業的虧損和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這是普通合夥的最大特點,也是最大風險。當合夥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比例用其在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但合夥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有限合夥是合夥創業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由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和若干名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企業進行的創業活動。
法律對兩種合伙人的出資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出資時,不需要把其財產直接交給合夥企業支配;而有限合伙人必須以現金或實物投入企業作為其人伙的資金。兩種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普通合伙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可以代表合夥企業執行經營業務;而有限合伙人既不參與合夥企業的業務管理,也不對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兩種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也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是根據企業的盈餘狀況確定的,因而是不固定的;而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則可在章程中事先確定,在企業盈利的前提下,其收益率是相對固定的。兩種合伙人的責任範圍也不同: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並對其他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僅以其出資的數額為限而不需要動用出資之外的財產。
(2)根據合伙人身份的特點可分為個人合夥和法人合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資興辦並聯合經營的企業。我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的合夥企業就屬於個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企業是我國私營企業的一種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它可以採取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這兩種具體形式。
法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共同出資興辦並聯合經營的合夥企業。這種合夥企業是在個人合夥企業的基礎上,適應橫向經濟聯合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合夥企業發展形式。我國法人合夥企業直接導源於橫向經濟聯合,這種合作創業形式由於其行為主體的集團化,因而同時具有集團創業的性質。

特點


(1)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
合夥創業是合伙人基於創辦企業發展經濟的考慮共同出資出力進行的創業活動。合伙人之間是純粹的物質利益關係,而非倫理式的行政關係。雙方的合作是在相互交流思想與其看法,彼此就創建企業、開發產品及經營方式等方面達成共識后,按照自願的原則共同出資實現合夥的。各方具體的出資方式乃至出資數額會有所不同,但其在法律地位、人格地位上則是一律平等的。
(2)合夥利益的相互性
促成合夥創業實現的動機是雙方均有利可圖,可以通過合夥彌補各自缺陷、壯大實力,圓創業致富之夢。利益總是相互的,合夥創業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互利“雙贏”的合作理念和合理結合,而這種合作成功與否,就在於利益分配上能否始終堅持互利互惠的原則,若有一方企圖單獨受益,其合夥就難以為繼。
(3)合伙人責任、權利與義務的確定性
合夥創業改變了獨立創業的單一化和家族創業的倫理化,以理性的眼光明確了主要創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把合伙人之間的關係確定為物質利益關係。為了便於實施、監督各方履行義務而保障彼此利益的實現,各方都共同簽訂有書面合夥協議,明確規定了各自出資的方式和數額,各自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將合伙人的責、權、利明確化、規範化,使每一個合伙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地位、應履行的義務和所承擔的責任。
合夥創業
合夥創業

優勢與劣勢


合夥創業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資金較為充足,經營規模較大,容易產生效益。
第二,多人合夥創業,可以發揮集體智慧,取長補短,便於事業發展。
第三,多元化利益主體會自然形成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使企業達到一種理性化、科學化的經營管理狀態,在較高的起點上順利開展經營活動,從而更容易承擔市場壓力和風險。
合夥企業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由於每個人承擔風險的能力和心態不同,容易影響企業發展決策,制約企業發展;同時,合伙人是員工,員工是合伙人,容易影響企業的日常管理和協調運作。
第二,由於是幾個人共同創業,對每一個創業者來說,個人成就感就差了很多;利潤要在幾個合伙人之間分配,也降低了創業經濟利益對創業者的吸引力。
第三,每個合伙人的能力有高有低,對企業的貢獻有大有小,分工合作往往會加大差異,容易出現參差不齊的現象,使合伙人在企業管理、業務開展、利潤分配等方面產生矛盾,影響合夥的正常運作和發展;同時,合伙人隨時有可能中途退出,這對創建的企業也是一種巨大的風險。

特殊要求


合夥企業的一大優勢就是在於以契約的形式確定了各合伙人的責、權、利,在合伙人之間建立起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新型倫理關係,這是一種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創業模式。然而,由於多人合作,對創業者的素質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協作意識
合夥企業是合夥各方彼此間集中各自所長,克服各自所短的理性合作,其優點在於分工協作、優勢互補。每個創業者都要有強烈的協作意識,積極搞好分工協作,從而使各方優勢都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和展現。如果缺乏積極的協作精神,就容易出現矛盾,影響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質。
(2)信義品格
合夥創業是以合伙人的真誠信義為紐帶將彼此聯繫在一起的。“人無信不立”,缺乏信義的合夥是難以持久的,不講信用、見利忘義,註定要以散夥而告終。創業者的人格信譽不僅是“黏合劑”,能把合伙人牢牢地團結得像一個人一樣,而且是經營活動的精神推動力,它促使各方遵守協約,履行義務,使合夥企業能夠持久不斷地發展壯大。
(3)寬容態度
多方合作,免不了在管理方法、經營手段、利益分配等方面出現矛盾。有矛盾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了矛盾解決不了,矛盾各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這就要求合伙人以寬容的態度對待之,牢記“和則兩利,分則兩損”的古訓,顧全大局,從大處著眼,以和為貴,求大同存小異,多注意對方的長處,多尋找彼此的共同利益的結合點,求得問題的圓滿解決。缺乏寬容態度、心胸狹隘、斤斤計較、寸步不讓,必將會使合夥企業四分五裂,結果誰也沒有佔到便宜。
合夥創業要有清晰的商業模式,即盈利模式。如果合夥創業僅憑熱情的話是很難持續的走下去。要明確自身產品的市場在哪裡,如何去挖掘這些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