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4條詞條名為劉侃的結果 展開

劉侃

廣西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

劉侃,男,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2019年7月25日,南寧市中院對劉侃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侃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人物履歷


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0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正廳級),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16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劉侃在擔任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期間,違反廉潔紀律,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收取中介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侃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漠,喪失理想信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劉侃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侃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開庭

2018年12月17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原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人民幣460萬元。本案是自治區監察委成立后移送南寧中院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南寧市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台灣同胞服務諮詢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董事長吳某等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6年,劉侃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6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秦某職務任用、違規獲得市場運作房指標以及明確台胞中心為對台業務指定機構等事項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0年,劉侃直接或通過妻子徐某先後收受秦某給予的共計人民幣140萬元。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桂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吳某參選廣西桂台經貿文化交流協會副秘書長以及明確該公司為對台業務指定機構等事項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6年,劉侃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先後收受吳某給予的共計人民幣3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6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侃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侃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25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對自治區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侃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中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台灣同胞諮詢服務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董事長吳某等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訴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460萬元。另查明,被告人劉侃歸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吳某147萬元事實,並揭發他人受賄行為;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劉侃自願將其名下房產用於繼續退贓。中院認為,被告人劉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6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侃歸案后除了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外,還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並積極退贓,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劉侃在調查期間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以上情節,決定對劉侃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侃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南寧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訴判決。