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屬
漢語詞語
系屬,漢語詞語,拼音是xì shǔ,出自《顏氏家訓·歸心》,指聯綴。
北齊 顏之推《顏氏家訓·歸心》:“精若是石,不得有光,性質又重,何所系屬”
1、聯綴。
《易·繫辭上》“聖人設卦觀象,明吉凶,剛柔相推而生變化”
唐 孔穎達 疏:“卦象爻象,有吉有凶。若不繫辭,其理未顯,故系屬吉凶之文辭於卦爻之下,而明此卦爻吉凶也。”
2、羈縻籠絡。
明 唐順之《條陳薊鎮補兵足食事宜》:“如此百方體悉,庶足系屬其心。”
3、歸附;隸屬。
《新唐書·馮盎傳》:“或說 盎 曰:‘隋季崩盪,海內震騷,唐雖應運,而風教未孚,嶺越無所系屬。’”
4、聯繫,關連。
周素園《貴州民黨痛史》:“聞外間大有人圖君,或且與君部下有系屬。”
魯迅《漢文學史綱要》第一篇:“其文今具存於《易》,積畫成象,短長錯綜,變易有窮,與后之文字不相系屬。”
所謂“系屬”,就是“隸屬”或“歸屬”的意思,指某一類型法律關係應隸屬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支配的意思;或者用類似於薩維尼的觀點來說,就是某一類型法律關係應與哪一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或legal system)相連結或相聯繫的意思。或者更直觀地說,就是運用某種連結點來指引某一類型法律關係應適用的準據法。
國際私法衝突規範形式上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範圍:Object of connection/ Category
系屬:Attribution
連結點:Connecting point/ Point of contact
最常見和常用的系屬公式有:
①屬人法: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習慣居所作為連結點的系屬。一般用來解決人的身份問題、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動產繼承和親子關係等方面的的法律衝突。
③行為地法:即以當事人的行為地為連續點的系屬。由於法律行為的多樣性,行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屬公式:A.合同締結地法,B合同履行地法,C婚姻舉行地法,D侵權行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包括加害行為地法和損害發生地法。
④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即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按其意願自主協議選擇的法律。這種做法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它主要用來解決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但現擴展至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領域。
⑤法院地法:即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這一般用於解決有關程序問題的法律衝突。有時這一系屬公式也用於解決實體問題,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