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格德堡法
馬格德堡法
《馬格德堡法》(Magdeburg Law)是一套規定城市、鄉村各級權利的德意志城鎮法律。
《馬格德堡法》(Magdeburg Law)是一套規定城市、鄉村各級權利的德意志城鎮法律。這部法律以馬格德堡命名並以該市的法律為模板制定的,它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經過了數個世紀的發展與完善,是中世紀德意志城鎮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馬格德堡法》在中世紀得到中歐及東歐許多君主採用,是中歐和東歐地區城市化的里程碑和鄉村發展的標誌。除了馬格德堡以外,許多中歐的著名城鎮都採用了《馬格德堡法》,包括:別奇(Biecz)、桑多梅日(Sandomierz)、明斯克(Minsk)、波洛茨克(Polotsk)、波茲南(Boznan)、克拉科夫(Krakow)、庫魯夫(Kurow)、洛普濟(Ropczyce)、羅茲(Lodz)、弗羅茨瓦夫(Wroclaw)、斯德丁(Stettin)、茲沃托雷亞(Z?otoryja)、維爾紐斯(Vilnius)、特拉凱(Trakai)、考納斯(Kaunas)、格羅德諾(Hrodna)、基輔(Kiev)、利沃夫(Lviv)、切爾諾維茨(Czernowitz)、布洛迪(Brody)、盧茲克(Lutsk)、弗拉基米爾-沃倫斯基(Volodymyr-Volynskyi)、薩諾克(Sanok)、伊萬諾(Sniatyn)、涅任(Nizhyn)、巴爾代約夫(Bardejov)、胡門內(Humenne)、克魯皮納(Krupina)。
13-14世紀,在大多數古德意志先進的法律體系中,《馬格德堡法》的傳播範圍是最廣的。曾經使用《馬格德堡法》的城市達100座以上,遍及石勒蘇益格、波希米亞、波蘭、白俄羅斯、波美拉尼亞、立陶宛、烏克蘭、摩爾達維亞等中、東歐廣大地區。在這些地區,《馬格德堡法》被稱為“德意志法”或“條頓法”。自從馬格德堡地方法庭成為比上述地區的法庭更優越的機構之後,馬格德堡和以《呂貝克法》聞名的呂貝克實際上確立了北德意志、波蘭和立陶宛地區沿用數個世紀的法律體系。這兩部法律也成為城鎮法律體系的核心。《馬格德堡法》的重要地位直到1495年神聖羅馬帝國法院改用羅馬法才被逐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