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網商協會
浙江省網商協會
浙江省網商協會,正式成立於2010年12月29日,是全國首個省級網商自律組織。
浙江省網商協會正式成立於2010年12月29日,是全國首個省級網商自律組織。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工作“立足網商,獨善其身,兼善天下”,努力加強網商間、政府與網商間的溝通和交流,提升網商的市場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大力弘揚網商文明,倡導“以信立網、以道營網”,共同抵制網路欺詐、網路售假、不正當競爭等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網商自律和誠信水平,進而促進網商健康快速發展。
本協會已有會員100多名,主要為浙江省內的大型電子商務類網站,第一屆理事會會長單位由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擔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網商協會,英文譯名:ZHEJIANG PROVINCE NET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ZNBA。
第二條 浙江省網商協會是由全省各類利用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管理部門等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共同交流和研討網路經濟發展趨勢,加強自律規範,力行誠信經營,維護網路交易秩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浙江省網路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3號金匯大廈132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認真學習和宣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和宣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和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二)維護網商的合法權益,反映網商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為網商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並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三)組織經驗交流、推廣不同模式網路交易的成功經驗,促進網商橫向聯合、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四)開展調查研究,組織有關網路商品交易、服務等方面的學術研討、業務知識培訓和考察活動;
(五)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進行經濟技術協作和交流;
(六)開展培訓,推廣網上創業,提高企業上網用網水平;
(七)倡導信用建設,制訂規約,禁止不正當競爭,共同抵制網路欺詐等不誠信行為,維護知識產權,建立失信企業及個人黑名單共享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支持社會福利事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九)建立協會網站,定期或不定期編髮會刊、聲像資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凡經本省依法登記的利用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網路商品經營者、網路服務經營者、網站經營者、網路交易相關服務提供者等,承認協會章程,經自願申請,並經批准,均可成為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網路商品交易或服務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必要的入會手續,並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向協會反映困難、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定期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信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維護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不完成團體交辦的工作,或不按時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凡被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的單位會員,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不在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通過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工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