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制度
國家政策制度
路線:平均分配土地,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響:鞏固了農村革命根據地;使廣大貧僱農政治上翻了身,經濟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調動了他們革命的積極性。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千耦其耘
(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1)實質:國王所有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2)表現:①“公田”:貴族佔有;②“私田”:分授給農夫,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3)內容:①一切土地名義上屬於國家公有;②國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各級貴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轉讓和買賣;諸侯要向國王交納一定的貢賦
(3)瓦解:齊管仲,相地而衰征;魯初稅畝,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私有製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國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農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強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來源:佔有公田轉私,獲賜,兼并買賣(主要)
租佃關係:戰國產生,漢代普遍
自宋代始,租佃經營成為僅次於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
明清時期,租佃制普及全國,成為農村經濟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態:勞役-實物(宋)-貨幣(明清)農民僱工自主權積極性提高
人身依附關係:東漢豪強地主形成田莊,田莊的勞動者與田莊主形成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之後依附關係越來越減弱,特別是明清時契約納租方式確立后。解脫出來的農民,生產自主權提高,提高了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1)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農民個體私有,平均主義
(2)辛亥革命:平均地權(理念)
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目的:為發動農民反對軍閥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號)
影響:有利於開展農民運動、反對軍閥統治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目的:為了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路線: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響:鞏固了農村革命根據地;使廣大貧僱農政治上翻了身,經濟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調動了他們革命的積極性
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①目的:鞏固農村革命根據地
②影響:陝甘寧邊區和敵後抗日根據地的大生產運動健康發展,成就顯著。農業和工商業的產值迅速增長,人民負擔大大減輕,軍民生活明顯改善。大生產運動使根據地度過了嚴重的經濟困難時期,為爭取抗日戰爭的勝利奠定了物質基礎,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團結一切力量爭取抗戰勝利
②影響:中共在民族矛盾成為主要矛盾的情況下改變了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認了地主土地所有權、地主對農民的債權和租佃關係。但對地主的封建剝削又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農民的物質生活。這一措施把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解放農民問題很好地結合起來,即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有利於團結地主抗日,鞏固了抗日統一戰線。
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目的:調動廣大群眾革命積極性
政策:1946-5月4日《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影響:加速了人民解放戰爭的進程
認識:變革土地制度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是廣大農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決土地問題,就不可能把廣大農民真正的發動起來,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務。在國共政權十年對峙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根據當時的國內矛盾,分別制訂了切實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戰爭勝利后,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生變化。為適應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需要而制訂的減租減息政策已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要求,為了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中國共產黨制訂了《中國土地法大綱》。這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土地革命綱領。
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中國土地制度
③特點:採取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
④影響:1952年底全國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廣大農民翻身解放,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
1953-1956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針和原則:積極發展穩步前進、自願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範逐步推進
③過程:互助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勞動)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土地歸公、集體所有)
1978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
②方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改革后新體制實行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
③性質: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性質仍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④實質: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使農村獲得生產和分配自主權。
⑤意義: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改革逐漸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