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試行)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試行)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試行)》在1992.11.04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目錄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出版社出版圖書必須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出版方針和政策,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為了加強管理,全面提高圖書質量,鼓勵多出好書,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圖書出版過程質量分級
第三條 圖書出版過程質量分4級:優質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四條 內容質量分級
1、在思想、文化、科學、藝術等方面,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或使用價值,或文化積累價值的,為優質品。
2、在思想、文化、科學、藝術等方面,有學術價值,或使用價值,或文化積累價值的,為良好品。
3、在思想、文化、科學、藝術等方面,有一定的學術、使用、參考價值的,為合格品。
4、在思想、文化、科學、藝術等方面沒有價值,或內容有害,或按照國家規定應予取締的,為不合格品。
第五條 編校質量分級
1、無嚴重文字錯誤,差錯率在八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的,為優質品。 2、有一至二處嚴重文字錯誤,差錯率在四萬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的,為良好品。
3、有三處以上五處以下(包括五處)嚴重文字錯誤,或差錯率在二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一的,為合格品。
4、有六處以上(包括六處)嚴重文字錯誤,或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下的,為不合格品。
5、文字錯誤計算
(1)文字、公式、標點、符號、數據、計量、圖表等方面,因差錯或遺漏造成政治性、學術性、知識性、技術性錯誤,影響使用的,為嚴重錯誤。
(2)文字、公式、標點、符號、數據、計量、圖表等方面存在差錯或遺漏,但不影響使用的,為一般性差錯。一般性差錯以萬字計算差錯率。
(3)同一文字、公式、標點、符號、數據、計量、圖表的差錯在同一冊書中重複出現的,五處摺合一個差錯計算。
(4)圖書中外文字母大寫小寫的差錯,在同一書中重複出現的,以一個差錯計算。
第六條 裝幀設計質量分級
1、封面、扉頁、封底、插圖等恰當反映本書內容,格調健康,構圖合理,風格獨創,文字無差錯;全書版式規範統一,字型、字型大小、序號合理,為優質品。
2、封面、扉頁、封底、插圖等比較恰當反映本書內容,格調健康;全書版式大體上統一、規範的,為良好品。
3、封面、扉頁、封底、插圖畫面格調一般;版式一般的,為合格品。
4、封面、扉頁、封底、插圖等畫面不健康,文字有錯誤,均為不合格品。
第七條 印刷質量分級
1、國家技術監督局和新聞出版署已經發布《書刊印刷標準》。按此標準對圖書印前處理、印刷和印后加工進行質量分級。
2、圖書印刷質量依據《書刊印刷標準》和《書刊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級方法》分為優質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優質品:產品質量全面達到優質品標準。
(2)良好品:產品質量某一項或兩項存在細小疵點,其他各項均達優質品標準。
(3)合格品:產品質量全面達到合格品標準。
(4)不合格品:產品質量有嚴重缺陷,達不到合格品標準。
3、具體內容見《書刊印刷標準》。
第八條 圖書出版格式質量分級
2、圖書出版格式依據《中國標準書號》和《圖書書名頁》標準分為優質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優質品:產品質量全面、正確使用國際標準。
(2)良好品:某一項存在錯誤、遺漏,其他各項均達國際標準。
(3)合格品:有二至三項存在錯誤、遺漏,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
(4)不合格品:書號、正書名存在錯誤、遺漏,或其他各項有四項以上出現錯誤、遺漏。
3、具體內容見《中國標準書號》和《圖書書名頁》標準。
第三章 圖書成品質量分級
第九條 圖書成品質量分為4級:優質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經典著作、黨和國家領導人著作、國家重要法律、文獻,以及其他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圖書,其編校、裝幀設計和印刷的質量標準另行規定,圖書成品不在此質量分級之列。
第十條 優質品:內容、編校、裝幀設計、印刷和圖書出版格式5項均為優質品。
第十一條 良好品:內容、編校、裝幀設計、印刷和圖書出版格式為良好品或部分項目為優質品。
第十二條 合格品:內容、編校、裝幀設計、印刷和圖書出版格式均為合格品或部分項目為優質品、良好品。
第十三條 內容為不合格品,或編校、裝幀設計、印刷和圖書出版格式4項中有一項為不合格品又不能做技術處理的,均為不合格品。
第四章 圖書質量檢查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質量工作的領導,健全質量管理機構,也可以依託有關處室,聘請一些老同志,做好圖書質量檢查工作。建議中央級出版社的主管單位,明確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圖書質量工作。
第十五條 出版社要加強全面質量和全員質量管理意識,與目標管理責任制結合起來,在圖書出版的每個環節上都要保證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力爭圖書成品的高質量。每個部門要有專人負責質量檢查管理,出版社要成立總編輯主持的圖書質量檢查管理的專門機構。
第五章 圖書質量檢查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單位和出版社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執行本規定的細則。各地區、各出版社要針對本地區、本社圖書質量突出問題和讀者要求,確定提高圖書質量的奮鬥目標,力爭經過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圖書質量有明顯改觀。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單位要建立經常性檢查制度並負責圖書質量檢查工作。出版社內部各部門要定期自查、互查圖書質量。質量檢查的重點是各出版社的重點圖書。地方出版社自查結果報當地新聞出版局。中央級出版社自查結果報主管單位。地方新聞出版局和中央級出版社主管單位,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兩次將圖書質量檢查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新聞出版署。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負責處理轄區內出版社圖書質量問題,如發生爭議,報新聞出版署裁決。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圖書質量必須達到成品質量合格品以上才能參加圖書評獎。
第二十條 出版社全年出書均為合格品,其中20%以上為優質品,出版社和主要領導人方可進入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
第二十一條 對於注意提高圖書質量的出版社和質量好的圖書,應給予宣傳和表揚。
第二十二條 不合格品圖書流入市場,經檢查發現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出版社或印刷廠處罰。處罰包括:批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由於印刷、裝訂所造成的質量問題,讀者、書店向出版社退貨或索賠,其經濟損失由有關印刷廠、裝訂廠承擔。此項處分決定,對中央單位由新聞出版署作出;對地方單位,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作出。對被取締的圖書的處分,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不合格品圖書須採取技術處理或改正後重印方可在市場上銷售。如發現已定為不合格品的圖書仍在市場上流通,要對出版社進行經濟處罰,除沒收該書所得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該書總碼洋的20%以下罰款,上繳當地財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