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管轄3縣3區共6個人民檢察院,分別為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其中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於1993年設置。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內設處、科、室16個,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5名。惠州檢察機關共有人員431人,其中檢察員167人,助理檢察員124人,書記員130人,司法警察10人。
現任惠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宇同志。
(一)政治處
負責院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和勞資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門加強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宣傳工作,表彰獎勵、宣傳先進人物、先進事迹,組織開展行業性文娛體育活動;負責全市檢察幹部的學歷教育和崗位職務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以及老乾、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計劃生育、福利等醫療管理工作。
(二)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編輯內部刊物;負責信息、會議、統計、檔案、文件保密、法制宣傳等工作。
(三)偵查監督檢察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四)公訴檢察科
負責受理審查同級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和市區檢察院按規定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負責受理審查同級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的不予起訴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提出抗訴和出席市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庭,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對死刑判決裁定執行進行監督。
(五)刑事執行科
負責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執行和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受理和立案偵查發生在監管場所的經濟、法紀犯罪案件;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家屬的申訴控告。
(六)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檢察機關開展對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抗訴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派員出庭支持抗訴並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七)控告申訴檢察科
負責檢察機關控告、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業務指導;受理來信,接待來訪;做好信訪綜合分析和信息反饋;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和督辦查報結果;受理、複查不服市區檢察院處理、複查的申訴案件和不服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受理、處理公民提出的刑事賠償信件及對刑事賠償有異議的申請複議案件;辦理市區檢察院控申部門的請示和提請抗訴的案件。
(八)檢察技術科
參與有關現場勘驗,發現、搜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迹、物證並進行科學的鑒定;對案件中已出具的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或重新鑒定;為偵查提供方向,為破案和定案提供證據。同時,為檢察業務提供其他技術性服務。
(九)監察室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對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查辦;受理檢察人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制訂全市檢察機關廉政建設制度;組織開展廉政紀律教育和執法執紀大檢查活動。
(十)行政裝備科
負責市院機關的行政後勤和基建房產工作;承擔機關的房產及其它固定資產管理、維修工作;負責機關的環境、衛生、交通安全、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院財務、裝備、贓款贓物等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檢察系統司法警察隊伍建設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或協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負責有關警務活動。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宇
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何學、馬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