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

以合同形式確定人事關係的制度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係,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兩種制度區別


區別一,本質不同,聘用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
區別二,主體不同,聘用制的主體是企業與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與勞動者;
區別三,協調對象不同,聘用制協調的是勞動關係,而人事代理制協調的是人事關係;
區別四,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

法律法規


山東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授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幹部。”這裡實際上把招聘幹部和本單位工人聘干混為一談。同時規定“聘用人員解聘、辭聘后,不保留幹部身份和待遇。”

歷史沿革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縮小了可聘任為幹部的人員範圍即限定為本企業工人;由於該文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事實上把事業單位的“聘干”也納入了管理範圍。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幹部調動暫行辦法》規定“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合同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是無權簽訂聘用合同的前述事業單位,該聘干也應該自動恢復其工人身份。
2010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昨天在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透露,2011年我國將全面完成事業單位聘用制推行工作。積極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出台,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申訴、競聘上崗等單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