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人口

體育人口

體育人口,指經常從事身體鍛煉、身體娛樂,接受體育教育、參加運動訓練和競賽,具有統計意義的一種社會群體。它是以體育為重要特徵的、具備人口規模、人口結構、人口空間分佈三要素的一種特定類型的亞人口。

正文


體育人口
體育人口

實質性體育人口


直接參加各種身體活動,即具有親身體育實踐,是體育人口的基本特徵,他們通過採取某種特定的身體練習方法,達到體育的目的,即增強體質,增進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能,改善生活方式,促進人的全面協調完善發展。這部分人口可稱實質性體育人口。在本書中所界定的體育人口,即指實質性體育人口。
由於學校體育、武裝力量體育和高水平競技體育的參與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穩定性,這些體育人口的群體與相應的總群體區別不大,可視為當然體育人口。而社會體育中,體育人口與總群體之間的差異存在著管理學和社會學意義,即對社會體育管理水平和制約人們體育參與的社會因素的評價,也存在著對整個社會或社會群體體育價值觀念的判斷,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在確定體育人口時主要在社會體育領域內進行。
我們強調體育人口對體育的直接參與性,然而事實上存在著大量的不直接參加體育活動,但十分熱衷高水平競技體育比賽表演的觀賞者和體育傳媒的視聽者。這一人群與體育的關係十分密切,而且數量相當大,他們是體育市場的主要消費者群體之一,也是體育社會實踐的重要支配群體之一,他們與體育的親和程度很高,具有從非實質性體育人口向實質性體育人口轉化的基本條件,做好他們向實質性體育人口的轉化工作,是社會體育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在研究體育人口時不能忽略和排斥他們的存在。由於條件的限制,在本研究中沒有展開對這部分非實質性體育人口的討論。
體育運動的教學、科研、新聞、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與體育的關係十分密切,但是其中也確有一部分人不是實質性體育人口。但這部分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不大,對他們的忽略不影響統計結果。
下棋、打牌、釣魚等類活動中,被採用的體育手段不多,身體活動性不明顯,增強體質的作用尚待進一步探討,因此在本研究中暫不將僅以這類活動作為體育參與的人列為實質性體育人口。
由於決定體育人口的參數比較多,如參與者自身的初始健康狀況、年齡性別、選擇活動的方式、活動頻度(即每周鍛煉的次數)、每次活動時間、活動時的負荷強度、活動后的實際健身效果等等,因此制定一個客觀、科學又便於操作、統計的統一判定標準非常困難。

我國體育人口判定標準


國際上判定體育人口的標準差異較大,在確定我國體育人口的判定標準時,我們認為提出以下的體育人口判定標準是符合我國多數居民實際情況的,是可行的:
* 每周身體活動頻度3次(含3次)以上;
* 每次身體活動時間30分鐘以上;
* 每次身體活動強度中等程度以上。
本次調查得到如下關於體育人口和體育參與情況的基本數據:
* 1996年我國有33.26%的16歲以上的人參加了至少一次體育活動,66.74%的成年人一次體育活動都沒有參加。
* 以上參加體育活動者中有部分人參加了體育比賽和表演,占成年人總數的23.05%。參加次數以1至3次者居多。
* 在1996年33.26%的體育活動參加者中,參加活動的頻度是比較高的,有84.46%的人每周至少有一次活動,其中49.54%的人達到了體育人口的評價標準。
* 在每次鍛煉達到30分鐘以上的佔96.01%,且每周3次以上者中,鍛煉的運動負荷強度在中等以上者為15.46%。因此可以認為1996年我國16歲以上的人口中,達到體育人口判定標準的人口比例是15.46%,約為1.40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