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縣公安局

蘄春縣公安局

蘄春縣公安局,負責治安、戶籍等各項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業務往來。

內設機構27個:警令部(對外稱"辦公室")、政治部、刑事偵查支隊、交通警察支隊(加掛公路巡邏民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的牌子);巡邏警察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支隊、監管支隊、內保支隊、禁毒支隊(加掛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行動技術支隊、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支隊、消防支隊(武警現役建制),指揮調度科、調研科、信訪科、宣傳科、警務督察室、戶政科、出入境管理科、警衛科、法制科(加掛市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牌子)、後勤裝備科、科技科(加掛市公安科學技術研究所的牌子)、信息通信科、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刑事偵查支隊內設機構4個:綜合科、偵查大隊、情報大隊、技術大隊(加掛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牌子)。

交通警察支隊內設機構12個:辦公室、政工科、行財科、法制宣傳教育科、交通管理科、交通設施管理科、車輛管理科、駕駛員管理科、公路巡邏民警大隊、直屬一大隊、直屬二大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

蘄春縣公安局地址在漕河一路28號。

主要職能


(一)根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結合本市實際,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督促貫徹執行。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並參與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和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協調處置重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騷亂事件。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消防管理及監督,協助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的各項措施。
(七)指導、監督縣級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維護黃岡城區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
(八)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其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隊伍建設。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組織實施網路監控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強制戒毒所、治安拘留所。
(十一)檢查、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來黃岡視察、考察、參觀、訪問的中央、省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全市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跨縣市案件、黃岡城區毒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科學技術、行動技術建設;承擔秘密手段的管理,協助偵辦案件;負責全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管理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保障全市公安後勤裝備的落實。
(十六)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管理其部隊建設。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公安宣傳工作計劃和措施,並檢查、督促落實;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公安系統的機構、編製和警銜工作,協助做好民警錄用和幹部管理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組織並實施警務督察工作;查處、督辦違紀案件。
(十九)領導林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