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起草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一)規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負責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負責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評定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省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複員退伍軍人資料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省軍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擔省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省救災減災工作,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監督管理救災款物分配使用;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負責接收社會捐贈;指導全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和監督全省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八)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
(九)負責行政區劃管理;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省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
(十)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依法管理、指導慈善事業;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指導、協調全省革命老區扶貧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定期補助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
(十一)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二)負責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四)辦理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組織協調調查研究;負責草擬綜合性的文件、計劃、制度、講話;組織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政府信息公開、辦公自動化、後勤事務等工作;負責外事工作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辦公室主任:陳金偉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導推進民政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省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廳本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協調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審核、報備、清理。政策法規處處長:陳金偉
(三)計劃財務處
負責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製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省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廳本級部門預算的編製及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負責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計劃財務處處長:陳平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
(掛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
負責民間組織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地方性基金會和以省級單位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負責設在本省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民間組織評估工作;負責取締非法民間組織;負責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查處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省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民間組織管理局(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金常明
(五)優撫處
擬訂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補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擁軍優屬活動;指導開展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負責評定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複員退伍軍人資料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省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優撫處處長:孫國平,
(六)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
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傷殘等級為1至4級的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複員和轉業士官、複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管理中心、服務站)的規劃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各項安置經費的計劃分配與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省軍供保障工作和軍供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承擔省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處長:王浩
(七)救災處
(掛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牌子)負責全省救災減災工作;負責核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和監督;負責接收救災捐贈,指導開展經常性社會捐贈;管理省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市縣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開展災害評估;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省級救災倉儲管理,指導市縣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監督因災倒房恢復重建;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指導開展減災宣傳和減災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牽頭革命老區扶貧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定期補助,監督老區經費的使用,承擔省革命老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省內欠發達縣的結對幫扶工作。救災處(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處長(主任):江宇
(八)社會救助處
牽頭組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建立全省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開展全省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全省醫療救助工作;負責貧困、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困難群眾白內障復明手術等其他特殊病種的免費治療工作;負責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全省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救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指導農村五保對象分散供養;負責農村敬老院建設,指導敬老院管理工作。社會救助處處長:蔡國華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培訓村(居)委會主任和城鄉社區工作者;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社區志願服務工作。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處長:陳建義
(十)區劃地名處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行政區劃總體布局;審核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承辦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市縣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省地名總體規劃的編製實施;承辦由省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城鄉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的編纂工作。區劃地名處處長:汪勇飛
(十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參與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養老的行業管理工作;牽頭孤兒救助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殘疾孤兒手術康復實施工作;負責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長:黃元龍
(十二)社會事務處
(救助管理處與其合署、掛省收養登記處牌子)。負責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殯葬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公墓建設的審批工作;指導全省“三沿五區”墳墓整治、殯儀館建設和殯葬執法工作;負責管理港澳台居民、華僑、外國人在本省的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及喪葬有關事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負責涉外送養兒童的文書資料審查、申報和登記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殯葬以及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與管理。社會事務處(救助管理處、省收養登記處)處長:朱軍耕
(十三)人事處
(掛社會工作處牌子)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工作;指導全省民政幹部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民政科技及標準化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人事處(社會工作處)處長:陳澄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在我廳設駐廳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民政工作監督監察。駐廳監察專員辦公室主任:王軼
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主任:蘇長聰
浙江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簡稱:省老齡工委)於2000年9月成立,是省委、省政府主管全省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組織,由省委組織部、宣傳部以及民政、計劃、勞動、司法、財政、建設、教育、衛生、體育、文化等22個成員單位組成,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主任。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省老齡工辦)是省老齡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歸口省民政廳管理,為副廳級單位,內設人事秘書處、權益保護處、宣傳教育處,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其職責是:辦理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省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實施辦法,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批准后組織實施;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督促、檢查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聯繫協調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的活動,引導老年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開展老齡問題的科學研究,推動老年學術進步和理論發展;辦理老齡問題的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承辦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管理省老年活動中心、省老齡科研中心等下屬事業單位;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老齡工辦下設浙江省老齡科學研究中心、浙江省老年活動中心、浙江老年電視大學、浙江老齡文藝大學、浙江省老年經濟管理服務中心5個事業單位。
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
主任:廖卷清
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的前身是成立於1984年2月的浙江省電站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2001年2月,經省機構編製委員會批准,由省三峽庫區移民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電站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合併組建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為隸屬省民政廳的副廳級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內設綜合處、移民安置處、扶持開發處和資金管理處,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省三峽庫區移民、灘坑水電站庫區移民安置工作和後期扶持工作;負責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和移民扶持工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7號海軍招待所內
郵政編碼:310007
浙江省社會福利工業辦公室
主任:龔益民
浙江省社會福利工業辦公室負責全省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欲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有關情況,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號2號樓 郵政編碼:310006
浙江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主任:徐文忠
浙江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浙江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發行、銷售、管理中國福利彩票,為社會福利事業籌集資金。自1987年建立以來到2008年已累計發行各類中國福利彩票184.6億元,籌集福利彩票公益金61億餘元,資助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項目10000多個,充分體現了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宗旨。目前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有電腦福利彩票(玩法有全國聯銷“雙色球”、“3D”、 “七樂彩”,華東聯銷的東方“6+1”、“15選5”)、網點即開票刮刮樂和視頻彩票中福在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52號東清大廈E座12樓郵政編碼:310003
浙江革命烈士紀念館
館長:周雲龍
浙江革命烈士紀念館是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和浙江省、杭州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主要負責革命烈士事迹和史料的徵集、研究和陳列,紀念革命先烈,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相關社會服務。烈士事迹陳列展廳2400平方米,著重展示了360餘位革命先烈的鬥爭事迹,幾乎涵蓋了浙江人民近百年革命鬥爭史的豐富內容。紀念館位於風景優美的西子湖畔雲居山上,館區實行開放式管理,是廣大群眾樂於光臨的紀念場所,每年接待省黨政軍領導集體和群眾性大規模祭掃革命先烈活動以及日常參觀活動。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萬松嶺路100-1號郵政編碼:310002
基本簡介:
浙江革命烈士紀念館
烈士紀念館建築面積4800平方米,是我省規模最大的烈士紀念建築,內分7個廳,共陳列了自辛亥革命以來直至社會主義建設時期近350位革命烈士的鬥爭史跡,通過1000餘張照片、400多件革命文物將歷史背景與具體人物聯繫起來,以史串人,觀眾既可從宏觀上把握近百年來浙江革命發展的軌跡,又可詳細了解先烈悲壯、動人的鬥爭情節。展廳內採用雕塑、沙盤、油畫等表現手段,以及運用電影、錄像等形式,力求全方位、多層次表現革命烈士鬥爭的史實,對群眾進行生動直觀的革命傳統教育。
紀念館碑高27米,碑身系漢白玉貼面,線條簡潔、莊嚴挺拔,呈“風帆”形,象徵浙江革命鬥爭如“錢江潮”中的航船,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乘風破浪前進。碑座採用黑色花崗石貼面,頂面和前面上方,用棗紅色花崗石貼面,象徵革命烈士的鮮血灑遍祖國大地,碑正面鑲嵌著陳雲同志題寫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個金光閃閃的大字.浮雕壁環繞紀念碑的東西兩側和北面,長82米,高4.5米,它婉蜓曲折,寓意錢江潮水,既增強了紀念碑的藝術效果,又豐富了瞻仰內容,在淺灰色花崗石上飾面上鑲嵌了紫銅板鍛軋的浙江自辛亥革命以來各歷史時期革命先烈英勇鬥爭的群像.東端迎面行軍禮的戰士立像和西端手托橄欖枝、和平鴿的母子立像,表示向先烈們致敬.
大型花崗石群雕座落在紀念館碑對應的主甬道南端,採用散點布局,與自然景石融為一體。
上山甬道長560米,入口位於萬松嶺路中段,一對高大方正的變體獅形門柱和漢白玉貼面花圈祭壇,使入口處顯得莊重而有新意.沿甬道拾級而上,登上378級台階和休息平台,即到紀念碑前.紀念館和紀念碑前各設有一個能容納3000餘人進行悼念活動的廣場。
烈士紀念館的建成為美麗的西湖增添了一個新的景點。蒼松翠柏,烘託了革命紀念地莊嚴肅穆的氣氛。春天,杜鵑漫山,玉蘭夾道;秋日,霜葉遍地,桂香四溢。在館區各制高地還建立了一些園林小品和茶室等服務設施。有“左攬湖右攬江”的積義亭,有掩映於松林之間的雲松亭,而最為人所稱道的是南面車行道轉彎處的浙江陸軍監獄牲烈士紀念亭。亭內安放了“浙江陸軍監獄牲烈士紀念碑”,碑的正面是陳雲同志題寫的“死難烈士永垂不朽“,背面是華東師範大學教授蘇淵雷撰寫的碑文,以及沙孟海、郭仲選等書面名家題寫的亭名、楹聯,更增添了紀念亭的文化內涵。此亭也是杭州南線風景區內俯瞰西湖全景的最佳處。總之,園林式建築是浙江革命烈士紀念館建築的顯著特色之一。
浙江革命烈士紀念館建設過程中曾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全省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省財政撥款1300餘萬元,全省各市(地)及全省青少年紛紛解囊,達400萬元。各機關、廠礦團體等多次到工地參加義務勞動,成為紀念館建設的一段佳話。
1992年6月17日,經國務院批准,浙江革命烈紀念館被列為全國重點列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院長:張新根
浙江省榮軍醫院位於嘉興市區,是浙江省唯一一所收治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優撫醫療機構,主要為本省籍特、一等傷殘軍人提供醫療、休養、康復服務,為全省二等及以下傷殘軍人提供短期療休養服務,為所在地區重點優撫對象提供公益性醫療康復服務,同時提供對外醫療服務,是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
地址:浙江省嘉興市中山路68號郵政編碼:314000
浙江民政康復中心
主任:胡玉民
浙江殘疾兒童康復中心是一所集醫療、康復、教育、培訓和科研於一體的社會福利性質的醫療康復機構,主要為腦癱、弱智、肢殘和聾啞等各類殘疾兒童提供醫療、康復和特殊教育,承擔全國和本省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培訓,指導基層、社區和殘疾兒童家長開展康復活動,開展殘疾兒童康復的科研、教學和合作交流,為普通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中心現有醫護、特教等專業技術人員40餘名,其中高級職稱5名,為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觀音塘路103號郵政編碼:310016
浙江省區劃地名檔案館
副館長:嚴斯敏
浙江省區劃地名檔案館承擔全省區劃、地名檔案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工作;負責對下級地名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開展地名檔案研究和業務培訓;開發利用地名信息資源,編輯地名資料,為地名工作及相關部門提供服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8號
郵政編碼:310005
浙江省軍用飲食供應站
站長:方金土
該站主要承擔過往部隊、新老兵、支前民兵、民工在運輸途中的膳食和飲水供應,同時承擔各類會議、旅遊團體和遊客的接待任務。現有標準客房、套房200餘間,大、小會議室、多功能廳、KTV包廂、棋牌室等配套設施齊全。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7號郵政編碼:310009
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復中心
支部書記:趙時龍
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復中心建於1958年11月,原名為浙江省假肢工廠,主要承擔各類假肢、矯形器和輔助器的研製、生產和修理,為傷殘軍人、社會殘疾人和老年人服務。主要產品有假肢(上、下)、各類矯形器、手推輪椅、電動輪椅、手搖車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8號 郵政編碼:310005
一、為進一步提高廳機關制度化、規範化工作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議事規則》和《民政部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省民政廳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委“創業扶民,創新強省”的總戰略,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職權。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落實,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廳建設成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機關。
四、廳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堅持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依法履行解決民生、保障民權、維護民利的職責,充分發揮民政工作在建設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五、省民政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民政廳的全面工作,副廳長協助廳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並對廳長負責;省老齡辦主任、省移民辦主任負責做好本單位工作,並向廳長負責;巡視員、副巡視員受廳長委託,負責一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廳長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廳期間,由廳長指定的副廳長主持工作。
廳辦公室主任協助廳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
六、各局、處(室)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廳職能配置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在分管廳領導的具體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
七、廳機關及廳屬單位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
第三章 會議制度
八、省民政廳重大工作事項須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及時向社會發布。
九、廳長辦公會議參加對象為廳領導班子成員和綜合處室主要負責人,由廳長或廳長指定的副廳長負責召集和主持。主要內容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決定;
2、討論決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項,審定擬發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綜合性工作計劃、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決定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4、審定報送省政府的法規、規章草案;
5、聽取重要業務工作彙報,研究制定有關措施;
6、討論決定以下工作事項:籌備成立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審批;烈士審核報批;救災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經費、物資分配方案;廳推薦上級機關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廳名義表彰的全省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廳名義或冠以“全省”稱號的各類榮譽的評定;以廳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等重要事項;以廳名義批複或主辦的各類重要活動;
7、討論決定廳機關各項制度;
8、討論決定機關行政事務的重要事項;
9、討論決定廳屬單位的重要事項;
10、其他需要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廳務會議參加對象為廳領導班子成員,各局、處(室)、廳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廳長或廳長指定的副廳長負責召集。主要內容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2、各局、處(室)、廳屬單位交流、彙報本單位階段性工作重點及安排;
3、部署全廳工作;
4、研究討論其他需要廳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十一、業務工作會議分三類:
1、一類會議。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義召開,由本廳具體承辦的會議。
2、二類會議。以廳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
一類、二類會議中的綜合性會議,由廳辦公室牽頭籌辦;具體業務或專項工作會議,由相關局、處(室)或廳屬單位為主籌辦,廳辦公室協助。
3、三類會議。以廳名義召開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等。三類會議和培訓,由有關局、處(室)籌辦。
會議、培訓承辦局、處(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會議、培訓所發生費用的把關和審簽,經相關局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及時交廳計劃財務處審核,並由廳計劃財務處統一直接支付。
第四章 工作報告制度
十二、廳領導班子成員出差或休假,應當事前徵得廳長同意;局、處(室)、廳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差或休假,應當事前徵得分管廳領導同意。
十三、各局、處(室)、廳屬單位要主動及時向廳領導報告工作,保證下情上達,上情下達。
十四、各局、處(室)、廳屬單位遇到突發性或重大事件,應按《浙江省民政廳重特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和有關規定向廳領導、廳辦公室報告,特別重要的情況,應立即報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辦法》和《廳機關民政信息報送基本要求及考核獎勵辦法(試行)》,及時向廳辦公室報送各類動態信息。
各局處室和廳屬單位代廳領導參加會議后,要及時向廳領導報告會議精神和相關要求,並向廳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
十五、廳機關各局、處(室)要加強與上級機關、相關部門以及各地民政部門的聯繫。及時、準確、全面地向上級機關報告各種緊急、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十六、廳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輪值人員除特殊原因外均須參加值班。節假日和特殊情況,實行廳領導帶班,加強值班工作
第五章 辦文和督查制度
十七、各局、處(室)、廳屬單位報送廳辦公室核簽的各類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廳公文管理辦法》、電子公文傳輸和電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報省廳的請示、報告事項,及由省政府辦公廳轉民政廳辦理的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廳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廳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廳長審批。
十九、以省廳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意見、會議紀要、規範性文件、內部管理規定由廳長簽發;報送給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廳長簽發;公文內容涉及到兩個廳領導的,由廳長簽發。
其他公文由分管廳領導簽發,但重要事項須經廳長同意。
二十、廳電子政務系統投入使用后,參照上述規定管理。
二十一、廳辦公室負責對領導決策、決定、批示、重要信訪件、黨代會提案建議、人大政協建議提案以及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辦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項登記、立項和跟蹤,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與反饋等日常工作。各局、處(室)、省老齡辦、省移民辦、有關廳屬單位做好本單位督查事項的辦理和結果反饋
第六章 財務管理制度
二十二、根據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編製預算。各局、處(室)必須認真執行省財政廳批複的部門預算,按照省財政廳批複的項目和金額使用經費,不得新增項目,也不得超預算,並根據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和用款進度編製月度用款計劃,廳計劃財務處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各局、處(室)各項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廳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二十三、各局、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法律規定編製政府採購預算,廳辦公室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實施政府採購。
二十四、民政經費分配方案,由業務處室提出,廳計劃財務處審核后報廳領導審定。涉及經費、計劃、物價、標準、統計等事項的,按“一個口子對外,一個口子對下”原則辦理。擬制上述事項文件,有關局、處(室)需事先商廳計劃財務處同意。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務接待堅持熱情、節約的原則。民政部副司(局)級(含)以上領導來我省,由廳辦公室統一安排接待。處(含)以下人員因公來廳,原則上由對口業務局、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接待。
二十六、外省(市、區)民政廳(局)領導來我省,由廳辦公室會同對口業務局、處(室)或直屬單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機關各部門副廳級以上幹部或市、縣(市、區)黨政領導來我廳商談工作的,原則上由廳領導出面接待,相關局、處(室)配合,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他來廳商談工作的人員,實行對口對等接待。
二十八、各局處室和廳屬各單位應嚴格按工作需要和經費預算編製因公出國(境)計劃。
二十九、從嚴從緊掌握出國(境)公務訪問(含專訪、考察、國際會議及培訓)。國外邀請單位必須業務對口、級別對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
三十、出訪團組應在出訪前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出訪期間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出訪行程安排進行,要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第八章 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工作
三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央、省政務公開各項法規政策要求,拓寬公開渠道,豐富公開內容,提高公開時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十二、符合公開條件的信息須在“浙江省民政廳網站”上公開,並可根據不同內容和特點,以其它便於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十三、民政行政審批、許可、招投標、政府採購、人事任免、應急管理等事項根據許可權和時限要求進行公開。
三十四、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浙江省民政廳保密工作暫行規定》,強化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嚴禁在網際網路上處理涉密文件信息和將涉密計算機及載體聯入網際網路,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章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十五、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關事項的落實。
三十六、廳機關及廳屬各單位要依法行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工作,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造成影響和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廳機關和廳屬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廳機關和廳屬單位工作人員要廉潔從政,不得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乾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浙江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請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浙江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形式。指定地點為二號樓101號房間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浙江省民政廳,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號,郵政編碼:310007,受理點:民政廳二號樓101號房間。
(三)受理方式
目前,我廳僅受理“申請人”的現場書面申請。“申請人”可在受理地點獲取《浙江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也可在浙江省民政廳網站上下載。“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到受理地點向我廳提出書面申請。
1.申請受理。“申請人”在受理點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並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申請人”委託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必須同時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並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申請人”的委託書。
2.《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相關線索;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復形式;
(4)每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四)收費標準
1.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2.“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
(五)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申請的問題不能當場答覆的,本機關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廳相關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監督和保障
(一)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駐民政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投訴,也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浙江省監察廳舉報。
(二)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1月,浙江省民政廳社會福利處 (兒童福利處)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