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主 席
虞 潛
(按姓氏筆劃排序)
副 主 席
葉蓉光、楊臣、楊忠孝、段文漢、唐仁建、稅正琪(女)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六屆委員會名單
馬興嶺、馬宗祥、毛有權、王 偉、王 萍(女)、鄧世華、包 靖、
葉懷祥、葉蓉光、申發源、劉元華、劉廷遠、劉 頻(女)、朱玉華
何佑君、吳朝輝、吳源敏(女)、宋家惠、宋曉紅(女)、張 涌
陳大剛、陳天星、陳建兵、周永敘、易國璋、段文漢、胡 剛、
高 媛(女)、黃吉榮、儲超峰、彭傳勇、彭祖平(女)、稅正琪(女)、
虞 潛、雷 敏(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瀘州市文聯)是中共瀘州市委領導下的,由全市性的文藝家協會,市轄縣、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市性行業及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協會)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共瀘州市委和瀘州市人民政府聯繫全市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四川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瀘州市文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全市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唱響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繁榮瀘州的文學藝術事業,建設和諧文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瀘州市文聯對團體會員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工作。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理論研究、學術討論、對外交流、人才培訓、書刊出版、文藝評論、文藝評獎和權益保障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瀘州市文聯充分聽取和反映團體會員及文藝家們對我市文藝發展和繁榮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黨和政府提供決策依據,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家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瀘州市文聯積極促進全市各民族文藝家的團結,加強同省內外和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六條 瀘州市文聯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維護世界和平,努力為世界文化的進步做出貢獻。
第七條 瀘州市文聯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發展我市文學藝術事業。
第九條 瀘州市文聯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市文藝領域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十條 瀘州市文聯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發展為繁榮文藝服務的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瀘州市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性文藝家協會,市轄區、縣文聯均為瀘州市文聯的團體會員;駐市轄區內行業及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在提出申請並經市文聯常務委員會批准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駐瀘州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在瀘州的大專院校中的文學藝術社團參加市文聯活動,視同於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應遵守市文聯章程,執行市文聯決議,維護市文聯聲譽,負責完成市文聯交付的工作。團體會員有推選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市文聯活動及對文聯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瀘州市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和委員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行使權力。
第十四條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市文聯特邀產生。代表大會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個團體會員按名額分別提出,常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委員會的成員實行替補制,即該委員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人職務后,該團體會員應推舉主要負責人接任並報常務委員會確認。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和審議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討論並決定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問題;(三)修改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四)選舉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市代表大會的決議;(二)聽取和審查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三)決定應由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四)選舉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推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協助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或二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主席辦公會議決定可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瀘州市文聯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資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瀘州市文聯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英文全稱是: Lu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縮寫為:LFLA
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址設在四川省瀘州市。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瀘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