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硅酸鹽水泥

石灰石硅酸鹽水泥

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和石灰石摻加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其中石灰石的摻加為10%~25%。

正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的定義、組分、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
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BG 176--87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BG 177--85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BG/T 750--92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BG 1345--91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μm篩篩析法)
BG 1346--89 水泥標準筒度用水量、凝結、安定性檢驗方法
BG 5947--86 水泥定義和名詞術語
BG 8074--87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 勃氏法
BG 9774--88 水泥包裝用袋
BG 12573--90 水泥取樣方法

3 定義與代號

3.1 石灰石硅酸鹽水泥
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和石灰石、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石灰石
硅酸鹽水泥。代號P•L。水泥中石灰石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應大於10%,不超過25%。

4 組分

4.1 硅酸鹽水泥熟料
按BG 5947 的要求。
4.2 石灰石
石灰石質量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石灰石質量要求
──────────────────┬───────────────────
化 學 成 分 │ 含 量,%
──────────────────┼───────────────────
CaCO3 │ ≥75
Al2O3 │ ≤2.0
──────────────────┴───────────────────
4.3 石膏
天然石膏:應符合國家標準《石膏和硬石膏》(待批)中規定的G類或A類,品位等級
為三級以上的石膏。
工業副產品石膏:必須以硫酸鈣為主,並經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註:啟用工業副產石膏,須經省、市、自治區以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投產後
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

5 標號

分325、425、425R、525、525R5個標號。

6 要求

熟料中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0%,如果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
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6.2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3.5%。
6.3 細度
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0%,且水泥比表面積應大於350m/kg。
初凝不得早於45min,終凝不得遲於10h。
6.5 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6 強度
各標號水泥的各齡期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不得低於表2中數值。
表 2 水泥強度指標
─────┬────────────────┬───────────────
│ 抗 壓 強 度 │ 抗 折 強 度
標 號 ├───────┬────────┼────────┬──────
│ 3d │ 28d │ 3d │ 28d
─────┼───────┼────────┼────────┼──────
325 │ 12.0 │ 32.5 │ 2.5 │ 5.5
425 │ 16.0 │ 42.5 │ 3.5 │ 6.5
425R │ 21.0 │ 42.5 │ 4.0 │ 6.5
525 │ 22.0 │ 52.5 │ 4.0 │ 7.0
525R │ 26.0 │ 52.5 │ 5.0 │ 7.0
─────┴───────┴────────┴────────┴──────
6.7 鹼
水泥中鹼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
鹼含量時,由供需雙方商定。

7 試驗方法

7.1 氧化鎂、三氧化硫、鹼
按BG 176進行。
7.2 細度
按BG 1345進行。
7.3 比表面積
按BG 8074進行。
7.4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BG 1346進行。
7.5 壓蒸安定性 按GB/T 750進行。
7.6 強度
按BG 177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
7.7 石灰石摻加量
按國家標準《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待批)進行。

8 檢驗規則

8.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
取樣。第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能力規定:
60萬t以上,不超過1000t為一編號;
30萬t以上 ̄60萬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10萬t以上 ̄30萬t,不超過400t為一編號;
4 ̄10萬t,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
4萬t以下,不超過100t和三天產量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 12573進行。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
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所取樣品按本標準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需要對產品進行考
核的全部技術要求。
8.2 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餘品質指標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石灰石摻量不應
超過最大限量。
8.3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及試驗結果,石灰石摻加量,屬旋窯或
立窯生產。熟料中氧化鎂含量以水泥廠最近一個月生產控制的檢測數據平均值填報。當
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7天內寄發除28d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
內補報。
8.4 判定規則
8.4.1 廢品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8.4.2 不合格品
凡細度、終凝時間中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石灰石摻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
於商品標號規定的指標時判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誌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
廠編號不全的也屬於不合格品。
8.5 交貨與驗收
8.5.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水泥廠同編
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採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合同或協議中註明。
8.5.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
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 12573-90進行,取樣數量20kg 縮分為2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
40天,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天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
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
行仲裁檢驗。
8.5.3 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或委託
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簽封后保存3個月。
在3個月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簽封的試樣送省級或
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促裁檢驗。
9 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
9.1 包裝
包裝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凈重50kg,且不得少於標誌重量的98%,隨機
抽取20袋總重量不得少於1000kg 。
9.2 標誌
水泥袋上應清楚標明:工廠名稱、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品種名稱、代號、標號、
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包裝袋兩側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用黑色印刷。
散裝時應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9.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存,不
混雜。

附錄:


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目前尚無ISO國際標準,但歐漩試行標準ENV 197-1:1992《水泥--組
成、規格、合格判定--第1部分:通用水泥》中已將石灰石硅酸鹽水泥列為通用水泥
Ⅱ型的品種之一。由於ENV不久將轉為正式歐漩標準,因此本標準等效採用ENV
197--1:1992,為今後等效採用EN197--1歐漩標準作準備。
石灰石硅酸鹽水泥作為通用水泥的一種可與同標號普通硅酸鹽水泥一樣使用;因此
強度與物理指標與普通硅酸鹽水泥一致,但水泥比面積要求達到350m/kg以上。
本標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標準化研究所,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
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童三多、楊基典、馬元霖、潘三女。
本標準委託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